新中国成立之初,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上海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1949年上海工业总产值中,私营工业产值占83.1%。1950年上海商业总营业额中,私营部分占批发总额的65.5%,占零售总额的91.6%。因此,上海当时实行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和自由生产并存的经济管理体制。即对国营企业和由接管官僚资本股份而转为公私合营的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大行政区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生产统一安排,物资统购统销,财政统收统支。私营工商业则在地方主管部门的管理下,通过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形式,被间接地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对无法编制计划的小型企业及其产品,则让它们自由地生产和流通,由市场来调节。[1]
1953年,党中央提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总路线的要求,全面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的工商业改造。其中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重点。从个别企业公司合营、再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建立起中央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www.daowen.com)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以单位本位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单位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单位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掌握着不同的资源;第二,单位有一套职工福利保障制度,如工资、福利、医疗、住房、保险等,几乎囊括生老病死全部内容;第三,单位对职工具有很强的控制权,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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