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实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和统一现金管理。划给地方的收入只限于公用事业市政建设捐、地产税附加、码头捐、各项行政事业规费和市营企业盈余等项;其支出部分是工务、教育、卫生等项事业经费及市营企业投资。
1953年起,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定”的统收统支体制。由中央按年度核定上海市的支出指标,划给一定的收入项目,确定分成比例。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扩大地方财权。1958年以后,中央对经济和财政体制作了重大改革,下放企业、下放财权、下放计划和物资管理权限,试行“以收定支,固定比例分成”体制。
1959—1965年间,国家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包干。1976年又实行总额分成、收支挂钩、固定留成加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1977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入增长分成的财政包干体制。
1985年,国家对上海财政体制作了较大改革,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1988—1992年,实行基数包干上缴、一定五年的体制。每年上缴105亿元,超收部分前三年全部留给上海,后两年与中央对半分成。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全国采用统一的计算方式,取代中央与地方的讨价还价。分税制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扩大了地方固定收入范围。
总之,新中国成立之后,上海的财政税收体制几经变更。20世纪50年代大体上从统收统支变为分级管理;60年代基本上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70年代前几年为收支包干体制,后几年为收支挂钩体制;80年代从收支挂钩、定额分成变为核定基数、总额分成。[6]上海留用与上缴中央的比例,由1984年以前的1∶9,逐步调整到1993年以后的3∶7(表1.11)。[7](www.daowen.com)
1998年11月,团中央、全国学联在上海召开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座谈会,黄菊应邀到会座谈时谈到了上海财政状况:“上海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一九开,经济会萎缩;二八开,平平过;三七开,有发展。”他说,“上海再留多也不行,上海是全国的上海,全国支持上海,上海应该对全国作出贡献。”
表1.11 1989年全国主要省市上缴财政情况表
资料来源: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十四个沿海城市开放纪实:上海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15年,24页。
上海上缴中央财政额度很高,本身支出额度很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生活影响很大。曾任上海市长的汪道涵讲道:“在我当上海市长期间,我上对得起朝廷(喻中央政府),每年上海上缴国家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但对不起黎民百姓(喻上海市民)。每天早晨我看到马路上有那么多的煤球炉在生火,到处在烟雾腾腾,那么多的马桶在马路上刷洗,我直感到心痛,当时上海实在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改善和发展市民的生活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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