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的税法体系包括联邦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以及地方税法(如不动产税、经营资产税以及薪金税)、防止和侦查涉及非法资金来源交易的联邦税以及联邦劳动法的修订案等。墨西哥宪法规定,总统有权颁布税收的相关规定,以制约个人及法律实体,从而推动法律的执行。总统颁布的税收规定为解释和应用税法方面提供重要指引;税务机关有权每年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决议,以明确征税对象、主体、税基以及税率,从而推动纳税人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关于税务机关设置及税制体系下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墨西哥宪法规定,墨西哥采用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均有权征税,但征税范畴有所区分。联邦政府享有征收国内主要税种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而地方一级政府无权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其有权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薪金税、经营资产税,以及其他各种产权登记、经营许可证发放等费用。总体来讲,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绝对比重,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相对有限,但鉴于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将联邦政府收入转移到地方使用,因此,地方拥有对绝大部分税收收入的使用权。
近30多年来,墨西哥税制结构经历了若干次不同范围的调整与改革,税收体制日臻成熟完善。自1980年起,联邦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国会明确了中央政府对征税权力的掌控。自20年代80年代后半期,在新自由主义改革在拉美地区范围全面铺开的政策导向下,墨西哥政府先后两次颁布了税制改革法,以期为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为本国税制与国际标准接轨铺平道路,进而吸引外资,推动市场开放,促进对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在2014年的新财税改革方案中,所得税法调整幅度较大,一方面,严格限制可抵扣比例上限,取消部分项目的税收优惠,以及削减企业可抵扣项目,这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赋税的负担,提高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针对小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普遍问题,通过设计新的参与税收制度,并给予一系列激励措施,引导非正式企业正规化,进而实现有效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此外,新法案大力推行新技术在纳税程序中的应用,通过普及电子化支付方式和缴税便利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账目往来的监管,并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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