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在基建领域没有专门的许可法。在涉及外国承包商在墨西哥承包工程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共工程及其相关服务法》(Ley de Obras Publicas y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s Mismas,2000年1月颁布,2016年1月修订)、《公私合营企业法》(2012年1月颁布,2015年12月修订)和《公共部门采购、租赁和服务法》(2000年3月颁布,2009年9月修订)。
《公共工程及其相关服务法》适用于普通工程承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依据该法,在承包公共工程方面需要承包商拥有工程报价10%的净资产。《公共部门采购、租赁和服务法》适用于公共项目的采购、租赁及服务等,对承包商没有净资产要求。外国公司在墨西哥从事承包工程业务须在经济部及财政部登记注册,成为当地企业后方可进行投标。
墨西哥《公共工程及其相关服务法》就有关工程项目的性质及政府部门在公共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作用均做出明确规定。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均由相关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但在石化、电力行业因由国营公司垄断经营,招标具体事宜由上述国营公司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墨西哥《公共工程及其相关服务法》并未就外国公司参与当地项目招标设限,但根据其实施细则及惯常做法,该国仅允许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同属地区经贸合作协定的国家参与其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墨公共工程招标可以根据项目规模以总包或分包形式参与。随着《公私合营企业法》的正式出台,墨西哥宪法、公共工程法、公共债务法、预算法、采购法、公共财政法以及公共行政组织法等均有内容发生变化。
墨西哥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严格规定。一般招标信息中都会明确标明招标类别,属于国内招标还是国际招标。国际招标又细分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内招标和全球性招标。例如,根据国会2014通过的能源改革方案,墨西哥石油公司有权直接与外国公司议标,从事某项勘探开采工程的承包。符合公开招标信息要求的承包商,还应符合条件后方可参加投标。
依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一项公共招投标的承包项目中,投标人按规定的时间与地点递交标书非常重要。标书一般要求提供以下信息: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名称、近三年资产负债表、类似工程经历、设备清单及主要施工人员简历等。有关公共工程招标信息须通过每日政府公告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第20~30个(视项目规模而定)工作日即开始投标。有关项目招标信息也可在墨建筑工程商会网页上查询。标书包括技术、资金两部分内容。近期,墨西哥联邦政府对公共工程法做了一定修改,较之以往规定,现行法规强调在裁标时应以最低标为首选。(www.daowen.com)
墨西哥政府允许外资企业在该国以BOT[28]和PPP[29]方式进行承包,涉及公路,铁路,能源基础设施(电力、天然气)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港口、机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医院、大学、监狱等)。在公路特许经营中,根据《墨西哥联邦道路交通、港口法》的规定,招标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技术评估和资金评估。在技术评估方面,政府会对所有投标者的建造资质、运营经验进行评估,包括投资者至少拥有建造或改造100公里以上的A2级公路以及其他10项设施的经验,投资者在近15年内至少具备3年收费公路和桥梁运营经验等。在资金评估方面,政府会对投标者的资金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即投标者在近两年内通过了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审计检查。墨西哥通信与交通部在判定结果前也会要求投标者对其融资组合情况做出说明和解释。[30]
一般来说,BOT和PPP这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发生契约关系,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但是两种模式的组织设置不同。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由于BOT模式缺乏协调机制,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在PPP模式组织机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近年来,以PPP方式进行工程承包的公私合营模式在墨西哥得到了广泛发展与运用。
目前,不论是以BOT还是以PPP方式参与墨西哥工程承包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和西班牙等欧美发达国家。中资公司参与承包主要是以垫资建设为主,负责提供设备或承担部分项目建设。中资企业在墨西哥主要参与墨西哥石油公司和联邦电力委员会的招标项目,在能源领域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还有部分企业为私人企业进行港口改造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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