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邦政府外资政策优化方案:实现跨国公司的良性发展

联邦政府外资政策优化方案:实现跨国公司的良性发展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墨西哥宪法第73条规定,议会有权颁布关于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公民身份、入籍、殖民、向内和向外移民等的法律。该版对外资法的第3条和第33条进行了修正,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联邦政府外资政策优化方案:实现跨国公司的良性发展

墨西哥的外资法允许三种形式的外资进入墨西哥,即外商直接投资、外国间接投资和中性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投入到实业或商业的资本,其目标是通过资本的国际化获取稳定和长期收益的增长;间接投资是指投在证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上的投资,其进入渠道是证券市场或者债务市场。任何国家的公民都可以购买墨西哥企业和政府发行的各种证券;中性投资是指按照墨西哥外资法投在墨西哥公司或者是授权托管的资本,其特点是不计入墨西哥企业公司资本中的外资占比。这一形式的外资是农业部门经营的常用模式。[16]

墨西哥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7条和第73条、《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联邦经济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和《联邦劳动法》等。

7.3.1.1 《墨西哥合众国宪法》有关外国投资的条例

墨西哥宪法第27条规定,允许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墨西哥非限制的区域获得土地、水源及其附属物的占有权,但必须向墨西哥外交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据该条法规,与墨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公民,在墨购买不动产时需递交申请表并同意将自己视为墨西哥人而对上述财产承担义务,并且不会以此事由而求助于原有国籍政府的庇护。如违背该条款,则购买无效,墨西哥有权将财产收归国有。沿海一百公里、海滩内五十公里的狭长地带,外国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得对土地和水源的直接占有权。墨西哥宪法第73条规定,议会有权颁布关于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公民身份、入籍、殖民、向内和向外移民等的法律。

7.3.1.2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

1993年墨西哥颁布新的《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对外资确立清晰明了的规则;扩展外资的参与领域;消除会导致国际贸易扭曲的操作要求;减少并消除不必要的限制外资参与各种活动的条件。在1993年外资法的框架下,外资几乎可以进入所有的经济部门。在所列出的704项经济和生产活动中,有606项对外资比例不作限制;35项允许外资参与比例为49%;37项允许在得到国家外资委员会批准后,不限制外资的参与比例;16项只允许墨西哥人投资;10项只能由墨西哥政府经营。墨西哥1993年外资法,首次授权外国投资者在指定区域内拥有房地产用于非居住目的。

1996年墨西哥对1993年《外资法》进行修订,以期简化外国投资的注册和审批程序,并且更新了一些条款,给外国投资以更高的确定性和透明度。2011年5月25日墨西哥《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墨西哥《外资法》修订版。该版对外资法的第3条和第33条进行了修正,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17]依据修订后的外资法,墨西哥行业及产品分类(MAPC)中的754种行业和产品中的704项对外国投资者开放。除了个别行业有限制或有特殊规定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绝大部分的部门购建固定资产,例如厂房和购置大型设备,可以扩充或迁移公司,或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依据2011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工业、基础石化、电力、核能发电、放射性矿产品、电报及无线电报、邮政货币发行及铸币、港口、机场和直升机机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行业,对外资的进入有一定的限制。此外,部分行业对股份超过49%的外资企业在申办手续上有一定的要求,如必须向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在45天内无回复则被视为批准。国际陆路客运输服务、旅游以及墨西哥境内的货运和客运中心站的管理和其他配套服务等,自2004年1月1日起已经对外资开放,外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已经提高至100%,且无须提交墨西哥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外资对工程建筑、建设和安装公司的投资比例完全放开,可达100%,且无须征得墨西哥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随着墨西哥2013年6月的电信改革、2014年1月的金融改革和同年8月的能源改革,墨西哥先后修订了电信、卫星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等通讯领域,保险养老基金、证券等金融领域,以及能源勘探和开采等领域的外商投资的参与比例(更详细内容参见本章“外国投资被禁止和受到限制的产业”)。

为简化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提高管理效率,2014年8月墨西哥修订了外资法中关于程序办理的部分条款,并于10月底公布了《关于修订、增加和废除外国投资法条例和国家外国投资注册若干规定的法令》。此次修订的内容见表7-9。

在非限定的行业中,外国资本在墨西哥投资无须预先申请批准,但需按外资法的规定履行以下必要程序:① 所有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资本参股的墨西哥公司需要在经济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司(简称外资司)和外国资本登记处进行登记,未及时登记的投资者将被罚款或制裁。② 欲赴墨西哥投资的外国人须提前向该国经济部外资司申请核准公司投资方案。申请后,若在45天内未收到通知,公司投资方案即自动被视同核准通过。[18]③ 当外国投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超过3.94亿比索(约合4 147万美元),或外商欲投资指定的外资参比受限行业、并参与股份超过49%时,须经墨西哥经济部核准。

表7-9 墨西哥对外国投资管理程序的简化内容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墨西哥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墨西哥》。http://fec.mofcom.gov.cn/ article/gbdqzn/

在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和撤出资本方面,墨西哥外资法明确规定,外资公司可以将公司利润、权利金、股利、利息和资本自由汇出境外,不受任何比例限制。

依据墨西哥《外资法》,外资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外资的管理由墨西哥全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10名部长组成并由经济部长任主席。该委员会有权发布外国投资政策方针、设计投资促进机制、批准外资参与投资和采购的期限和条件等。

7.3.1.3 公司法

在墨西哥设立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在备案后公开转让其持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须任命第三方担当法定审查人,以此来监管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够自由转让所持有股份。墨西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任命第三方担当法定审查人没有强制性要求。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不论是股份有限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人在墨西哥设立公司必须得到外交部的授权。墨西哥外资法条例第13条规定,外国资本公司名字或名称必需是唯一的,不得与其他已存在公司重名。如果公司申请的名称中包含有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词汇或用语时,在取得相关法律授权后,才能取得外交部授权。外资公司申请人在获得外交部授权后的90天内,需去公证处就相关事项进行公证,办理成立公司的相关手续。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公证文件的要求,之前获得的外交部授权将自动作废,需重新向有关部门提出授权申请。依据墨西哥《商业公司法》,外资公司在获取外交部授权后,必须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然后经由经济部根据外商投资法第17条和17条a授权之后,方可在墨西哥境内正式运营。

墨西哥外资法对外资在当地开设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形式,没有特别限制。外国公司在墨西哥投资可以选择独资、合资的方式进行绿地投资,也可通过并购当地企业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购置固定资产、建立或扩充厂房,也可以是现汇、大型机械设备或技术等。

外资通过并购当地企业进入墨西哥时,应符合墨西哥外国投资法的规定。2011年12月,墨西哥《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和《联邦公共管理组织法》关于公司并购的修订条款,包括相应的机构职能的调整。根据新的条款,公司法人就设立或变更公司名称、进行公司清算、合并或拆分公司等手续,需在墨西哥经济部办理。经济部设立了一套信息服务系统,为申请人履行所需手续提供方便。该系统已于2012年9月正式启用。

墨西哥对外资在金融中介机构的投资,需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墨西哥的《信用机构法》,适用于全能型银行和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墨西哥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互助公司法》和《联邦担保机构法》,适用于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法》适用于投资促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促进股份公司以及股票公司等。[19]

7.3.1.4 知识产权保护法

墨西哥工业产权体系的相关法律依据是1987年颁布的《发明商标法》(la Ley de Invenciones y Marcas)、1991年颁布的《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la Ley de Fomento y Protección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简称《工业产权法》,2018年4月最新修订)、1992年12月颁布的《联邦经济竞争法》(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2014年7月修订)、1996年12月颁布的《联邦著作权法》(la Ley Federal de Derechos de Autor)、1998年8月颁布的《联邦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Reglamento Interior de la Comisión Federal de Competencia)和1999年颁布的《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组织章程》等。

《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负责专利、商标、发明的申请、注册和审批等事务。1993年12月墨西哥原工商部下属的技术发展总局(La Dirección General de Desarrollo Tecnológico,DGDT)更名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el 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网址为http://www.impi.gob.mx/),隶属经济部。1994年8月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正式成为该国工业产权政策最重要的主管机构。1999年《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组织章程》正式颁布,明确了工业产权局下设分管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体制和技术、技术信息的推广与服务和对外关系等副司级的部门,以及在墨西哥全国分设5个大区的办事处等。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每年发布报告,公布有关工业发明专利的注册和保护、产品商标注册和公布等相关信息和数据;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墨西哥工业产权局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墨西哥《工业产权法》是该国工业产权体系的基石。该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对规范墨西哥工业产权行为、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墨西哥《工业产权法》是一部涵盖工业发明、商标、专利、侵权的构成与处罚等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文件,共拥有229项条款。2012年1月,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的多项条款被修订,主要涉及侵权的申辩程序、检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及时间等。墨西哥《工业产权法》最新修订案公布于2018年3月13日《官方公报》上,主要涉及工业设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名称来源、地理标志等内容的相关手续上的更新。依据最新修订案,工业设计注册的有效期从之前的15年延长至25年;发明专利的注册手续缩短至2个月。此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注册申请一旦公布于工业产权专刊上,正在办理中的申请卷宗允许公开查阅。最新修订案还就管理违法做了新的界定,将下列行为定义为犯罪,即以自身或第三方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储藏、运输、分销或销售未就产地来源或地理标志获取相应证书的本国品牌产品。这种犯罪会受到起诉,会被判以3~10年的监狱及相应的罚款。[20]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依据墨西哥《工业产权法》,商标应当是能够把法人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有形标记。墨西哥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指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注册的商标)、其他(未曾使用的三维形状和适当名称)。(www.daowen.com)

在墨西哥获得商标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交单国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墨西哥为商标注册国和保护国。2012年10月19日,墨西哥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文书。该缔约文书于2013年2月19日在墨西哥正式生效。在缔约文书生效的同时,墨西哥政府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国际注册商标仅在国际处,但未在墨西哥当地进行商标许可备案的,在墨西哥无效。如果某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了墨西哥并最终在该国获得保护,除非该商标已经在墨西哥注册当局进行许可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注册人。许可备案要遵守墨西哥注册当局制定的关于商标许可的法律规定,直接向墨西哥注册当局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21]墨西哥单国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是:商标拥有人向墨西哥经济部下属的工业产权局提交西班牙文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发明或商标的名称;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首次使用的日期;对发明和设计的说明,并附带发明图纸或设计蓝图等内容。在申请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名称及商标图样外,还需提交已缴纳相关费用的证明。墨西哥政府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需就商标能否注册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影响商标注册的障碍。工业产权局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在接到署名通知后需在2个月内做出答复,否则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便被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使用权,申请者可以在2个月之内予以公布。如果申请被否决,申请人有权要求重新审核申请。

墨西哥商标确权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但是在诉讼程序中墨西哥商标法仍然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被侵权一方仍然可以基于在先使用维护商标权利。[22]

墨西哥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墨西哥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企业注册商标时,应具体列出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墨西哥商标权的时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但申请延长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墨西哥经济部工业产权局提交该商标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

由于知识产权的注册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我国一些企业不清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放弃了注册。近年来,墨西哥专利权保护工作已有了进一步的改善,更多的企业进行专利注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墨西哥法律,对侵犯专利权或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定为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根据《工业产权法》的规定,行政违法者将处以相当于联邦区1万天最低工资额的罚款,拘留不得超过30天;构成犯罪者,将被处以2到6年监禁和相当于联邦区100~10 000天最低日工资额的罚款。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墨西哥《联邦著作权法》颁布于1996年12月,2016年1月进行修订。该法中明确表明,有关商业侵权行为的管理,归属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墨西哥国家版权局是版权保护和管理的主管机构。《联邦著作权法》承认并保护思想或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合法权利,即使这些作品未注册登记、不为公众所知或未予发表和出版。由版权所提供的权利包括出版、复制、演出、修改和其他任何公共用途。版权的有效期自初版之日起到作者死后的75年期间。版权使用权可以根据遗嘱规定进行转让。

2010年4月6日,墨西哥议会正式通过了一项法案,对生产或销售盗版知识产权制品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盗版产品生产商和分销商将根据情况处6个月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1.7万比索到17.2万比索(约合1 370.9美元到1.38万美元)不等的罚款;盗版产品零售商将根据情况处2到6年有期徒刑并处5 746比索到57.46万比索(约合463.4美元到4.63万美元)不等的罚款。

墨西哥反垄断法可以追溯至1857年宪法中确立的反垄断原则。但该国完整的反垄断法是1992年12月颁布的《联邦经济竞争法》(La 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和1998年8月颁布的《联邦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墨西哥的这两项法规借鉴了国际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经验,对企业并购和垄断行为的定义、调查程序、案件的审理和复审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国内各州之间实施贸易壁垒;对企业兼并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等。《联邦经济竞争法》修订版于2006年6月28日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将限制竞争协议定义为绝对垄断行为,是指相互竞争的经济组织之间所操纵的旨在限定价格、限定产量、分割市场以及操纵投标的合同、协议、安排、卡特尔或者相互联合等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操纵投标。根据《联邦经济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参与类似活动的经济实体将依据《联邦经济竞争法》受到制裁,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相对意义上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行为的特征是:以不正当手段排斥或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形成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中心的市场独占优势。相对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纵向经营限制、价格歧视、搭售行为、独家交易、拒绝交易等。依据《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1条,相对垄断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违法。这些条件指:经济实体在相关市场拥有实际支配力量;经济实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与相关市场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联。

依据《墨西哥联邦宪法》第五章第117条和《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墨西哥各州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限制国内其他州或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其地域。对各州之间实施贸易壁垒行为,竞争委员会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发起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第14条规定的行为。如各州之间实施贸易壁垒行为存在,竞争委员会将在墨西哥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以示警告。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规定,如企业的合并是以阻碍相同、相似或相关产品或服务自由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联邦竞争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指控并进行惩罚。墨西哥实行企业合并事前申报制,竞争委员会收到申报书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报书后的20天内视情况要求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或文件。合并方须在15天内按照竞争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所要求的信息或文件。如果委员会在收到合并申请或补充信息之后45天内没有做出任何裁定,则被视为委员会无异议;在特别复杂的案件中,可以将时限延长到60天。

依据《联邦经济竞争法》第2条,墨西哥竞争法的执行机构是墨西哥经济部和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La Comisión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COFECE)。这两个机构在工作上保持独立和协调,有权调查法律所禁止的税收垄断、市场垄断、并购等垄断和非法竞争行为。

2014年7月7日起,墨西哥新的经济竞争法(LFCE)正式生效。新法生效后,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拥有更多手段用于履行其预防和对违规行为处罚的责任。联邦竞争委员会在新的竞争法生效的声明中强调了取消妨碍竞争的壁垒,特别是涉及重点物资价格方面的重要性,以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新出台的经济竞争法与原有的经济竞争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机构上的调整。新的经济竞争法成立了不隶属于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的独立调查机关,拥有技术与管理上的自主权;第二,修订了原有的经济竞争法中对反竞争行为的定义,明确提出禁止垄断、禁止非法经营者集聚,降低妨碍自由竞争的壁垒行为等目标;第三,缩短审理案件过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案件处理的速度。新的经济竞争法就防止和打击垄断、治理限制市场有效运行的不法行为等,出台了有效措施与方法,对促进货物与服务自由竞争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016年8月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COFECE)对三菱重工和电装公司以两家公司互通汽车配件价格信息为由分别处以3 600万比索(1美元约合18.7比索)的罚款。该委员会认为,两家公司通过互通信息,操纵汽车空调用压缩机市场价格,属绝对价格垄断。2017年6月,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对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做出约合2 000万美元(3.69亿比索)罚款的决定,认为该公司没有完成对推动燃油市场竞争所作的承诺,未能按期公布第一手燃油销售资料,并且未向墨西哥能源管理委员会公布该公司对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所作的承诺。

7.3.1.5 劳动社会保障法

墨西哥劳动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多个法律法规所确立,包括墨西哥《宪法》第4条、5条和第123条,《墨西哥联邦劳工法》《联邦社会保险法》《劳动程序法》和《劳动仲裁法》以及最低工资条例、职工保险条例等。

墨西哥《宪法》第123条规定,“任何人均有从事尊严的、对社会有益的劳动的权利”。在雇佣人员的年龄上,墨西哥《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劳动,大于14岁小于16岁的童工,其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墨西哥联邦劳工法》在人员聘用、工会和外籍劳工雇佣、最低工资等方面也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聘用人员方面,《墨西哥联邦劳工法》明确规定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童工,禁止向16岁以下的劳动者提供不适当的工作;规定女工与男工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同等工作权利、同等待遇和同等工资报酬;明确保护女工的“母权”的社会保障权利,具体表现在:① 女工怀孕、生产、产后、哺乳期,老板有义务根据女工的生理状况和安全安排合理的工作条件;② 哺乳期要保持女工的工作岗位一年并有42天的带薪休假;③ 产后或哺乳期的女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6个小时,至少有1小时休息和吃饭的时间;④ 不能安排夜间工作,亦不能安排加班。雇主对职工的受雇或解雇,必须向墨西哥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工住宅基金登记处备案。

依据墨西哥《宪法》第123条,劳动者工资分为一般工资和专业工资。一般工资是在一个或者多个经济区实行;专业工资在工业或者商业的某些部门或专门的职业、行业或工种中实行。墨西哥《宪法》第123条还规定,最低的一般工资应该足以满足一位家长在物质、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正常需要和供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最低工资由地区委员会确定,而地区委员会由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并需提交全国委员会批准。

墨西哥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34年,1964年组建了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在技术方面对最低工资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政府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每年对最低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各种专业技术员工分别制订最低薪资表。

2015年10月之前,墨西哥依据A、B、C区域划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A区包括下加利福尼亚州、南下加利福尼亚州、墨西哥城区、格雷罗州部分地区、奇瓦瓦州部分地区、墨西哥州部分地区、索诺拉州部分地区、塔马乌利帕斯州部分地区、韦腊克鲁斯州部分地区;B区包括哈利斯科州部分地区、新莱昂州部分地区、索诺拉州部分地区、塔马乌利帕斯州部分地区、韦腊克鲁斯州部分地区;A、B区未包括的其他州、市属于C区。根据2012年1月1日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60.66比索/天。其中A区为62.33比索/天;B区为60.57比索/天;C区为59.08比索/天。

自2015年10月1日起,墨西哥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取消之前的区域划分和差别性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调整为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墨西哥将执行全国统一为70比索/天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合3.6美元)。2016年12月1日起,墨西哥每天的最低工资又从73.04比索提高到80.04比索;2017年12月1日起,墨西哥最低工资从80.04比索提高至88.36比索(约合4.7美元)。墨西哥新任总统洛佩斯·奥夫拉多尔上台后,2018年12月6 日,墨西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STPS)新任部长路易莎·玛利亚·阿尔卡德向全国最低工资管理委员会(CONASAMI)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将最低日工资从现在的88.36比索提高至102比索(约合5.075美元),北部边境地区的最低日工资可翻倍,提高至176.72比索(约合8.79美元)。

2012年墨西哥专业技术员工分为70个行业,每个行业的最低薪资不同。家禽饲养员的最低工资在70个专业技术行业中是最低的;日报新闻记者的最低工资在70个行业中是最高的。

此外,如超时工作或法定节假日加班,雇主应付给员工至少为平时工资2倍的超时工资。而且根据《墨西哥联邦劳动法》第87条,当员工完成了每年的全额工作,正常出勤,老板应在年底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一般是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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