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一国海关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海关估价制度就是指一国的海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实施从价征收关税时所确定的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15],并以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的一种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对进口商品价格的估价直接会影响到进口商的税收负担。因此,这一制度如被滥用,则有可能人为地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和增加进口商的税收负担,并对商品进口形成障碍,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
海关估价制度的关键是估价准则。因为估价准则不同,估价方法就不同,价格制度也就不同。墨西哥自1995年开始适用WTO海关估价协议。墨西哥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总税法》。依据墨西哥海关法第64条,墨西哥海关在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之上计征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包括进口商所支付的直接或间接的全部费用,即指进口商直接支付给出口商的成交价,以及进口产生的佣金、经纪费、包装费、运输、保险和其他相关的搬运、装卸费用等。[16]由此得知,墨西哥海关对进口商品是按照货物的CIF(成本、保险和运费)为估价基础来审定完税价格。但是,在墨西哥签订的某些自由贸易协定下,货物的交易价格以FOB价格为准。由于以CIF为估价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大于以FOB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在同一商品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墨西哥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额要高于那些以FOB为估价基础来审定完税价格国家的海关税额。
根据墨西哥《海关法》第67条,适用成交价格估价的进口货物必须符合4个条件,即进口商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货物出口到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价格,不受卖方设定的某些条件的限制;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出让或使用产生的部分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依据墨西哥《海关法》第71条和《对外贸易法》第31条,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墨西哥海关将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相似货物成交价格、单价销售价格和推算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墨西哥《海关法》第72、73、74和第75条分别对相同货物成交价、相似货物成交价、单价销售价格和推算价格进行了界定。(www.daowen.com)
针对一些价值被低估的货物,墨西哥还建有特别的估价机制。海关部门会定期发布适用特殊估价机制的货物的关税项目。墨西哥政府有权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开始正式的调查或免除担保。例如,2012年3月,为解决中国鞋类产品出口墨西哥过程中产生的贸易问题,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与墨西哥经济部签署了《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与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关于中国鞋类产品的协议》,中国输墨西哥鞋类协议产品企业在墨西哥报关时必须递交经轻工商会认证和背书的相关文件。墨西哥海关基于进口港单价监管中国鞋类协议产品的进口价格。该协议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
自2000年10月开始,墨西哥政府对制定了“最低标准价格”的产品实行保证金制度,如进口商向海关提交的申报价格低于参考进口价格,需要对差额部分提供现金担保并说明原因。海关将以标准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这一措施涉及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鞋靴、部分钢铁产品、工具、玻璃产品、自行车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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