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综合性管理制度,除了第四章要介绍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以及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还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动物和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原产地原则,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方面。
3.2.3.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墨西哥产品标准体系的主要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以及1999年颁布的《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此外,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是其法律渊源。
墨西哥国家标准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内的标准政策和措施。墨西哥产品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分为三个层次:技术规范(NOMs)、国家标准(NMXs)和参考标准(NRs)。其中,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而对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墨西哥技术规范所包含的领域有:废旧物品管理、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电子元件和附件、航空运输、农林业、渔业和医药卫生行业。一项技术规范生效后,每5年须进行一次修改。
国家标准是非强制的,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具。墨西哥标准体系由六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包括经济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交通通信部、能源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九个政府部门等机构共同制订。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65%。国家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公众在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最终方案也应予以公布。
参考标准在联邦机构购买货物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或任何国际标准时适用。
对于进口产品,墨西哥通常在通关时进行检验。需要经过技术规范合格性检验的产品,还须提供原产地证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证书。墨西哥能够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机构有:认证机构、检验或检测实验室,以及其他经批准认证的检验机构。墨西哥还与一些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认证协议。
3.2.3.2 动物和植物卫生检疫制度
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包括以下一些法律:WTO《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联邦植物卫生法》《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联邦动物卫生法》《可持续发展法》等。国家卫生、食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服务机构负责墨西哥的动植物卫生政策,其职责包括:管理和监测动植物及副产品卫生,管理不危害动植物健康的产品的进出口和运输。
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WTO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3.2.3.3 原产地规则
由于签订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的国内立法只对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规定在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予以明确。墨西哥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ww.daowen.com)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墨西哥作为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方时所适用的规则。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大多数墨西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凡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被认定是来自原产地:一是产品完全在自由贸易协定区内国家生产或获得;二是产品完全使用原产地材料,且在自贸区内任一国家生产或获得;三是产品未使用原产地材料,但在自贸区内国家生产,且在关税分类时做了相关调整并符合其他要求;四是符合自贸区的本地生产百分比的要求。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定中,如能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也可视为是原产地产品:一是进口材料经过转变而导致产品的关税分类发生变化;(2)产品在自贸区内制造,虽然使用了区外的一种或数种材料,但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且产品在区内的自制率按交易价格FOB计算达到60%,或者按原料进口净成本计算达到50%;(3)区外原材料成本低于成品价格的7%。此外,汽车和纺织品执行特殊原产地和自制率规定。
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书。根据不同的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的要求不同。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墨西哥与智利、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尼加拉瓜等国的自贸协定,出口商可以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根据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签订的协议,出口商需要提供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适用1994年颁布的《建立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其反补贴税证明的协议》,针对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根据不同的产品及其来源,要求提供不同的原产地证书。如进口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产品等,墨西哥对其原产地证明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无法提供,则将被征收从52%至1 105%不等的反倾销税。
3.2.3.4 贸易救济制度
墨西哥在WTO和NAFTA框架下,积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国利益,是发展中国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娴熟的国家。墨西哥贸易保障和贸易救济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规组成:墨西哥宪法第131条、《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WT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此外,墨西哥签署的各种地区或双边协定中也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一套贸易防御体制,以反对倾销性和补贴性进口,确保墨西哥生产商和境外出口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此,墨西哥政府制定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制裁和抵消性措施的具体程序,也规定了产业损害调查的具体程序。
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司负责实施反倾销和产业安全调查,决定所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济部在公布最终决定前,需征求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外交部、财政和公共信贷部、社会发展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经济部、卫生部、中央银行、联邦竞争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反倾销税提出修改的建议,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因进口增长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企业,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保障措施申请。申请者必须是合法组织起来的,其产品份额至少要占同类产品总量的25%。但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也有高于这个比例的规定。
保障措施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发起,但申请人必须可以代表国内行业,即其产品总份额至少要占到受调查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相似产品总产量的25%。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程序,另一种是特殊情况的调查程序。正常程序是:从接受申请之日算起的30天之内,经济部应当明确接受申请还是拒绝申请,并且要在墨西哥《官方公报》上公布相关决定。一旦明确接受调查,经济部应在公布之日起30天之内,通知有关方面提供证据,同时公布公共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从公布调查结果的第二天开始的260天之内,墨西哥总统将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特殊情况的调查程序是:因进口的同类产品对墨西哥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联邦政府可以在公布调查日期的第二天算起的20天之内,采取预防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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