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及审查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严格认真地审核,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这是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进行,即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书写是否清楚规范,项目是否填写齐全,经济内容填制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数字的填写是否规范,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伪造凭证的情况,还要审核有关部门人员是否签章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对手续不全、编号不符合要求或者计算有错误的,应向经办业务人员说明情况,让他补办手续或者改正。
对违反制度和法令的一切收支,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对伪造凭证、涂改凭证和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会计人员应扣留原始凭证,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请求严肃处理。(www.daowen.com)
(二)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做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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