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系统是海洋中由生物群落及其与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自然系统,是地球上综合生产力最大的一个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一般分为河口生态系统、浅海生态系统、大洋生态系统等。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主要包括: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深海热液、深海冷泉。海洋中生活着世界上尚存的33个动物门中的32门,其中15门完全是海洋特有的。迄今为止,全世界有记载的海洋生物种类的总数已超过20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陆域资源的不断消耗,人类对地球资源的开发利用重心逐渐由陆域转向海洋,海岸带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已引起沿海国家的普遍重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和深入,国际海洋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随之而来海洋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提出建立环境规划署的决议。1973年1月,作为联合国统筹全世界环保工作的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UNEP)正式成立,负责全球环境事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倡和促进全球资源的合理利用,并推动全球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全球环境展望》系列报告,对海洋生物如何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及保护做了详细分析,并提出防止物种灭绝、海域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一些重要举措。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国际海洋管理领域划时代的重大事件,海洋环境管理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以后的几十年间,国际上通过了一系列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海洋生态监管的法律制度。
1.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1973年3月通过,1975年7月1日生效。公约秘书处在网上提供相关物种数据库和相关贸易数据库,共有34 000种动植物受到公约的保护,其中包括众多海洋生物,如大西洋鲟、大白鲨、鲸鲨、黑海马、珊瑚等。此外,1995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布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以确保海洋鱼类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992年6月1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1992年6月5日,该公约由缔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共识,为21世纪树立了一个崭新的理念—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里程碑。该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2006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发展和采用一套广泛的标准去描述具有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用于支持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管理。
2001年6月5日,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启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这是国际上首次对全球生态系统进行多层次综合评估,由95个国家的1 300多名科学家历时4年完成。《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指出,世界海洋及沿岸地区正面临严峻威胁,这些威胁包括陆源污染及富营养化、过度破坏性捕捞及非法捕鱼、生态栖息地遭受物理改造、外来物种入侵、全球气候变化等。
2.陆源污染控制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Achim Steiner)表示,海洋污染的80%都源于陆地,按照目前的污染速度,海洋污染程度在40年内将翻一番。海洋中的陆源污染物包括污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油料、营养素、沉积物和垃圾等。
为防止海洋环境由于陆地活动而遭破坏,促进各国肩负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1995年11月,108个国家的政府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在华盛顿达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承担起了秘书处的职责。《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将陆源污染物主要分为三大类:污水、垃圾和富营养化。
1)污水
在发展中国家,约有90%的污水流入河流、湖泊和海岸带,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污染安全饮用水。流入海洋的污水会造成海水缺氧,诱发海洋生物死亡。根据联合国环境署2010年3月发布的题为《生病的水》的报告估计,全球有245 000平方千米的海洋生态系统受到缺氧问题的影响。此外,排入海洋中的污水还会加剧全球气候变化。
2)垃圾
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计,每年有超过640万吨陆地垃圾进入海洋,主要海基来源包括:丢失或丢弃的渔具、海岸旅游(海滩垃圾)、渔业活动、合法和非法的固体垃圾倾倒或填埋。2014年,中国91%的海面漂浮垃圾来源于陆地,剩余的9%来源于海上活动。2015年,中国国家海洋局发表了每年一度的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塑料废弃物是中国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的主要类型。200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发起“海洋垃圾全球倡议”;2009年发布报告《海洋垃圾:一个全球挑战》。(www.daowen.com)
3)富营养化
植物种植主要依靠氮肥和磷肥,但二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被农作物充分吸收。一些食品、化工、轻工等企业的废水也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氮、磷和有机污染物污染会引起海水富营养化,诱发赤潮,同时也易造成海水缺氧产生海洋生物死亡区。
3.航运污染防治
1954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防止油污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用以应对船只造成的石油污染问题。1959年,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开始承担此项条约的管理责任。但直到1967年,油轮托雷峡谷号(Torrey Canyon)在英国海岸搁浅失事,导致超过12万吨石油流入大海,航运业及公众方才意识到石油污染问题的严重性。1973年11月,在伦敦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该公约是预防船只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国际条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多年来不断修订,于1997年新增了附件六,即《预防船舶空气污染条例》,旨在将船舶的气体排放(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其对全球空气污染、环境问题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限度。该附件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后于2008年10月修订,于2010年7月1日再次生效。
由于船舶无控制地排放压载水和其他污染物会造成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会对环境、人类健康、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在伦敦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负责管理的其他相关公约还包括:①《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②《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2年);③《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④《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0年);⑤《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01年);⑥《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2009年)。
国际海事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与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责任和赔偿条约,包括:①《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书》(1976年);③《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1992年);④《国际海上运载有害和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年);⑤《国际油舱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⑥《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007年)。
4.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条例与法律
我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1992年)、《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6年)、《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等,并付诸实施。2001年10月,《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实施,该行动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目标确定为:实现陆域工业达标排放、削减入海污染物、建设沿海防护林、构建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等,从而促进渤海良好生态系统的恢复。目前,国家正在组织编制《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沿海各省开展碧海行动计划。2003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力争实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缓,外海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复《关于建立国家级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的批复》。1990年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在这些管理条例的基础上,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防治倾倒废弃物、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做出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恢复和整治。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明确了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的方向及基本原则。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对有关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颁布了一系列海洋环境标准,也构成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目前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主要国家环境标准有《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等。
我国缔结或签署的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协定书》(1990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85年)、《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4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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