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清时期中华商道兴盛的思想原因

明清时期中华商道兴盛的思想原因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清时期中华商道及其十大商帮的兴盛,除了经济社会的原因,关键在于“士商”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明代大儒王阳明提出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一)明朝时期中华商道兴盛的思想原因明朝时期,人们对市场经济和商人认识更加深刻,超越前人的认识。⑵建立谷物价格上报制度,以便政府及时了解谷物价格及其在各地的动态,可以随时采取措施,在各地调剂盈虚,平抑谷价。重商是王源经济思想的一大特色。

明清时期中华商道兴盛的思想原因

明清时期中华商道及其十大商帮的兴盛,除了经济社会的原因,关键在于“士商”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明代大儒王阳明提出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119]另外,明朝的王献芝提出“士商异术而同志”的观点。[120]清朝颜李学派的王源更是重本而不轻末,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在政府六部中设立商部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商业事务[121]上述思想观念的变迁,对儒和商的结合产生了积极影响和推进作用。

(一)明朝时期中华商道兴盛的思想原因

明朝时期,人们对市场经济和商人认识更加深刻,超越前人的认识。王阳明提出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而丘浚更进一步,不再从四民分业的角度看待商业,直接提出“民自为市”的思想[122],反对政府直接经营或者控制工商业,与民争利。丘浚认为,私人之间的市场自由竞争,就能使商品的价格、数量得到合理调节。他指出,“民自为市,则物之良恶,钱之多少,易以通融,准折取舍”,“其价自然不甚贵”[123],根本不需要人为地干预市场、平抑物价。他强调,包括盐在内的绝大多数商品要听任“民自为市”,允许私人自由经营。另外,丘浚认为,民自为市要与政府的适当调控相结合。私人自由经营,并不意味着对整个市场经济听之任之。尽管绝大多数商品可以放开经营,准许私商自由经营和竞争,听其自发调节,但谷物要有政府控制和掌握,以稳定和调节粮食价格。[124]

黄宗羲也超越了原来的社会分工观点,反对工商为末的观点,提出工商皆本的思想,相比前人更有理论高度。“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125]他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本来就不存在何谓本、何谓末的问题。本末不应该按农业和工商业来区分,而应该按某个行业是否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来划分,凡是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的生产和流通,都是本业;反之,浪费和耗损社会财富的行业都是末业。

对于如何利商,丘浚、黄宗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丘浚认为,“谷于人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无者”[126],并且各种商品的价格“恒以米谷为本”。因此,为了使民自为市的活动顺利进行,国家必须从三个方面来保障粮价稳定:⑴根据谷物生产的丰歉情况,政府运用轻重敛散之术调节市场供求,实现“米价常平”。⑵建立谷物价格上报制度,以便政府及时了解谷物价格及其在各地的动态,可以随时采取措施,在各地调剂盈虚,平抑谷价。⑶国家要控制货币流通量,协调货币投放于谷物供求之间的关系。“务必使钱常不多余,谷常不至于不给”[127],货币的供应量与粮食供求相适应了,就不会造成粮价过大波动,使“其价常平”。黄宗羲认为要界定浪费和损耗社会财富的末业,把奢侈品和有害物品行业视为末业。此外,反对田税之外的税收,即使是田税,也必须减税,按十一税率征税。[128](www.daowen.com)

(二)清朝时期中华商道发展的思想原因

清朝时期人们对市场经济和商人的认识继续深化。唐甄认为,商品生产和流通具有创富作用,不再是农村自然经济组成部分的副业,而是“操一金之也,可致白金之利”的商品生产、专业经营。[129]之所以能一本百利,是因为这种生产是通过市场服务于社会的生产,“此藉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者也”。[130]有些商品生产者或雇佣十余人、或雇佣百余人进行生产,明显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主。王源认为,民分为士、农、军、商、工,一改将商居于末的传统,既反映他的重商倾向,也反映了当时商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不仅如此,王源将商与农相提并论。“嗟夫,重本抑末之说固然,然本宜重,末亦不可轻。假令天下有农而无商,尚可以为国乎”?[131]将农商同视为立国之本。重商是王源经济思想的一大特色。

至于如何利商,唐甄认为,要听民自利,即市场调节是利商富民的根本途径。他认为财富的产生和增殖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海内之财,无土不产,无人不生,岁月不计而自足,贫富不谋而相资”[132],这一过程不需要国家插手。国家应该做的,就是听任这一过程的自然进行。因为,“圣人无生财之术,因其自然之利而无以扰之,而财不可胜用矣”[133]。俨然是斯密之“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用。当然,王源非常重视政府的利商政策:⑴革除就货物征收过往关税的重税,实行以资本的盈利额征收商税,且仅对盐、茶、酒等少数商品实行按物征税的制度。⑵政府要重视商业,加强对商业的管理和保护,设立专管商业的“大司均”。[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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