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实行的与重农抑商思想相对应的政策制度,尽管其效果不彰,而且无法持续,特别是汉武帝时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导致秦汉时期中华儒商和中华商道处于潜行状况。
(一)秦帝国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及制度
具体来看,秦帝国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过去秦国发展个体农业经济的政策,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对新开垦荒地的永久占有权。另外,对于向地广人稀地方的移民给予优待,在一定时期免除徭役。这些政策有利于农业发展。二是实行“上农除末”政策,在征收徭役上加重商人负担,并将六国的富商作为打击对象,迁徙到边远地区。但是,对于秦国本土的富商却给予照顾和荣誉。比如对从事畜牧业及商业经营的乌氏倮,令其“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对经营丹砂矿的巴寡妇清,“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他们都是以富“礼抗万乘,名显天下”。[83]这样看来,秦始皇对待富商并非是一概排斥的。他打击六国富商,可能更多的是从政治上考虑。但不可否认的是,秦帝国的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人数众多的小工商业者。[84]三是加强官商。总体来看,秦朝时期对于商人和私商的态度是,排斥商人但不废除商业,排斥私商但不排斥官商,所以,采取的是抑商人而存商业、退私商而进官商的政策。在限制中小工商业的同时,加强官营商业的发展,甚至官营商业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来看,第一,政府专门规定了“关市律”和“金布律”,对官营工商业现金收入严加管理。第二,扩大官营范围,从粮食、衣着、畜类到陶、木、铁器,官家都在经营。第三,继续实行廪衣廪食制度,对吃官饭人家加强管理。[85]上述措施对中小工商业者排挤打击较大,但是,在官营工商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商品价高质次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86]
(二)汉朝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及其制度(www.daowen.com)
秦灭汉兴后,汉高祖刘邦又发布了“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不得操兵器”,“子孙不得为吏”,并以“重税困辱之”。前面说过,在汉朝初期,这些抑商政策很难实行下去。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抗击匈奴,甚至出现剥夺富商财富以充国库之需的情况,抑商政策才得以严厉执行。但是,正如前面说过的,汉武帝时期抑商人存商业,退私商而进官商,近因是为了筹措军费,抗击匈奴;远因则是为了打击富商大贾,抑制兼并。具体政策是:一是改变了汉前期的开放盐铁官营、铸币权给民间的经济放任主义,实行以盐铁专卖为核心的抑商政策。二是推行均输法和平准法。均输法是指,官府利用各地的贡赋收入作底本,进行某些大宗商品的地区间远程贩运贸易,以调剂物资余缺。平准法是指,由官府来吞吐物质,平抑物价。平准是调节商品价格,均输是调剂物质余缺。前者管理零售市场,后者掌管批发环节。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础,构成了统一体系。平准法和均输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人的投机和兼并活动,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了。[87]
综上所述,因为思想观念和政策制度的原因,秦汉时期儒商的发展相对沉寂,处于潜行状态。这一时期既没有出现先秦时像子贡、范蠡、白圭那种杰出的代表人物,也没有形成群体性的儒商现象。尽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正统思想,备受推崇,士被列为四民之首,享尽尊荣,但是,商人被列为四民之末,成为社会底层,备受歧视。这样,儒与商成了社会荣辱的两极,两者的结合当然就非常困难了。因此,儒与商的分离,儒商的潜行就是必然的了。
但是,秦汉时期儒与商并非完全没有结合,中华商道及其儒商的发展也并非就此中断了,只不过处于潜行状态而已。汉武帝之后,儒学成为社会正统思想,经统治阶级的大力宣传与弘扬,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思想意识。由于儒家核心价值观与老百姓生活的一致性,它逐步成了老百姓自觉的生活准则和文化传统,自然也会对商人特别是中小商人产生很大影响,产生了一些运用儒家核心价值观指导自己经营的“良贾”“义商”。如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记载的“贤人致富者”:冶铁的卓氏、程郑、孔氏、曹邮氏,盐商刁间,粮商任氏,牧商无盐氏,等等。另外,《后汉书》所记载的“享有义声”的卜式、韩康、任暇等人,他们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力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儒家的核心价值观,把义与利结合起来,贤而致富。中华商道在他们当中存续并发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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