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专业职称及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2.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3.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4.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5.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维护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审计机构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其具体权力如下:
1.检查公司所属部门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资料。
2.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3.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制止严重损失及浪费的行为,同时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行为,提请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并批评相关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7.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需抄送企业审计部门。
8.有权向总公司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审计对象、依据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
1.监督检查本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及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
2.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3.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并写出审计报告。
4.根据政府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内所属部门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企业内所属部门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侵占公司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8.参加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9.接受并承办总经理、总公司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四章 审计种类、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www.daowen.com)
(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订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在审计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搜集审计证据。
3.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应针对审计事项和结果编写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
4.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需经总公司审计部门审定。待审定后,审计人员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5.在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6.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总经理。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7.审计部门应有计划且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的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依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中工作努力、业绩突出的人员,审计人员可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人员则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十三条 如果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审计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若构成犯罪的,审计人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内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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