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资产控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人员基本要求。
1.稽核人员对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2.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及账表外,稽核人员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3.稽核人员在稽核之前,各单位应事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并拟订计划和编制进度表。稽核人员对各单位以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进行详细研究以作为参考。
4.稽核人员有保守稽核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
5.稽核事务若涉及其他部门,应会同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若遇有意见不一致时,相关部门需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6.稽核人员在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若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7.稽核人员在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亲切,切忌盛气凌人或偏私。
第三条 货币资金稽核要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若在营业时间之前,稽核人员应根据前1日现金簿中所载库存数目查点;若在营业时间之后,稽核人员应根据现金簿中当日所载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若在营业时间之内,稽核人员应根据前1日现金簿中库存数目加或减本日收支查点。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在检查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时,稽核人员应同时检查并需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在检查库存时,除查点数目对账簿外,稽核人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及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
7.寄回的汇款收据是否妥善保存,有无已汇出而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或外地分(子)公司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10.“营业日报表”中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在检查分(子)公司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稽核人员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四条 有价证券及其交易稽核要点。
1.购入及出售是否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其与账册是否相符。
4.本息票是否到期或是否齐全,其与账册是否相符。
5.当日交易的证券是否于第二天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是否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6.各种交易是否与账册所载内容相符。
7.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8.承销各种证券价款的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9.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已记账、登账。
第五条 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物品的凭证单据稽核要点。
1.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物品是否存放于库内。
2.将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进行查核,检查其是否相符,有无漏记。若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有关单据。
第六条 信托资金账簿稽核要点。
1.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2.信托资金在支付时,是否与各明细分户账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3.委托户的印鉴卡、账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4.在信托资金付清时,相关人员应注意收回的单据及账卡是否盖有结清或付讫戳记。
5.各种信托资金的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和期满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6.信托单及账卡是否编号并经复核。账卡是否记载付息的记录。已付清的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连同存根联是否注明作废信息及被妥善保管。
7.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账、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8.点检信托单的库存,是否与登记的账、卡相符,其保管或使用情形是否合乎规定。
9.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账表相符。(www.daowen.com)
10.信托资金的收金是否按日收取,收金卡是否整理妥当。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账户、号码及到期日。
11.是否将信托资金的收金经常与客户核对并相符。
第七条 记账凭证的稽核。记账凭证审核是财务稽核的重要内容,需从以下要点着手:
1.在每个交易行为发生时,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各项数字的计划是否正确。
3.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4.转账是否合理,借方与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续,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8.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记入日记簿或日记表。
第八条 对账簿的稽核要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中的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账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中该科目的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上是否画红色“×”形符号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画“×”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的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且是否送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是否未经核准而自行改订。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上是否已画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并已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九条 费用开销稽核要点。
1.总公司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
2.各分(子)公司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在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财务上不必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3.费用报销所需的各种单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担保业务稽核要点。
1.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其是否依规定手续及标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2.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账册相符。
4.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账册相符。
5.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手续是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账册相符,其保管是否妥善。
6.保证而未解除的责任案件,是否经常被清理。逾期案件是否得到清理和催结。
7.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的,在发生垫付或转为贷款时,相关部门是否上报核准,其账册是否已作适当记载,此后是否予以追偿。
8.分批保证陆续冲销的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是否超过契约中的规定额,其续保及冲销是否得到详细记载。
9.以本票作为担保者,其发票人、背书人的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且上报核准。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稽核要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且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中心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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