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防止档案遗失和因档案不齐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因企业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二是因企业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三条 档案管理归口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档和保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公司总部投资管理部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档案分类。投资项目档案按类、目划分并归纳。其根据企业档案现状,分为四类:
1.全资投资项目。
2.合资合作投资项目。
3.内地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
1.“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2.报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3.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5.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6.产权变更的相关文件、材料。
7.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8.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
1.“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报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4.合资企业合同书。
5.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6.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8.合作各方主管单位意见。
9.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10.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11.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12.产权、股权变更的相关文件、材料。
13.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14.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
1.报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2.企业在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3.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4.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www.daowen.com)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7.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8.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9.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10.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11.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12.工商局批文。
13.外出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的批文。
14.外出兴办企业的当地工商局的批文。
15.外出兴办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16.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17.历年经营业绩。
第八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
1.报给外汇管理局及经济发展局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海外企业合同、章程。
4.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6.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7.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8.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企业的批文。
9.海外企业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10.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查阅规定。
1.投资管理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的整理。总企业各下属企业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并上交投资发展部。
2.各项目负责人在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印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3.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4.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5.总公司人员在因工作需要而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6.集团内各单位在因工作需要而查阅项目档案时,需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投资管理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7.外单位人员在因公而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8.一般不得将项目档案带出档案室,若有特殊情况而需带出档案室或复制的,必须经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且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9.查阅人在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处罚。
10.所有资料均应放入有锁的柜子里,由建档员专人保管钥匙。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其责任。
11.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在需要移交时,需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签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投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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