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呆账管理办法:有效降低公司损失

呆账管理办法:有效降低公司损失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理呆账,降低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针对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自应收账款发生之日起,超过半年未能收回或者时间虽然超过半年但有明显迹象显示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一律列做呆账管理。第四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第十五条 超过允许呆账率的惩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呆账管理办法:有效降低公司损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理呆账,降低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自应收账款发生之日起,超过半年未能收回或者时间虽然超过半年但有明显迹象显示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一律列做呆账管理。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三条 各分公司应针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成绩及信用的判断,拟订其信用限额。该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四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均不得超过信用限额。

第五条 根据客户的营业特点,每年年中和年末,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六条 未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导致坏账,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全数赔偿;有信用限额的,超过信用限额部分,会计或主管进行了阻止的,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则业务代表赔偿6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20%。

第七条 设立客户信用档案未满半年的,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 应收票据的相关管理

第八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发票人非客户本人的,应交客户加盖签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交出纳。因疏忽所招致的损失,则由业务代表和主管各负50%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的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种票据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而不提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在催讨换票时,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原票。

第十一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若退票支票属发票人出具的,则分公司主管应立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若退票支票有背书人,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送背书人,另一联自留,同时进行催讨工作;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在催收票款时,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律事务部依法追诉。

第十三条 催收或经诉讼,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的,应出具公安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中心作冲账准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允许的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与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为5‰。

第十五条 超过允许呆账率的惩处。

1.超过5‰,未满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的15%。

2.超过6‰,未满8‰,警告两次,减发年终奖金的25%。

3.超过8‰,未满10‰,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的35%。

4.超过10‰,未满12‰,记小过两次,减发年终奖金的45%。(www.daowen.com)

5.超过12‰,未满15‰,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的55%。

6.超过15‰,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六条 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

1.低于5‰,高于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的15%。

2.低于4‰,高于3‰,嘉奖两次,加发年终奖金的25%。

3.低于3‰,高于2‰,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的35%。

4.低于2‰,高于1‰,记小功两次,加发年终奖金的45%。

5.低于1‰,加发年终奖金的55%。

第十七条 对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于该分公司本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实行。

1.低于5‰,高于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的5%。

2.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的10%。

3.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的15%。

4.低于1.9‰,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的20%。

5.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的2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依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的呆账,承办人可以依法催讨收回票款减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中获得奖金。

1.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催讨并收回款项者,得余额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一年内催讨并收回款项者,得余额10%的奖金。

第十九条 依十二条,已列入坏账的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有必要继续催收,催回者获得收回票款30%的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除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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