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详解

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详解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问题账款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实施的问题账款上报及处理制度。如果超过15天仍未提出的,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详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问题账款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问题账款”是指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日起,满两个月尚未收回,也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的,视同“问题账款”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施的问题账款上报及处理制度。

1.“问题账款”发生后,责任单位应于两日内,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律事务部协助处理。填写报告书时应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在发生原因栏中若选填“其他”,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在经过情况栏中应从与客户接洽时开始,依时间的先后,逐一写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拟写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也请在本栏内填明。

2.“问题账款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3.法律事务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两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定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4.对于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律事务部应立即复印一份并通知财务中心备案。若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并通知财务中心备案。

5.对于未依前条规定填写的报告书,法律事务部应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两天内重新填写并提出。

第四条 责任落实。

1.“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并请求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部可不予受理。如果超过15天仍未提出的,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2.会计人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并致使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的,该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3.“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律事务部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律事务部需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应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脱。

4.有关人员在销售时,应负责收取全部货款。在遇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40%。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此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后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公司规定作业及手续不全的,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60%。在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8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应悉数交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5.法律事务部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外,财务中心应依上一款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票据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属被骗情况,则系指被骗的当日;除此以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的第60天。

2.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律事务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了产品或货款,财务中心应于追回之日起的4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3.法律事务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果情况紧急,应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方法提请法律事务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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