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账款催收管理的最佳实践

账款催收管理的最佳实践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账款催收管理的最佳实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账单管理。

1.账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中的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2.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后,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账务部账款组。如果发现有不属本人的账单,应立即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

3.客户在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交易笔数、金额等并交由客户签认,同时于收款时交还客户。如果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不能收款的,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4.到约定日期仍未能收回欠款的,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快于发货日起3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且致使无法收取货款的,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条 收款处理程序。

1.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另三份寄交总公司财务中心出纳组。

2.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业务人员可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3.属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业务人员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根,以挂号信方式寄交财务中心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条 收款票期规定。

1.根据客户的不同,票期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

(2)商店。自销货日期起90天内。

2.收款票期在超过公司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1~30天时,扣该票金额10%的成绩。

(2)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3)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成绩。

(4)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超过121天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第五条 退票的处理。(www.daowen.com)

1.业务人员在收到由信用审核组填写的“退票通知书”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并寄信用审核组。

2.业务人员在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前往洽收,将结果填写于“退票洽收报告”中并寄回信用审核组,否则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果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如期洽收的,应先函告信用审核组并说明拟前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公司的权益。

3.在退票洽收时若对方同意换票,那么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45天,否则在计算收款成绩时,扣减该票金额的60%,超过75天则扣减该票金额的100%。

第六条 账单的转移及对账。

1.业务人员在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两份寄交信用审核组及账款组。接收人在接收时,除应核对账单金额外,还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认。账单不可私下移交。

2.为保证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财务中心应定期与客户对账。

3.财务中心应定期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者出于特殊目的,可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

4.业务部主管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责督促收款工作并承担催收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业务人员在收取票据时,应认真审查。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日期及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即使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2.支票的抬头应写上“××公司”全称。

3.在遇到跨年度业务收款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字迹模糊不清的票据,应予退回重新开具。

4.在收取背书支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有限公司”,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注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5.收取的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的,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处理方式为: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6.如果出现发票金额误开或客户佣金未扣情况,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具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以备忘录形式向公司说明,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7.在与客户对账后,对账的结果中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限令业务人员于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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