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快货款回收速度,有效降低准呆账带来的资金风险,特制定本规定。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的,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应收款”。第六条 准呆账的处理要求。第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货款回收速度,有效降低准呆账带来的资金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收款的界定。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的,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应收款”。
第三条 应收款的处理要求: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的,财务部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
2.营业部主管负责审核并安排收款。
第四条 准呆账的界定。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有无法清偿的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www.daowen.com)
4.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准呆账的检查。准呆账在移送法律事务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第六条 准呆账的处理要求。
1.准呆账的处理以营业部为主,涉及法律程序的,由法律事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2.移送法律事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对于上述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对于第3款和第4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先催收。催收没有结果且认为有依法处理必要者,再签移法律事务部依法处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事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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