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步法成本核算的管理制度

分步法成本核算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成本核算,提升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九条 公司每月月末对材料进行盘点,由成本核算科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第十七条 每月月底,成本核算科应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科于每月结算完成后,编制并上报成本报表。

分步法成本核算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成本核算,提升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法,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

第三条 公司各成本单位应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账,其中包括原材料明细分类账、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成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并且只需受总分类账各统制账户的统制。

第二章 材料成本核算

第四条 材料的请购、订购、领用、保管、退料、盘盈(亏)及废料等的处理,严格依照公司《材料收、发、存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原材料购进时,成本会计依“请购单”、“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同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记录在“材料明细分类账”中。

第六条 各部门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料部门、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得向仓库领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供领料部门存查,第二联供仓库留存,第三联送交成本核算科。成本会计根据“领用单”统计并汇编“材料领用汇总表”,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间接材料”;贷“原材料”,并据以记录在“材料明细分类账”各账户的发生数量栏中。

第七条 材料领用的计价方法,按账面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八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包括两类:

1.直接材料,指的是直接供产品制造所需且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料。

2.辅助材料,指的是间接用于产品制造但并未形成产品本质,或虽形成产品本质但所占成本比例很小,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

第九条 公司每月月末对材料进行盘点,由成本核算科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盘点时,相关人员应填制“盘点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供仓储室留存,第二联供成本室留存,第三联置于材料存放处。成本核算科应于盘点后10日内,编制“材料差异报告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送仓储室,第二联供成本室留存,第三联经财务经理审批后作为编制票据的凭证,并记入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条 材料盘点实行“长收短赔”原则,短少材料应由仓储室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材料统领科目的平时数额可不相等,但在每月月末,成本室应与会计室对账,两账一致后,方能开始计算材料的单位成本

第三章 人工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产品人工成本包括两类:

1.直接人工,即从事直接生产的员工报酬。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之内的,都属于直接人工。

2.间接人工,即从事行政、研究等工作和不直接从事生产工作的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都属于间接人工。

第十三条 成本核算科根据薪金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成本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及“应付费用明细账”。

第四章 制造费用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制造费用应分为分摊费用与直接费用。

1.分摊费用。凡总部及技术部门的制造费用,一概按一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部门。各生产部门摊列的费用称为分摊费用。

2.凡生产部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www.daowen.com)

第十六条 在制造费用发生时,相关人员应详加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负担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的,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部门;凡属共同性费用的,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生产部门。费用分摊的基础按下列方式办理:

1.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为基础摊入各成本部门。

(1)供电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电量分摊。

(2)给水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用水量分摊。

(3)供汽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4)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心的机器使用空气压量分摊。

2.总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的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

第十七条 每月月底,成本核算科应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依据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部门的项目和准确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制造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中。

第五章 成本计算与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部门应于次月3日前,递交“生产月报表”。生产月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核算科。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科根据相关部门的报表,编制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的收、发、存明细表。

第二十条 成本核算科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计算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成本核算科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产成品”,贷“在制品”,并记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成品明细分类账”。同时,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然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销售成本”、“制造费用”;贷“产成品”。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科于每月结算完成后,编制并上报成本报表。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为止,第三位则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损坏部分,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损坏,其损坏部分的成本由完好产品负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损坏,其所耗用成本一概以非常损失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从××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修订后的制度需经总经理审批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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