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以便更加有效地利用固定资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等。
第三条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1.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需视实际需要归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2.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3.工具由资材仓库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依类别及会计科目对应关系,予以分类、编序并贴标签。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并送管理部门核对。相关部门在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将此表第一联交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回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至使用部门留存,同时应用电脑处理此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半年盘点一次。
第八条 在对增加的固定资产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该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然后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并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
第九条 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的,需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价,并按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条 在取得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后,由总务部统一进行产权登记及善后工作。(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本公司固定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
第三章 固定资产转移、增置和减损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移转处理。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由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并将转移单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留存,第四联送移出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 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需送厂商修复时,应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将此单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由门卫室暂存,同时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其中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作为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用于申请运杂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四条 出租或出借处理。在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时,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协商,然后按程序上报总经理核准,同时应编制契约,并且将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固定资产出入厂区时应按第十三条规定填《料品交运单》并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减损处理。固定资产因减损而需拟报废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相关部门应在此单上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和第三联在依处理意见处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其中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
第十六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应于季度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同时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核定后,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部门应对“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的经批示的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并调查价格和进行比价,同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上。“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呈(总)经理核准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而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此表的第三联供管理部门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留存。
2.在发货时,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凭以入厂提货,经门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并向出纳解缴货款,同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将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二联和第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次日早晨转会计部门复核;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
3.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将第一联自存并将数据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已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减损、出租或外借的,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部财务中心报备,由财务中心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总部资产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