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需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应注意的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点:
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应注意以下事项: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并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同时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还有一份存档。(www.daowen.com)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以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属单位领导不能监交的,如在单位撤并时由主管单位派人监交。
(2)在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时,由主管单位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监交的,由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领导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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