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研究WTO改革历史及其影响

深入研究WTO改革历史及其影响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议题。三是WTO是否应改变成员驱动的导向。

深入研究WTO改革历史及其影响

WTO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议题。纵观WTO的发展,不仅成员数量不断增多、谈判议题不断拓展,还发起了雄心勃勃的多哈回合,希冀进一步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但WTO的问题也由此而起,多哈回合的停滞使WTO内外部呼吁改革的声音不断增多,WTO也在不断探寻有效的改革路径。早在2001年,WTO法权威专家杰克逊教授就撰文讨论了WTO的“体系性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决策机制、增强透明度、非政府组织参与等建议。在2005年WTO成立十周年之际,WTO秘书处发布了《WTO的未来》,对WTO改革提出了多项建议。2007年,美国华威大学发布了《多边贸易体制:出路何在?》,再次系统地提出了WTO改革的具体方案。之后,国内外学术界对WTO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既有对WTO整体改革方向的探讨,也有对WTO具体改革策略的争论。

一、围绕WTO整体改革方向的研究

关于WTO的整体改革方向,一些学者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争论[1]

一是WTO是否应走“宪政化”的道路。近年来,许多人权组织和学者批评WTO只注重经济事务,对人权等社会事务视而不见,导致普通民众的权利以及生态环境受损。德国的彼得斯曼指出,应当依据以人权为核心的“宪政化”理论改造WTO,有必要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厘清市场功能、宪法性权利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人权原则为政府对经济市场的‘最佳干预’提供了‘最佳政策工具’”,可以指导政府有意识地消除市场的不公平现象,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但《WTO的未来——阐释新千年的体制性挑战》作者萨瑟兰批评了这种观点,认为恰恰相反,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极大地促进了各国财富的增长,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认为WTO促进了中国、印度这两个最大的发展中成员的经济繁荣,有利于工人权利的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美国的阿尔斯通也认为,“宪政化”理论是一种扭曲的理论,国际贸易法和国际人权法分属两个法律体系,绝不可混淆,以人权原则改造WTO体制无异于痴人说梦。

二是WTO是否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在建立之初以及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GATT的工作重心集中在降低关税和推动市场准入,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均以普遍降低关税为核心目标。WTO虽然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但工作重心基本没有偏离。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WTO应将工作重心由降低关税转移至规制各成员的政策和立法,以便更好地行使全球贸易治理的职能。因为经过前几轮的谈判,世界关税水平已经较低,未来的谈判空间较为有限;而非关税壁垒更多涉及各成员的法规和政策,面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非贸易问题以及金融服务等新兴议题,WTO 需要各成员的支持与合作。刘敬东(2013)认为,与GATT时期相比,WTO 需要各成员更多地通过制定政策和立法予以配合,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转移工作重心是必要的;但转移工作重心是一项长期任务,目前WTO 仍应坚持将降低关税、推动市场准入作为工作重点,但亦应同时采取措施逐步扩大工作重心,可先从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开始加大对各成员政策和立法的监督力度。

三是WTO是否应改变成员驱动的导向。有学者指出,WTO体制之所以笨拙不堪、无法前行,罪魁祸首就是其奉行的“成员驱动”,必须将其转变为“管理导向”的国际组织,强化其管理职能和权威。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转型”不能操之过急,多哈回合谈判本身就已十分困难,现在谈“转型”颇有些不识时务。也有学者明确反对WTO“转型”,认为WTO的“成员驱动”“协商一致”“一视同仁”的原则符合各成员利益,不应被改变和重新设计,只需根据需要修订一些具体协定、规则以及程序。斯蒂格等学者建议,不应抽象地谈所谓的“转型”,而是以“善治”原则改革WTO,依据“有效、高效、问责性以及代表性”四个标准设计改革方案,使WTO更有力、更有效、更高效,并对其成员和全球经济治理负责。

二、围绕WTO改革具体议题的研究

目前,围绕WTO具体议题改革的研究主要从WTO的决策机制改革、多边谈判改革、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改革等方面展开。

(一)WTO决策机制改革研究

1.WTO决策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关于WTO决策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有论述。蒋红梅(2004)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了WTO决策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一是自由改革主义理论。其理论认为,WTO决策机制的改革必须扩大其代表性,代表者的范围要扩大到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以提高WTO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性。这个建议的核心观点是,代表者参与决策活动是协商性质的,且无权投票反对争端解决小组的决定。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自由改革主义理论相比,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WTO决策机制的改革要反映“共同治理”原则,即公民可直接参与、共同协商,并对决策或行为提出质疑。要把民主和自治直接运用于强大的全球治理组织,使之超越民族国家的层次。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可以在全球建立更加人性化和治理模式多样化的国际组织,强调要直接参与WTO活动,并强调直接参与和质疑决策的改革主张比这种多边主义主张更加激进,对目前WTO专家式统治规范和实践具有革命意义。三是世界主义理论。世界主义理论对当代全球治理结构民主化提供了独特的范式,其核心是尝试细化规则,建立国家之间和跨越国家基础之上的机制,扩大民主治理。[2] 通过这种方式,WTO这样的全球性组织将实现从目前的地区民主控制现状向民主自治政治状态的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公民和民间联合会应有权同国家一起参与决策和行动。但世界主义理论并不赞成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也不是一个联邦制的超国家政府,而是希望离散型的、跨国的、共同政治行动的全球治理体系。

2.WTO决策机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1)“绿屋会议”改革的相关建议。“绿屋”一词本指GATT时期总干事在日内瓦的私人会议室。“绿屋会议”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崛起后为掌握WTO的决策权而发起的非正式决策机制,是WTO决策机制的重要补充。傅星国(2010)指出,“绿屋会议”是WTO决策机制的重要部分,但关键是确保“绿屋会议”不会替代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策职能,主张规范“绿屋会议”使其具有合法性、扩大代表性,增加“绿屋会议”的透明度[3]。徐成伦(2011)提出了“绿屋会议”改革的四方面主张:一是建立分组谈判模式,认为现行“绿屋会议”的一个缺陷是吸纳参会成员的能力有限,有损发展中成员充分参与决策的权利,然而若过分扩大“绿屋会议”的规模,又会减少非正式决策机制的效率优势,有违当初设计该机制的初衷。一种合理的设想是在召开“绿屋会议”之前依据具体议题以及各WTO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外交关系等综合因素,将愿意参加非正式决策程序的各成员以自愿为主、协调为辅的原则进行分组,每一磋商小组维持与现行“绿屋会议”大体一致的规模,由各个小组选派代表担任主持工作,开展相同议题的分组讨论,之后再将各小组中形成的共识草案提交“绿屋会议”讨论,由“绿屋会议”表决形成草案最终稿。这种做法虽然削弱了部分效率优势,然而却能够更为全面细致地考虑议题,从多角度反映问题的实质与各方争议的焦点,有利于更加公正科学地决策。二是完善集团谈判模式。发展中成员在协商一致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发达成员的压力,很难独立自主地行使否决权或提出正式的反对意见,因此最终达成的决议往往更多地反映发达成员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不公的局面,或许发展中成员可以尝试在“绿屋会议”开始前结成临时或者持久的谈判联盟,将联盟的力量渗透到“绿屋会议”之中,以集团关注的核心共同利益为指导进行磋商,以期通过集团势力作后盾,对抗非正式决策中发达成员的政治施压和贸易报复。然而这种方式会进一步鼓励区域贸易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淡化多边贸易体制的热度,如何防止这种不利后果有待研究。三是将“绿屋会议”有关流程安排规范化。确定成员参会资格的选择标准,除考虑成员的贸易份额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尽可能客观、科学地决定每一次会议的参会成员,改变由发达贸易大国单方面决定参会成员的做法。同时如果某议题事关发展中成员特殊利益,则应限制发达成员的参会比例,以达到实力平衡的目的。四是增加非正式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寻求外部专家意见,由WTO常设机构提供全面技术支持等[4]

Blackhurst和Hartridge(2004)主张建立WTO咨询董事会来克服“绿屋会议”面临的困境,认为鉴于新加坡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教训,有必要成立一个咨询机构。该机构并不是常设的,仅当“绿屋会议”无法容纳全部想参加的成员时召开会议[5]。Schott(1995)则主张建立非正式指导委员会(Informal Steering Committee),认为现行“绿屋会议”的主要参加者是发达成员,缺乏透明度和包容性。但改革“绿屋会议”会触动既得者的利益,因此很难推进,而且小成员也不希望“绿屋会议”正式合法化,因此建立一个小型、非正式的指导委员会是明智之举。[6]

(2)WTO决策机制改革的系统性建议。2005年出版的《WTO的未来》报告对WTO决策机制改革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首先应保留“协商一致”。在“协商一致”的问题上,一是根据某些特定类型的决策(例如纯粹程序性问题)之间可能产生的差别,所有WTO成员应对与达成共识相关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二是如果某成员试图阻止某项议案,而该议案又享有非常广泛的共识支持,那么只有在该成员用书面形式陈述具体理由,说明该问题涉及某项非常重要的国家利益前提下,才可允许阻止该项共识达成。其次应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表示WTO成员不同,其义务也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议题对不同的成员加以区分,允许成员自行选择履行义务的水平。允许在“一揽子协定”之外针对一些议题“多速推进”,已经有合意的成员先行达成多边协定,后续有意者可以再行加入,类似于国际条约的加入制度。第三应强化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能。通过澄清界限不清的总干事与WTO秘书处的角色来建立条约的真正守卫[7]

《华威报告》则支持在决策机制中采取“临界数量”(Critical Mass)方法,主张当达到临界数量的成员支持一项决策时,无须全体成员达成一致[8]。临界数量成员可以是占压倒多数的成员和占压倒性比例的世界贸易,例如这两个因素都达到90%。但是在实践当中很难确定这个具体的临界数量。

Cottier(2007)从WTO的结构角度分析WTO决策机制目前面临的挑战,认为目前WTO除秘书处外没有任何正式的常设机构授权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组织和讨论有争议的问题。例如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处理了WTO法律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其他法律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在贸易和投资、贸易和人权、贸易和文化等领域;建议建立一个咨询委员会,由国际法律师、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政府代表组成,同时还应加强WTO总干事的权力。[9] Narlikar(2010)分析了金砖国家日益崛起并在WTO决策机制中的作用,认为虽然金砖国家的加入使WTO的权力结构更加平衡,有利于促进公平,但确实使WTO的决策效率低下;为此提出的建议是利用G20对WTO进行外部改革,同时WTO应向执行层下放权力并改变决策规则。[10]

(二)WTO多边谈判改革研究

1.《WTO的未来》报告改革建议

(1)多速前进,让有意者先行。报告建议在WTO承诺中引入多数先行机制,通过引入先行机制解决当前的“一刀切”情况,使某些成员可以承担更多或更少的义务,而关于义务履行监督的一种可行方案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例如,采用诸边谈判的方式可以使一些成员采纳更广泛的议程或就某项议题展开谈判,推动谈判进展;对于其他成员可以允许其加入谈判,但是在谈判结果不能使该成员满意时拥有退出的权利;另外一种提议是拒绝其他成员参与谈判,但在适当时为其提供谈判的机会。为了避免这种模式造成成员结构的多样性,该谈判的规则要让所有成员事先知道,同时防止少数成员将大部分成员都反对的议题纳入谈判议程。

(2)“GATS减让表”模式。通过模仿GATS谈判的模式,让各成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放的行业或者部门,但是开放度必须与其经济发展和政策导向挂钩,这样使得每个成员均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成员间进而通过谈判的方式改善自身的承诺水平。在制定新规则的过程中,“GATS”方式可能是诸边谈判方式的合适替代,因此专家组建议对这两种方法一起研究。

(3)为WTO最贫困成员量身定制承诺。随着市场准入谈判的推进和WTO规则适用范围的拓展,一些新的承诺必然对最不发达成员造成新的负担,对于这一问题报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技术援助,针对新的履行义务开展能力建设,并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援助应通过协定的方式加以落实,将提供援助的承诺作为新协定的一部分,并且包括相应的资金安排。二是考虑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享受WTO成员所能享受的广泛利益,但对其义务进行豁免,然而这种做法背离了WTO竞争性的贸易体系。

(4)加强政治投入和组织协调。首先,建议提高WTO部长级会议的频率,将其更改为每年一次,并且为了保证部长级会议参与的连续性,要求总干事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部长们简洁、公开、公正地汇报WTO的重要进展,从而保证政治层的参与和兴趣,并向他们及时传递有用的信息。除此之外,领导人峰会应每5年召开一次。其次,建议增加各成员政府高层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政府高层赴WTO总部的频率,这对于保持各成员的政策与其在WTO立场的一致性至关重要。鼓励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高层官员每3个月或6个月参加一次总理事会的会议,扩大会议的议程,使这些高级官员可以就整体进展进行广泛的讨论,并且有必要为最不发达成员筹集适当的资金。也可考虑设立一个特殊机制促进各成员政府高层参与WTO谈判,建立政府高层的小型磋商机构,其可以代替“小型非正式部长级”会议。该机构仅为磋商机构,并不具备谈判权或执行权。该机构通过定期举行会议来讨论政治和经济环境所面临的形势,并且为谈判者们提供某种程度的政治指导。这样能够将WTO活动置于政治和经济背景之下。除此之外,该机构的成员数量应保持在30个以内,以保障该机构的效率,其中一些主要贸易成员必须为该机构永久性成员,其余成员以轮换的方式参与,保证会议的频率以及所有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有效参与。最后,该机构代表必须来自各成员首都,并且由总干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总干事向所有代表报告机构的活动情况。

(5)扩大区域集团之间的协调。建议应提高各区域集团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各项会议中提高各集团的代表性和秘书处的支持力度。(www.daowen.com)

2.《加强21世纪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报告》改革建议

(1)通过将某些进展的特定承诺组合起来,在WTO框架内以诸边协定的形式达成。

(2)优化诸边协定以挽救谈判功能。建议建立一个诸边协定发展委员会或工作组,该机构负责研究各种不同的诸边协定的建议和规则,例如诸边协定的收益应当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提供给所有WTO成员(无条件的诸边协定)或诸边协定的收益仅仅提供给协定的签署方(非最惠国待遇的有条件的诸边协定)。除了程序规则以外,该委员会也应寻求一个合适的方法和机制来满足特定的市场准入需求,同时特别关注这些协定对非参加方的潜在影响。

(3)加强秘书处的作用。首先,数据管理应更加系统化。鉴于秘书处收集各成员通报和贸易政策审议的经验,WTO应当作为规则事宜的枢纽,在数据管理和审议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其次,应更好地发挥内部机构专长,允许主席们设立临时工作组,由秘书处或者联合成员代表主持,更加系统地任命WTO职员。

(4)改进WTO的领导力和协调力。建议WTO委员会主席应以三年为一个任期,秘书处官员应给予主席更多的支持。秘书处可以增设一个新的部门来负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或整合现有力量。另外建议设立一个正式的主席常设机构,确保主席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各委员会主席和WTO总干事之间的信息交流。

(5)改进交流和审议的质量。建议邀请一些专家参与内部的审议会议,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充分性,同时积极鼓励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另外,应创造一个非正式会议环境,增强参与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如果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性的头脑风暴会议或组建起草工作组,听取外部专家和调解人员的建议。

(6)更多引入国内决策者。建议委员会更多引入国内决策者参与,吸引各成员首都的官员和议会成员参与,并扩大其在特定委员会的参与。

(7)搭建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公众的支持对体制的合法性十分重要。建议吸引更多公众参与,包括更多的现场直播委员会的特定会议,如果会议在日内瓦以外的地方举办,则组织公开辩论,就正在进行的工作鼓励公众的互动和反馈,鼓励经过认证的商业和非政府代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8)创办商业论坛。建议在部长会议期间举行一个正式的商业论坛,以便为决策者提供实质性意见,该论坛可以按照G20会议期间的B20模式,听取商业领袖和商业团体的建议并做出相关承诺。

(9)创立商业咨询委员会。可以考虑建立商业咨询委员会,就广泛的议题为WTO秘书处和成员提供咨询意见,更好地体现商业团体的利益。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研究

WTO前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曾经表示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稳定国际经济的最独特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争端解决机制是完美的。本部分通过借鉴萨瑟兰编著的《WTO的未来》报告[11],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进行梳理。总体而言,学界认可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成功之处,各成员政府和非政府观察机构表达了若干观点来说明争端解决体系总体是令人满意的,并没有强烈的政治动机来变革该体系。现有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基本不涉及体制性的变革,而只是对现有程序进行优化。

(1)一些观点建议为争端案件中的特定成员在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后提供“民主投票”等方式来撤销或改变最终报告中的某些意见。但如果这样操作,将会使争端解决程序失去信用,并且也会使GATT时期的一些重要问题卷土重来,例如为败诉方提供拒绝接受报告意见的机会。基于以上考量,这一类的改革观点并不适合纳入改革的考虑范畴。

(2)关于WTO应如何处理民间团体和非政府实体的参与,其中有两个问题非常重要,即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处理透明度和所谓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或者类似的对具体争端解决程序递交的观点)。

首先,透明度是整个争端解决机制需要面对和处理的挑战。Hecht(2000)对提高透明度提出了两个目标:一是使感兴趣的团体和个人更好地跟踪和理解WTO体系乃至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二是在可行的基础上投入更多资源来帮助各方恰当地理解WTO协议的范畴和应用。《WTO的未来》报告认为当前争端解决程序的保密程度可能损害WTO的公正性,认为专家组审议和上诉机构审议总体都应对公众开放(Shirzad,2000[12];萨瑟兰,2005)。但这项提议很可能被专家组(上诉机构)或争端方反驳,声称有“有力和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将公众排除在大多数审议之外,例如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的需求。但无论如何,应增强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来强化公众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印象。

其次,关于“法庭之友”意见书,《WTO的未来》报告总体赞同现有程序,应对合理递交的意见书给予考虑,并强调在实际操作中应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庭之友递交的材料。

(3)关于专家组的选举,Hecht(2000)认为如果当前的体系存在缺陷,那么为何各成员都积极参与专家组选举?究其原因是各成员多少都对专家组的构成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不会倾向于批评特定的专家组成员在审理案件时的能力不足,而是转向批评选举流程,建议专家组应采取与上诉机构类似的方式建立固定团队。[13]Kingery(2000)讨论了何种方式的固定团队组成可以提升专家组的工作效率、连贯性和透明度。[14]《WTO的未来》报告也建议设立一个专家组名单,这个名单不需要纳入专家组的所有成员,但可以设定任命比例。比如在案件数量高峰期,每个专家组应至少包含一名来自名单中的人员。这种安排的主要优点是相较于临时组织人员,固定团队构成可以使专家组有更好的表现,但存在的问题是固定团队构成是否有内在问题,比如专家组成员在意识形态上有倾向性,以及在实践中应具体安排固定团队的哪些人员参加案件审理。针对第一个问题,Hecht(2000)认为尽管固定团队模式会引起部分专家组成员个人偏向特定成员的问题,但这种模式中专家组成员会更多地从意识上认为自己是专业的贸易官员,规避个人倾向的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WTO的未来》报告认为常规的民主程序也许并不能选出最胜任的人员,因此需要考虑组建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具有政治独立性的机构,来评估符合标准的候选人名单。该机构可以和争端解决机构合作确定专家组名单。

(4)《WTO 的未来》报告还提出了其他担忧,例如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案件“发回”的情况。这其中的一个明显问题是专家组是为当时案件临时召集的,当专家组递交报告后通常就解散了,这表明缺少存在的实体能够使案件的“发回”程序运作下去。另外有一些针对上诉机构的改革建议。例如当案件数量较多时,上诉机构是否应扩大成员数量,对此可以在后续的改革中引入一些灵活性。

(四)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研究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WTO为了帮助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针对发展中成员做出的特别优惠安排。但是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哪些成员可以适用于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成员的“毕业”问题等。国内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是站在本国和发展中国家立场上。姜作利(2015)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利用一切机会大力宣传相关支持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法理思想;二是尽快督促发达国家做出让步,签署《特殊与差别待遇框架协定》以及建立特殊与差别待遇监督机制;三是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积极修改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四是敢于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援引相关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五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该通过联盟的方式合力与发达国家成员抗争。[15]李静(2010)指出,中国在现阶段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应一如既往地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硬化与发展。[16]

国外学者的研究较为丰富。首先,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上,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主张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最不发达国家(LDC)。其他学者认为应重新谈判成员分组,也就是成员将不能自主决定自身是否属于发展中成员。Hoekman等(2003)提出了“LDC+”分组,由最小和最贫穷的发展中成员组成,认为这些才是真正需要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成员。[17]Prowse(2002)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认为应对成员履行WTO协定的能力和成本进行评估,对于能力较差的成员可提供免除履约义务的一个期限。[18]然而Keck和Low(2004)批评了这些建议,认为这些建议都强调建立新的国家分组,而这是不现实的;他们赞同OECD的做法,通过分析一国的经济社会因素确定其适用于哪个单一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并通过分析服务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异质性。[19]

其次,在发展中国家“毕业”的问题上,Keck和Low(2004)认为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使一个自称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一下子就被评为发达国家的毕业生,这一过程应该循序渐进。Kishore(2014)认为,“毕业”机制同样减少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因为对其产品竞争力的评价标准是由给惠国定义的,具有主观性;事实上运用指标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专业化及发展水平会引发它们之间产生歧视,因为它们专攻不同领域且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他认为发达国家应采取更统一的方法来建立客观、透明的“毕业”标准,而且如果持续对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给予优惠,这对不再从这类产品中获益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某些发展中国家认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的原则侵犯了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希望加强特殊与差别待遇在WTO各项协定中的应用,但是令其失望的是特殊与差别待遇并未帮助它们进入外国市场,也未使出口结构多样化;最后作者还强调了灵活性,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不应是提供给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迟钝或机械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WTO义务应基于对其所能承受的成本和行政能力的灵活考虑[20]

最后,基于对WTO决策机制、多边谈判功能、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讨论,《加强21世纪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报告》(2016)对WTO改革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认为WTO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从三个方面推进改革,即重振WTO谈判功能;提升该组织内部各委员会的作用和潜力,特别是在设定议程和为制定规则做准备方面;以及加强商业部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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