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监管工作组履行GATS规定的透明度义务——2016年度报告提交情况

国内监管工作组履行GATS规定的透明度义务——2016年度报告提交情况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内监管自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2016年度报告以来,国内监管工作组多次召开正式会议。在此报告期间,工作组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继续开展国内监管纪律工作。GATS第3条第3款规定了透明度义务,这种义务对于透明和运作良好的多边贸易体系至关重要。在2017年3月的会议中,有成员表示透明度义务下的活动减少的趋势可能与许多成员参与的服务贸易领域的正在进行的谈判有关。

国内监管工作组履行GATS规定的透明度义务——2016年度报告提交情况

一、2017—2018年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一)市场准入谈判情况

在2016年10月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由印度代表提出的开展关于模式4一般障碍的研讨会上,成员具体讨论模式4的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有成员要求印度以书面形式分享有关其建议的更多细节,以便充分考虑。成员呼吁应对服务市场准入壁垒进行更广泛的审查,而这些壁垒并不仅仅局限于一种供应模式。此外,11月16日的RD/SERV/135号文件详细介绍了理事会研讨会上关于模式4障碍的建议。理事会于11月16日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相关议题。在2017年3月16—17日的会议上,相关成员在会议前进行初步磋商,会议上提出会议目标是从范围、模式4的承诺和做法的角度看模式4。在2018年3月2日的会议上,印度代表团再次提议举行一场针对模式4的专题研讨会。在5月30日的会议上,理事会同意根据JOB/SERV/255号文件所载的秘书处方案来组织这次研讨会。研讨会最终于10月10日举行,各代表团在会上普遍对此次讨论表示赞赏并分享了各自的评估和收获,理事会还对印度关于更新秘书处针对模式4说明的部分建议进行了回复,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

(二)国内监管

自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2016年度报告以来,国内监管工作组(WPDR)多次召开正式会议。在此报告期间,工作组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4款继续开展国内监管纪律工作。2016年3月17日工作组会议期间,各代表团一致认为,根据第6条第4款的规定,工作组应进一步开展工作。有代表团指出,第一步可以是讨论目标和期望的结果。在2016年6月16日的会议上,根据一组成员的提案,许多代表团就其监管壁垒、成员目标、未来成员监管领域的可能内容以及WPDR工作的前进方向进行讨论。2016年11月25日的会议建议成员监管部门应只适用于承担具体承诺的部门,不应对任何计划的实施产生限制。范围规定的设计应包含一个内置的发展要素,共同提案成员表示愿意进一步讨论与具体义务相关的其他能促进发展的要素。

2017年5月3日的会议上,有成员提出应根据第6条第4款的长期授权强调WPDR应在成员监管方面开展工作,而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的成员监管是重中之重。此次会议上,主席认为各代表团的讨论是有益的,但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例如有关任务、范围、模式 4 与成员监管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相关问题经过7月5日会议的商讨,直到在10月2日的会议上达成一定共识。10月2—4日的会议上,与会成员代表共同审查了与服务供应商的成员监管相关的新规则,并对意见书进行合并,合并提案尤其在增强成员监管的透明度等一系列问题上表现出高度融合,但在性别平等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分歧。2018年12月5日,WPDR保护和发展理事会开展该年仅有的一次会议,对来自印度的题为GATS第6条第4款——通过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的纪律(S/WPDR/W/61)文件进行讨论。

(三)GATS规则谈判情况

自2015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以来,GATS规则工作组(WPGR)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3月17日、6月16日、10月5日,2017年3月14日、3月16—17日、6月16日举行正式会议。工作组的三项谈判任务在这些会议上被列入议事日程,其中包括透明度(第3条)、自由贸易区(第5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政府采购(第13条)、补贴(第15条)等。此外,2016年2月,工作组举行了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磋商,讨论欧盟就未来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建议。在所有领域,进展由于谈判的总体情况有所不同,实质内容方面的突破仍然有限。此后,2018年,工作组未举行会议。

紧急保障措施谈判(第10条)。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紧急保障措施的倡导者再次肯定了他们按照GATS的内在授权继续在这一领域开展的工作。他们请各代表团就工作组在2013年和2014年举行的关于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型条款的专门讨论会中发表意见。他们还回顾了其2007年提出的赞成制定使用(07)1554号文件所载的紧急保障措施,并建议恢复可用于服务保障调查的统计来源和指标的技术讨论。但是,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

政府采购谈判(第13条)。2015年10月,工作组讨论了欧盟在6日提交的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提案,建议成员交换信息,以说明他们如何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处理外资控股的问题。后续会议中除了成员之间的这种信息交流之外,成员建议邀请秘书处研究在政府采购方面可能出现的歧视问题,双边和区域贸易和/或投资协议。

关于补贴的议定(第15条)。一段时间以来,WTO这方面的讨论陷入了僵局,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想法或办法。理想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概念性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在哪些部门提供补贴,以及它们可能对服务贸易产生何种影响。

关于透明度的议定(第3条)。GATS第3条第3款规定了透明度义务,这种义务对于透明和运作良好的多边贸易体系至关重要。在2017年3月的会议中,有成员表示透明度义务下的活动减少的趋势可能与许多成员参与的服务贸易领域的正在进行的谈判有关。秘书处的一名代表说,关于透明度,所公布义务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且是非歧视的、易于获取的,成员还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的透明度。

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议定(第5条)。关于服务贸易,民主和经济发展组织(GUUAM)自由贸易协定第17条规定,缔约双方应为服务的国内市场开放创造条件,在互惠的基础上争取逐步取消限制,以创造条件在自由贸易区内免费提供服务。按照有关GATS的规定通报的情况概述,成员同意每年更新一次。该说明已作为文件JOB(09)/10/REV.7分发。

收费(第四条)。关于收费应当合理,与主管部门发生的费用相称,不得限制或损害服务的供应。“允许跨国界的信息流动”的义务(第7条),此活动还涉及数据隐私框架,成员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个人资料。成员不应仅仅因为其他成员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措施不同而在计划承诺的业务过程中对跨境信息流通(包括个人信息)施加障碍,这对促进服务贸易至关重要。

(四)最不发达成员服务豁免的实施

2017年3月的会议上,乌干达代表以最不发达国家集团的名义表示,由于理事会已经发出的23项继续审查通知,成员应该采取措施,补充豁免的目标、宗旨和精神机制。该集团期望这一机制能够帮助最不发达成员的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与他们建立必要的伙伴关系。在6月6日的会议上,巴勒斯坦代表团根据“巴厘部长级决定”对其服务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以便向最不发达成员提供优惠。增加最不发达成员的服务出口潜力不仅是提升其净收入关键,也是促使最不发达成员更多参与世界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途径。2017年7月5日,巴拿马提出了关于部门和供应方式的通知,它将向最不发达成员服务供应商提供优惠待遇。与此同时,应最不发达成员小组的诉求,包括部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内的51个WTO成员都已声明其偏好以配合这一项目。10月2日,最不发达成员小组呼吁其他成员结合自身市场偏好帮助最不发达成员供应商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在2018年3月2日的会议上,乌干达代表团依据《内罗毕决定》文本内容提出,最不发达成员需要来自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孟加拉国代表团认为理事会应对各成员实际践行的豁免举措进行审查。在5月30日的会议上,美国代表团提出最不发达成员要求的技术援助可能会超出贸易部门的管辖范围,涉及援助机构,因此有必要提交一份更加具体的书面说明。随后,多个成员就技术援助问题展开讨论。之后,最不发达成员提交了书面文件(JOB/SERV/284),具体说明了他们的主要诉求。10月12日,理事会提出可以在2019年第二季度的特定日期对各成员针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实际豁免举措开展第一次审查。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理事会提到,理事会共收到51个成员的24份有利于最不发达成员服务供应商的优惠通知。

二、电子商务相关的审议

近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为转型升级经济结构,促进创新创业,拉动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快速增长,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动力。在2017年11月10日的会议上,部分成员提出可以成立独立的工作组以专职于未来的电子商务谈判,会议还对是否将电子商务磋商限制在1998年的既定方案当中以及该方案的延续时长问题进行了商讨。在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在2019年度部长级会议举行之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在2018年3月14日的电子商务联合声明会议上,总干事提到了包容性和透明度问题,并强调这是WTO工作的指导原则。在5月30日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重点介绍了此前开展的“电子商务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研修班,这一项目的开展得到多数参加研修班代表团的高度认可。在10月12日的会议上,美国代表团提出应关注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融入新型数字经济时面临的特殊机遇和挑战,并表示美国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国代表团对美国的这一举措表示赞同和欢迎,同时强调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建设。(www.daowen.com)

三、2017年服务贸易政策的实施与监管

(一)金融服务的审议

1.金融服务贸易与发展

2016年举行的会议上,委员会根据秘书处关于金融包容和服务贸易壁垒的背景说明(S/FIN/W/88/Add.1),重点讨论金融包容问题。“说明”概述了金融包容性方面的障碍(例如供应方面和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监管框架不足,制度缺陷和金融基础设施不足),通过各种原始案例研究,展示了服务贸易如何有助于克服这些障碍并讨论贸易政策的作用。

在2017年3月15日的会议上,有成员提出金融包容是非常重要的,而S/FIN/W/88/Add.1号文件也提供了一些支付相关举措(如移动支付和金融服务,支付银行,移动跨境汇款)为金融包容做出贡献的真实例子。与会者进一步探讨了在偏远地区,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使用支持移动支付的系统的问题,以及新的支付模式对金融包容性的总体贡献。发展中成员(肯尼亚和巴基斯坦等)也分享了其经验。与会者还探讨了改善数字经济统计的现有举措,特别是在支付和移动货币领域。在6月15日的会议上,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IAIS)进一步介绍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情况。金融稳定委员会着重介绍了FSB/G20改革议程、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以及新兴漏洞的最新情况。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则集中阐述了保险核心原则(ICPs)、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督通用框架(IAIG)、制定基于全球风险的保险资本标准(ICS)以及全球系统重要保险人(G−SII)框架和其他关键标准。2018年未对金融服务举行专门会议。

2.金融服务监管问题

2016年,主要讨论了监管改革及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税务信息透明和交换信息等,各成员多次进行讨论,审议了秘书处关于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伊斯兰金融服务局在最近两年指定的标准制定活动(S/FIN/W/90和Add.1号文件)。

在2017年3月15日的会议上,主席回顾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及其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秘书处成员Yuyu Shimizu先生在本次会议上发言。本次会议对各成员提出了五项建议:(1)更广泛和更适当地使用“了解你的客户”(KYC)效用;(2)更广泛地使用代理银行的法律实体标识符(LEI);(3)更有效的信息共享;(4)支付消息的改进;(5)使用LEI作为支付消息中的附加信息。此外,会议从支付角度讨论了制定一个成果框架作为衡量实现金融包容性目标的进展和成功的基础。此外,要更多地了解各成员在该领域目前的监管做法,例如,从监管角度来看,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与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快速零售支付系统”与“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是否相同。最后,政府在通过制定电子政府支付方案来推进金融包容方面具有的潜在作用,即采用电子机制收集P2G(人对政府)和B2G(企业对政府)的支付,如税收,可向使用电子支付的人提供增值税退税。

在6月15日的会议上,FSB在回答加拿大代表“金融一体化趋势具体指标”问题时,指出FSB与其他组织合作,正在协调一项行动计划,以评估和解决国际银行退出代理行服务的问题,这是许多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以及其他成员都关注的问题。该行动计划包括四个要素:数据收集和分析,阐明监管预期,成员能力建设以及加强代理行尽职调查的工具。针对日本代表提出的“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普惠包容性”的问题,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表示过去10年来在涉及金融普惠性的问题上做了广泛工作,但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情况。此外,IAIS强调,金融包容性与金融科技和网络安全是近几年金融领域的重要议题,IAIS做出了“保险行业网络风险问题文件”和“保险业金融技术发展”两份报告。财务包容性则是IAIS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履行此任务时,IAIS集中于提供指导和工具,以发展实施国际标准所需的知识、技能和专门知识,从而为增加保险渗透率和维持高保单持有人保护创造条件。

3.金融服务贸易近期发展

在2016年6月和10月的会议上,牙买加代表以加勒比共同体成员的名义提请成员注意“去风险化”对该地区代理银行业务的影响。牙买加(代表加共体)还提交了关于去风险化和代理银行问题研讨会的提案草案(JOB/SERV/244)。关于这个建议的讨论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的。讨论的结果是,有关各方进一步磋商是很有必要的。在2017年3月15的会议上牙买加代表说,代表团已经和其他感兴趣的成员就研讨会问题进行了磋商,讨论了不同的选择。主席指出,正如牙买加指出的那样,有关各方之间的进一步磋商仍然是必要的,也将在合适的时间继续讨论。

(二)具体承诺的审议

1.分类问题

之前几次关于分类问题的磋商并没有实质性结论,但是一些成员表示有进一步商谈意愿。磋商的议题包括:具体承诺委员会是否可以审查基于临时性的核心产品分类标准(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和基于CPC2.1版本的W/120之间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值得仔细研究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电子商务的服务分类以及与环境商品有关的服务,而在目前的分类体系中这些是不容易识别的;此外还陆续讨论了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议程方面的分类问题和其他事宜。其中,“新服务”问题被多次提及,如何对“新服务”进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有些成员在WTO电子商务讨论中经常使用“数字贸易”这个词。在某些情况下,“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这两个术语一起使用,而在其他情况下,却只使用“数字贸易”。正如多个成员所表达的,WTO本身没有数字贸易的授权,更不用说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这两个术语的互换使用可能会导致未来电子商务工作的误解和混淆。在内部咨询期间,包括商界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员对这两个术语的区分提出了质疑。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2.协调问题

在2016年3月17日的会议上,土耳其代表团介绍了经济需求测试(ENTs),委员会开启新的讨论,由于成员日程表中的ENTs条目含糊不清,这需要在未来工作中注意更新秘书处关于ENTs的说明,检查自由贸易协定中ENTs的调度,成员交流关于ENTs应用的信息以及按模式或按部门划分的ENTs标准。有成员表示,成员时间表中模棱两可的ENTs条目破坏了GATS下具体承诺的价值。最终,委员会同意秘书处通过审查新加入成员的时间表来更新ENTs的说明。在2016年6月16日的会议上,秘书处又介绍了关于ENTs说明的最新情况,该测试审查了2010年4月16日之后加入WTO的11个成员的时间表,结果表明,许多与ENTs相关的条目甚至在新成员的时间表上也是有问题的。在2016年10月5日的会议上,委员会继续讨论ENTs问题,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2017年3月16日至17日的会议中,关于ENTs,成员们认识到,缺乏定期ENTs信息审查是服务提供的障碍,并可能对潜在服务提供者产生寒蝉效应,这些信息非常重要,如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以及其管理的程序和指导方针。要求ENTs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费用,也不会给服务提供者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不确定性。委员会主席指出,需要注意到相关专家的讨论建议,这也得到了许多代表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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