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协议》实施情况
(一)反倾销案件情况
根据WTO成员向WTO通报的反倾销情况,2017年各成员共发起249起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18起;2018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02起,实施反倾销措施28起。如表5.1所示,2017年、2018年全球反倾销的发起数量在2016年的高峰后有所下降,而从实施数看,自2014年起,反倾销措施不断攀升,而2018年成为了2008年以来全球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一年。
表5.1 2008—2018年WTO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措施数
续表
资料来源:WTO.Statistics on Anti-dumping.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2020−05−16.
2017年反倾销的发起集中在美国(55起)、印度(49起)、中国(24起)、澳大利亚(16起)、加拿大(14起);2018年则集中在美国(34起)、印度(32起)、阿根廷(19起)、中国(16起)、加拿大(14起)、澳大利亚(12起)。从反倾销的实施数量看,2017年实施数量最多的是印度和美国,分别为47起和33起,其次为澳大利亚(14起)、巴基斯坦(12起)、欧盟(11起)以及巴西、加拿大、土耳其(各10起);2018年反倾销的实施同样集中在美国和印度,分别为41起和37起,数量排在之后的为中国(23起)、巴基斯坦(19起)、阿根廷(13起)和土耳其(10起)。
(二)反倾销通报与审议情况
WTO反倾销实施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和2018年10月24日分别发布了2017年(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5日)和2018年(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年度报告,涵盖了WTO成员在这两个审议期间有关反倾销的通报情况,以及委员会在2017年和2018年召开的春季和秋季会议上对成员通报的审议等情况。
根据《关于执行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通常称为《反倾销协议》)第18.5条和反倾销委员会1995年2月的决定,所有拥有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本协议所涵盖的反倾销税调查或复审的新的或现有立法和/或条例的成员,均须将这些立法和/或条例的完整文本通报委员会,还应通报成员法律和/或法规的变更。截至2017年10月25日,80个WTO成员通报了反倾销法律法规情况[1],37个WTO成员通报了其尚无反倾销法律法规,19个成员未进行任何反倾销法律法规通报。在2017年审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亚美尼亚、巴西、萨尔瓦多、欧盟、印度、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和新西兰提交的新的立法通报。在2018年审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阿富汗、澳大利亚、巴西、柬埔寨、加拿大、中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和利比里亚提交的新的立法通报。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6.4条,WTO各成员应每半年一次就其在前6个月内采取的反倾销行动提供报告。截至2017年10月25日,已有45个成员向反倾销委员会通报在2017年上半年采取了反倾销行动,8个成员通报在此期间未采取反倾销行动,有23个成员向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有13个成员未向主管部门或WTO进行通报。此外,有47个成员依照《反倾销协议》第16.4条和第16.5条提交了一次性通报。截至2018年10月24日,已有44个成员向反倾销委员会通报在2017年下半年采取了反倾销行动,19个成员通报在此期间未采取反倾销行动,有13个成员向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有11个成员未向主管部门或WTO进行通报。有40个成员向反倾销委员会通报在2018年上半年采取了反倾销行动,15个成员通报在此期间未采取反倾销行动,有21个成员向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有11个成员未向主管部门或WTO进行通报。此外,有49个成员依照《反倾销协议》第16.4条和第16.5条提交了一次性通报。在2017和2018年的春季与秋季会议上,委员会就收到的成员对初步和最终反倾销行动的通报进行了审议。
(三)反倾销争端情况
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有5起和8起贸易争端案件援引《反倾销协议》提起磋商请求,详见表5.2。
表5.2 2017—2018年度反倾销贸易争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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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资料整理,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agreements_index_e.htm。
(四)中国的反倾销情况
根据各成员历年向WTO进行通报的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见图5.1),中国一直是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2016年遭遇的反倾销数量达到高峰(93起)。虽然2018年遭遇的调查数量下降至60起,但占全球反倾销总量的比例仍然高达30%。从对中国累计发起最多反倾销调查的成员看,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不仅来自美国、欧盟这两个逆全球化趋势最为明显的发达经济体,而且有很大比例来自印度、阿根廷、巴西等发展中经济体。虽然中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主要的反倾销发起方之一,但相形之下,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数依然远低于遭遇的反倾销数。
图5.1 1995—2018年中国发起和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数量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资料整理,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agreements_index_e.htm。
表5.3列出了中国在2017—2018年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情况。从这两年的数据看,中国的对外反倾销集中于化学原料和制品行业,被诉方则集中于美国和日本,其次为韩国和印度。(www.daowen.com)
表5.3 2017—2018年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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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cacs.mofcom.gov.cn.
二、反倾销实施委员会会议情况
(一)2017年秋季会议议题
反倾销委员会2017年秋季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举行。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成员提交的关于反倾销法律的通报,并对各成员提交的2017年上半年报告进行了审议,没有成员对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埃及、萨尔瓦多、印度尼西亚、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新西兰、秘鲁、菲律宾、南非、中国台湾、泰国、越南的半年报提出意见或质疑。关于巴西的半年报,俄罗斯对关于热轧钢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土耳对巴西于2017年2月24日发起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发表意见。对于加拿大的半年报,老挝和哈萨克斯坦对金属硅的调查提出质疑。关于中国的半年报,韩国对2017年6月开始对苯乙烯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提出意见。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半年报,土耳其就自2011年以来对钢筋产品的持续反倾销措施提出意见。关于欧盟的半年报,中国敦促欧盟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停止在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使用“替代国”法计算正常价值。关于印度的半年报,日本对间苯二酚的调查提出质疑,俄罗斯就印度对硝酸铵的调查提出质疑。卡塔尔对印度在经过15个月的调查后于4月对直链烷基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以及就印度在对烧碱产品的调查中出现类似的不一致情况发表意见。关于以色列的半年报,土耳其就对低压铜电缆和波特兰水泥的调查,以及就以色列将浮法玻璃的反倾销措施延长4年的决定发表了意见。关于韩国的半年报,日本就2017年6月对不锈钢棒反倾销措施的延长提出质疑。乌克兰对韩国对硅铁锰实施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已超过4个月)提出质疑。关于墨西哥的半年报,哈萨克斯坦对墨西哥自1999年以来对冷轧薄板持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发表意见。关于摩洛哥的半年报,土耳其就摩洛哥2017年9月对冰箱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关于巴基斯坦的半年报,巴西就巴基斯坦对书写和印刷铜版纸的反倾销提出质疑。关于俄罗斯的半年报,欧盟对除草剂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关于土耳其的半年报,巴西对未漂白牛皮纸的调查提出质疑。关于乌克兰的半年报,俄罗斯对关于硝酸铵反倾销措施的临时审查,以及对电枢和线材发起的调查提出质疑。关于美国的半年报,日本重申关于美国对日本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时间过长的意见。俄罗斯就美国对线材的调查提出质疑,韩国对美国在针对韩国的调查中采用“不利可得事实”的做法提出意见,并对石油管材的第二次行政复审提出质疑,在这次复审中美国调查当局再次认定韩国存在“特殊市场状况”。中国敦促美国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终止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正常价值。
对于成员提交的初步和最终反倾销行动通报,乌克兰就埃及对钢筋采取的临时措施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项调查,土耳其指出,埃及工业协会没有按照《反倾销协议》第3.4条的规定依据国内工业的经济指标,如价格、销售额、就业、工资和利润的情况对损害进行认定。
会议讨论的议题还包括:俄罗斯对欧盟关于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基本反倾销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质疑并要求得到进一步说明。俄罗斯在G/ADP/W/497号文件中就其问题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向WTO成员进行了分发。欧盟提交了书面答复,并以G/ADP/W/499号文件分发。俄罗斯认为,自2018年1月1日起,欧盟在反倾销诉讼中对正常价值进行计算时,可以有效地将其“非市场经济”和“成本调整”方法扩大到WTO的所有成员。俄罗斯指出,欧盟的调查机构将在出口国市场寻找“重大扭曲”,即政府干预会影响报告的价格和成本,包括原材料和能源成本,而该立法草案没有对考虑这一扭曲的因素提供任何明确的定义,因此该草案对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偏见没有任何限制。俄罗斯进一步认为,这一草案不符合WTO的《反倾销协议》。草案将使欧盟调查机构更容易对国外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商品施加更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剥夺出口商的竞争优势。巴林、中国、哥伦比亚、埃及、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也发表了意见并要求欧盟进行说明,阿联酋也就此向委员会递送了书面声明。欧盟在会上做了口头评论和答复。
(二)2018年春季会议议题
反倾销委员会2018年春季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举行。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成员提交的关于反倾销法律的通报,并对各成员提交的2017年下半年报告进行了审议,没有成员对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埃及、萨尔瓦多、欧盟、印度、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巴拉圭、秘鲁、菲律宾、俄罗斯、南非、中国台湾、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越南的半年报提出疑问或意见。关于中国的半年报,日本对中国发起的关于其丁腈橡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巴西对关于其肉鸡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关于印度尼西亚的半年报,哈萨克斯坦对关于其热轧钢卷的反倾销调查,乌克兰对关于其热轧钢板的日落复审提出疑问。关于以色列的半年报,土耳其重申对以色列调查波特兰水泥的质疑。关于巴基斯坦的半年期报告,巴西对无涂层书写和印刷纸的附加规定提出质疑。关于乌克兰的半年报,俄罗斯对硝酸铵临时措施的临时审查发表意见,还对乌克兰对脲醛产品的调查提出质疑;土耳其就乌克兰对注射器的调查提出质疑。关于美国的半年报,日本对美国针对日本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过长发表意见,印度尼西亚就美国对生物柴油产品的调查提出质疑,韩国对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不利可得事实”发表意见。关于成员通报的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乌克兰就美国对进口碳素钢和合金钢盘条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
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包括:秘鲁就巴西对秘鲁和巴林的双向拉伸聚酯的调查提出质疑。虽然这一调查不包含在巴西反倾销措施的半年报中,但秘鲁认为这一调查可能对其国内出口部门造成商业损害,因此有必要在多边论坛上对此提出质疑。
(三)2018年秋季会议议题
反倾销委员会2018年秋季会议于2018年10月24日举行。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成员提交的关于其反倾销法律的通报,以及成员采取的反倾销行动的半年报。没有成员就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埃及、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摩洛哥、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南非、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乌克兰、越南的报告提出意见或质疑。关于亚美尼亚的半年报,乌克兰对欧亚经济联盟对镀锌或镀膜扁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关于巴西的半年报,巴西解释其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通报反映了公共利益分析的结果,这可能带来这些措施的暂停或变更。关于中国的半年报,巴西就中国对肉鸡或鸡肉产品的调查以及实施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日本对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表示质疑。关于哥伦比亚的半年报,欧盟对冷冻薯条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智利对圆柱形金属桶的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关于欧盟的半年报,俄罗斯对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发表意见。关于印度的半年报,土耳其对苏打灰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发表意见。关于印度尼西亚的半年报,哈萨克斯坦对热轧钢卷实施的反倾销税提出质疑。关于以色列的半年报,土耳其对低压铜电缆和波特兰水泥的调查发表意见。关于墨西哥的半年报,乌克兰对硅锰铁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提出质疑。关于秘鲁的半年报,巴西对特定钢筋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提出质疑。关于美国的半年报,韩国对美国采用“不利可得事实”和“特殊市场状况”的裁定提出质疑,日本对不锈钢棒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提出质疑。中国也对韩国的质疑表示认同,并指出只有在《反倾销协议》第6.8条规定的情况存在时,才能适用“不利可得事实”。俄罗斯也同意其他成员就美国对“特殊市场状况”方法的应用提出质疑。
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包括:(1)主席鼓励在其他事项下提出问题的成员在会议之前向有关成员提供充分的通知,以确保相关成员在会议上做出答复。(2)主席就向各代表团分发文件方式的变化进行了说明。
执行问题工作组在2017年审查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分别与委员会2017年春季和秋季的定期会议相连举行。在2017年4月的会议上,专家组讨论了启动调查的标准、标准测试的操作以及确保有效参与反倾销调查的问题。在2017年10月的会议上,专家组讨论了确定损害的相关议题,即分析进口对国内产业价格的影响以及分析国内产业进口的方法。
执行问题工作组在2018年审查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在2018年4月的会议上,专家组讨论了倾销幅度计算中成本和利润的确定以及出口价格的计算方法。2018年10月的会议讨论了对日落复审中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确定方法以及反倾销调查当局的制度结构。
反规避措施非正式小组在2017年审查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与2017年4月和10月的委员会定期会议接连举行。在2017年4月的会议上,欧盟详细解释了其反规避法律和实践。委员们提出问题并发表评论。在2017年10月的会议上,美国详细解释了其根据2015年《强制执行和保护法》做出的第一项决定。委员们提出问题并发表评论。
反规避非正式小组同样在2018年审查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在2018年4月的会议上,印度详细解释了其反规避调查的规定和做法。印度与专家组分享了2017年2月和8月发生的两起案件。委员们提出问题并发表评论。在2018年10月的会议上,加拿大详细介绍了其新的反规避程序。委员们提出问题并发表评论。澳大利亚还表示有意在2019年4月的小组会议上分享其反规避调查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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