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海关估价
自国家之间开展贸易以来,各国政府就开始征收关税。据记载,雅典对玉米和其他农产品征收20%的进口关税,而罗马人从恺撒大帝时代之前起依靠海关收入来支持帝国的扩张和维护。在征收税赋的地方,会出现关于税率和征税方法的争议。例如罗马政府因征收关税而被指控对罗马商人“不公平的行为和无理取闹”,据说这些罗马商人铤而走险,走私以避免关税。以从价税为例,海关估价就是解决“从价”计算的问题,“从价”税率是以进口货物价值的百分比表示的,如果进口商品的数量是固定的,例如每升进口酒0.2美分,“特定”税也可以进行估计并加以征收。或者,特定进口商品的税率可能是从价税和特定税率(即“复合税率”)的组合。尽管如此,从价税率在国际贸易中是最为常见的,因为WTO成员对其所有关税表中的一小部分商品都采用了从价税率的征税方法。对于特定商品的进口,从价税的数额是通过将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乘以进口货物的税率来确定的。而海关如何确定进口产品价值对于进口商来说同货物关税表中的关税税率同样重要,因为这两者都是海关价值的基础,而且税率一起决定了关税的大小,而这种关税,进口商无论如何都要上缴的。
在GATT之前的1947年,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为20%~30%。经过GATT的8轮关税谈判后,工业化国家对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约为5.5%。例如,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实施,美国对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只有3.2%,几乎有一半适用于这种货物的关税是免税的。鉴于这些关税减免,可见海关估价的重要性。如果进口税减至微不足道或完全消失,那么用于计算的规则还有什么用处呢?尽管GATT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国际贸易关税已经降到很低的水平,但进口关税仍然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所有商品的关税平均适用率是16.9%。即使在平均税率较低的工业化国家,一些工业产品和部门以及许多农产品仍然受到20%或更高关税的保护。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关税收入。即使进口关税完全消除,海关估价规则的需求仍然存在。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国家对进口产品使用了增值税、消费税或销售税,与关税不同,这些税收不受GATT或WTO关税削减的限制。海关当局通常采用相同的海关估价规则来计算这些进口税。
在1973—1979年东京回合中,GATT缔约方谈判了一个通用的海关估价制度。尽管基于布鲁塞尔价值定义的协调机制再次被提出,但是GATT各方却开始根据欧共体提出的一项提案进行案文谈判,欧共体提出的建议是结合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最佳特征”(Best Features)。最终结果是GATT的“估价法”,与现行的WTO《海关估价协议》大致相同。就像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的其他原则一样,GATT的“估价法”只限于那些选择接受其条款的GATT缔约方。事实证明,虽然所有发达国家都签署了GATT的“估价法”,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选择不这样做。1979年4月谈判结束时,这些分歧仍旧无法解决,因此GATT缔约方提交了两个“竞争”版本的评估准则,供发达国家代表团使用,以及修改后的版本,发展中国家附带“满足其贸易、金融和发展需要的特殊规定”条款的版本。WTO《海关估价协议》是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的与“海关估价”有关,是为“适当改善,澄清或扩大”东京回合,从而使它在GATT各方中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乌拉圭回合正式启动时,不到三分之一的GATT缔约方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价值评估协议”,但是其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1979年GATT的“估价法”。
二、《海关估价协议》会议活动
对于进口商来说,海关产品价值估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与实际征收的税率一样严重。WTO《海关估价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估价制度,即一种符合商业规则的制度,它避免了不切实际的海关估价现象的发生。该协议提供了一套估价规则,扩大了GATT最初关于海关估价的规定,丰富了其内容并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解释,使其更加精确。
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决定赋予海关当局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值存有异议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如果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进口的货物申报价值存有合理的疑问,尽管有任何补充信息,也可以认为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基础确定,因而需要进一步进行海关估价行动。
2018年4月23日和2018和11月19日,海关估价委员会分别举办了《海关估价协议》第66期和第67期会议。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第22条的规定,海关估价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同时要考虑协议的目标,海关估价委员会的年度审查应根据其目标和具体义务,涵盖《海关估价协议》的实施和运作。在2018年11月19日会议上,海关估价委员会对《海关估价协议》的执行和运作进行了第24次年度审查。
2018年4月23日,海关估价委员会举行了《海关估价协议》第66期会议。世界海关组织的代表兰·克里默先生报告了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同时,海关估价委员会继续检查各成员的立法情况,同意继续审查巴林、伯利兹、中国、几内亚、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马拉维、尼泊尔、尼日利亚、俄罗斯、卢旺达、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和冈比亚等成员的立法。
2018年11月19日,海关估价委员会举行了《海关估价协议》第67期会议。海关估价委员会继续审查各成员的立法情况。在这方面,同意继续审查巴林、伯利兹、中国、几内亚、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马拉维、尼泊尔、尼日利亚、俄罗斯、卢旺达、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和冈比亚等成员的立法。
会议审查了根据委员会1995年5月12日会议通过的并载于文件G/VAL/5两项决定的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处理”和“数据处理设备承载介质承载软件的估值”。同时,会议同意在下一次会议上回复乌拉圭的提案,在文件G/VAL/W/241/Rev.1中,乌拉圭提出关于更新运营商媒体决定的建议,瑞士就乌拉圭的该提案提交了评论,根据委员会的要求,秘书处准备了一份关于运营商媒体产品进口数据的报告。
同时,海关估价委员会表示,如果为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准备的信息文件也同时能为WTO所使用的话,那么技术援助活动的透明度将会大大提高。在会议上,欧盟代表对成员和秘书处提供的技术援助表示赞赏,并指出,在有关贸易便利化和海关估价这两个有着密切联系的方面,技术援助能力建设方案将会有更大的潜力。
此外,海关估价协议主席回顾说,委员会在上一次会议上商定重新审议美国和加拿大两国针对与货物估价有关的亚美尼亚参考价格制度提出的一些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上述三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同意在下次会议上再讨论这一问题。同时,泰国代表告知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泰国代表团感谢巴基斯坦继续提供合作。泰国和巴基斯坦之间关于纸产品海关估价的问题。
三、《海关估价协议》执行情况
WTO成员于2016年12月31日开始全面执行《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委员会至今已结束了对厄瓜多尔、马里、摩尔多瓦、南非和乌克兰的立法审查,并继续对巴林、伯利兹、中国、几内亚、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马拉维、尼泊尔、尼日利亚、俄罗斯、卢旺达、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和冈比亚的立法审查。此外,委员会收到了哈萨克斯坦对标准化问题清单的答复。
关于技术援助方面,WTO成员和秘书处都做了相关的工作,中国从上一次会议结束后,接受了来自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塞舌尔、冈比亚、利比里亚等成员的35名培训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中国的海关估价控制和海关估价的工作流程与思路。
四、涉及《海关估价协议》的贸易争端
2017年和2018年WTO监测报告显示,《海关估价协议》在成员争端解决中使用的频率仍较低,从WTO成立到2018年底,各成员提起的贸易争端案件中共有17起涉及《海关估价协议》,见表4.3。
表4.3 1995—2019年涉及《海关估价协议》的争端解决磋商请求
续表(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资料整理,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
五、技术援助
主席回顾说,如文件G/Val/5所述,海关估价委员会在1995年5月12日的会议上一致认为应提高技术援助活动的透明度,如果为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编写的资料文件也作为WTO的文件提供,活动将得到保证。因此,文件G/Val/8/Add.37载有关于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和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的最新资料。世界海关组织的代表介绍了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和秘书处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的最新情况。2018年5月15日,沙特阿拉伯和日本在清关后审计方面向越南和不丹开展了两项技术援助活动。
海关组织秘书处开展了下列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海关估价和关税分类基础设施诊断团,2018年4月9日至13日,科特迪瓦在阿塞拜疆为欧洲区域海关估价专家举办的认证讲习班;2018年7月23日至27日,举办了关于海关估价和国家培训讲习班,受益者为塞内加尔海关;2018年8月20日至24日,在塞拉利昂举办了国家海关估价讲习班;2018年8月27日至31日,海关瓦鲁阿基础设施诊断特派团到利比里亚进行关税分类的培训工作;2018年10月15日,东部和南部非洲法语国家海关估价和关税分类培训员对毛里求斯进行培训;2018年10月15日,开办了巴哈马海关估价国家讲习班。
诊断团的目的之一是检查现有的海关基础设施,以评估该基础设施是否足够健全,是否有必要的机构适当地执行海关资源评估。例如,训练有素的海关官员、独立的上诉机构和清关后审计单位。诊断团还确定了该国的国家立法是否符合《海关估价协议》,以及海关是否有与私营部门的适当关系。
主席回顾说,委员会在执行和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工作方案现已纳入技术合作框架和WTO的总体技术援助方案。WTO目前正在执行文件WT/COMTD/W/227/Rev.1所载的2018年和2019年两年期技术援助计划。
秘书处的Dolores女士介绍了2018年4月委员会上次会议之后的技术援助活动报告。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开办了WTO区域贸易政策课程就《海关估价协议》提供了技术援助。秘书处没有收到任何要求各成员有关《海关估价协议》提供援助的请求。
六、海关估价委员会审查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成果
毛里求斯向海关估价委员会提交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在“闪电销售”购买的进口货物的估价。技术委员会就这一问题咨询意见草案达成了协商一致意见。将以三种语言提交下次会议核准。
乌拉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涉及《海关估价协议》第8.1(b)条规定的调整价值的解释。技术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加拿大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涉及根据第1条向进口国的出口。技术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乌拉圭提交的第四个问题涉及《海关估价协议》第8.1(c)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技术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中国提出的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涉及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第8.1(c)条就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支付的所得税,附加所得税要素除外与咨询意见的4.17相似。技术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注释】
[1]部分解决意味着并非所有相关成员接受了这一解决方案或者方案只解决了关注中的部分产品。
[2]WTO,http://spsims.wto.org/en/PredefinedReports/STCReport.
[3]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wenty-fourth Annual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G/TBT/42].WTO,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 filename=q:/G/TBT/42.pdf.
[4]事实上均发生在2017年,2018年没有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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