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实施情况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GATT东京回合《进口许可程序守则》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条款包括总则、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知、磋商和争端解决、审议、最后条款等,是对GATT第8条和第13条的具体化。
进口许可委员会分别在2018年4月20日、10月22日和2019年4月4日,举办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48期至第51期会议,会议对WTO成员《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下通告责任承诺履行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被用于限制进口情况表示了担忧,并审议了WTO成员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提交的通告。
委员会主席在会议中指出,进口许可委员会审查了自2017年会议以来WTO成员提交的50份新通知,其中48份已列入审议名单。
来自沙特阿拉伯的委员会主席Fawaz Almuballi先生特别提醒WTO成员注意毛里求斯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修正通知中与《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相关的国内条例的全面清单。主席表示,长期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成员应该参考这两名成员针对协议做出的保证,并且博茨瓦纳正在提交首次通知。这三个国家的代表于2017年5月参加了在日内瓦开办的进口许可证通知讲习班,这些新的通知充分表明这种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是十分富有成效的。
主席告知委员会,截至2018年10月22日,自加入WTO以来,共有15个成员没有根据协议提交任何关于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还有25个成员在查阅成员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在何处查找相关信息来源时,仍未提交任何此类通知。此外,还有24个成员尚未提交报告。同时,主席指出只有15个成员提交了对2018年调查表的答复,其中有12个成员在2018年9月30日左右提交了答复,他们分别是:阿根廷、布隆迪、古巴、欧盟、中国香港、以色列、中国澳门、黑山、新西兰、瑞士、中国台湾和美国。为了提高透明度,他敦促有关成员尽快提交通知。而会议成员对委员会是否应继续讨论改善通知程序表达了不同意见,一些成员针对此事提出了质疑。主席表示计划将就此事与成员进行非正式磋商。
主席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1)即使没有申请进口许可程序,或没有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仍需要向委员会发送通知;(2)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5.1条规定,要求成员申请进口许可程序或申请修改进口许可程序,需在60天内向委员会发送通知;(3)根据协议7.3条规定,要求所有成员每年完成进口许可程序问卷,并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此问卷提交至委员会。他敦促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并严格遵守时间要求。
(一)中国进口固体废料进口许可证的变更引起质疑
美国代表表示,美国对中国改变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不确定性、透明度和贸易限制性表示严重关切。在中国对某些塑料和废纸实行现行进口禁令的背景下计划将这一禁令扩大到其他产品。他指出,这些突如其来的限制和禁令使美国的回收商失去了可行的替代加工能力,导致储存或填埋处置其他可销售的商品,全球加工能力不足也导致某些回收材料的价格下降,这使得美国存在中止城市回收计划的风险。他指出,自委员会上次会议以来,中国已宣布进一步禁止进口32种可回收材料;中国还发布了一项禁止进口可回收材料的法律草案,似乎把固体废物定义为包括所有可回收材料。这些变化都没有通知WTO。他请中国解释其在这一政策下的新的进口许可证要求,并说明它何时将向委员会通报这些修改。他还问中国是否计划延长禁止使用所有可回收材料?如果是,什么时候会发生这些变化?在采用这种延期时,将遵循什么程序?
澳大利亚代表赞赏中国通过实施广泛措施以减少污染和追求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努力。然而,澳大利亚政府重申了其对中国修订的某些可回收材料进口标准的关切,并支持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澳大利亚认为这些措施更多地限制了贸易,而非实现预期目标所必需的,并欢迎中国提供更多关于其体制改革的信息。
中国代表感谢美国和其他成员提出这一问题。他解释说,在“可用作进口限制的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产品进口须经主管当局审查和批准,并且“进口限制下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的企业的资格、申请文件、程序以及申请的时间要求。他强调,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是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即“法人”,此类公司不应委托进口固体废物。没有其他公司。进口许可证在本年度生效,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他澄清说,“不受进口限制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所列固体废物的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二)印度尼西亚的乳制品进口法规以及越南网络安全产品进口许可
美国代表赞赏印度尼西亚最近对其乳制品进口措施所做的修正,即农业部33/2018条例(“33条例”)。美国认识到该条例的第33条似乎取消了乳制品进口商为获得进口许可证而签订“合作协议”的要求。尽管规则明显发生了变化,美国仍对业界的报道感到担忧,担心印度尼西亚可能仍要求以合作协议作为进口的前提条件。
在这方面,美国质疑“33条例”的修正案是否有意义,印度尼西亚贸易部是否同意继续鼓励进口商成为合作伙伴。美国代表指出,鉴于条例案文中目前没有合作协议的要求,这种要求不应是被迫的或鼓励的。美国希望印度尼西亚澄清贸易部打算如何“鼓励”合作协议。进口商参与合伙协议是否影响获得进口许可证的能力?美国要求印度尼西亚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进口商澄清合作协议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与进口许可证挂钩,对这种合作协议的任何“鼓励”并不意味着合作协议会影响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印度尼西亚代表对此表示感谢,感谢美国和欧盟继续关注这一问题。他提到印度尼西亚在委员会上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发言,声明有关法规、条例并没有规制进口奶类及奶制品的进口程序。他告知委员会已由农业部长对相关的2018年第30号法令和“33条例”进行修改。根据这些条例,当地合作协议或合作计划将不会影响乳制品进口,与农业部的合作关系不再是强制性的。
美国代表对越南执行关于进口民用密码产品的第58号法令表示关切,该法令规定进口许可证需要使用加密的某些产品。根据第58号法令和该法令的补充附录以及政府密码委员会发布的指南,指出加密似乎是“主要”或“核心”功能的某些产品。然而,他指出越南也要求对产品颁发进口许可证,但是加密不是核心功能。日本代表表示,日本对越南“网络安全法”的情况非常感兴趣,对该法律表示关切,并请越南详细介绍“网络安全条件”,澄清其总体要求和程序,特别是关于其进口许可措施的要求和程序。他指出,日本将密切了解情况,必要时做进一步评论。
作为答复,越南代表同意将美国的问题提交首都,并希望在委员会下次会议之前收到答复。
(三)美国要求印度尼西亚澄清其对手机及计算机进口许可制度的具体要求
美国承认印度尼西亚在2017年5月做出的答复,然而这些答复并没有解决美国对印度尼西亚进口许可要求的担忧,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的答复没有充分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美国继续寻求印度尼西亚解释为何其进口许可要求对3G和4G技术有不同的对待。他指出,印度尼西亚在答复中承认不同类型的产品确实受到不同待遇,然而印度尼西亚没有解释这种差别待遇的理由。因此,美国再次要求印度尼西亚澄清其理由。
欧盟的代表赞同美国的发言,并期待着收到印度尼西亚对美国问题的答复。作为答复,印度尼西亚代表感谢美国和欧盟对有关产品的进口许可制度继续感兴趣,并提及在以前的会议上印度尼西亚提供的答复。(www.daowen.com)
(四)印度的硼酸进口程序遭到美国质疑
美国代表指出,美国近段时间一直在关注印度对硼酸的进口许可要求,特别是进口所必需的烦琐的证书,他强调说,美国代表团已经在委员会提出这个问题近十年了。他回顾说,美国的担忧始于2006年,当时印度工商部发布了一项声称“进口硼酸作非杀虫用途,须经农业部中央杀虫委员会及登记委员会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裁决。在此之前,硼酸的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美国代表团指出,虽然进口批量只基于过去的进口水平而不是总消费量,但印度进口商向美国表示,他们对被要求提供有关进口的信息感到失望。针对这一方面,美国继续要求印度解释为什么毒性水平大致相当于食盐的硼酸是唯一需要进口许可证的非杀虫用途的杀虫剂。此外,他们还质疑为什么进口硼酸必须获得政府部委的批准才能销售他们的产品,而国内生产商在出售硼酸之前不需要确定其最终用途,可以卖给任何买家,而且不会面临数量限制。美国要求印度修订国际贸易中心进出口商品分类表,取消进口非杀虫剂硼酸的进口许可证要求。
作为回应,印度代表感谢美国的关注。他指出,关于硼酸的进口许可要求,印度已经提交了详细的答复。
(五)印度的豆类进口程序引起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质疑
澳大利亚代表指出,2017年8月,印度对黑扁豆、绿豆和鸽子豌豆的进口实行了进口配额。2018年4月,印度又对包括黄豆、绿豆和卡巴豆在内的豆类也施加了额外的定量限制。黑扁豆和绿豆的进口限制在每年30万吨的配额内,鸽子豌豆的进口限制在每年20万吨的配额内,超过这些数额的豆类进口是被禁止的。在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豌豆的进口限额为10万吨,这一限制数量在这一期间内得到充分利用,接着这一限制期限被延长到2018年9月30日,然后在9月底第二次延长,两次延长都没有相关的额外量,澳大利亚认为印度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对豌豆实行6个月的进口禁令。
加拿大代表说,作为印度最大的豆类供应国,加拿大受到了印度最近限制进口豆类措施的不利影响。令加拿大感到失望的是,印度于2018年4月25日对进口干豌豆实行了数量限制,然后将这些限制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加拿大注意到迄今为止,印度尚未提供任何关于GATT或WTO对这一数量限制的依据的明确资料。印度在WTO农业委员会2018年6月会议期间表示,最近向进口许可委员会和市场准入委员会提交了对干豌豆实行这种数量限制的理由。加拿大代表团强调,消除数量限制是GATT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加拿大印度决定继续对干豌豆实行数量限制感到失望,并再次要求印度具体说明印度证明这一点的GATT或WTO法律依据。
印度代表在答复时重申印度已在市场准入委员会和通信委员会的会议上回答了关于某些豆类的进口要求的问题。他要求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以便更容易将问题送交首都作回应。
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谈判进展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各成员进口许可措施的使用做了强制规定:各成员必须为贸易商提供充足的信息,使他们充分了解进口许可证获得的标准是怎样的;各成员进口许可程序的变化要及时向进口许可委员会通告。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为各成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避免对贸易产生限制效应。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各成员在实施进口许可程序过程中给贸易商带来的行政负担必须降低到最低水平。同时,它也对各成员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设置了最长60天的考察期。
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进口许可的行政程序应该是简单、中立、公平和透明的,进口许可程序不应该阻碍国际贸易,同时要求成员提供以下四个方面信息:进口许可的国内法律法规,最新的进口许可程序,关于进口许可管理体制的信息以及每年填写一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年度调查问卷。该协议要求政府出版足够的信息给交易者,以便知道授权的方式和原因。它还介绍了各成员在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改变现有程序时应如何通报WTO。该协议为政府如何评估许可申请提供指导。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会自动发出一些许可证。该协议为自动许可设定了标准,以便使用的程序不限制贸易。协议试图尽量减少进口商申请许可证的负担,使行政工作本身不会限制或扭曲进口。该协议说,处理许可的机构通常不应该花费超过30天的时间来处理申请,即在同一时间考虑所有申请的60天内。
2018—2019年,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针对各成员之间争端问题进行多次正式磋商,并举办委员会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进行探讨。会议多次提到贸易问题及贸易争端:巴西对工业硝化棉的安全评估标准及进口许可程序;俄罗斯对药品的进口许可;泰国对饲料小麦的进口许可制度;印度尼西亚对轮胎的进口许可;印度尼西亚对手机、手持计算机和平板电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印度的硼酸进口许可;中国对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制度等。
三、涉及《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贸易争端
2017年和2018年WTO监测报告显示,作为主要贸易限制措施之一的进口许可程序正被很多政府开始采用。从WTO成立至2019年,成员发起的贸易争端案件中约有48起涉及《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其中,2012年至2019年共有14起涉及本协议,2018年新发生1起,详见表4.2。
表4.2 2012—2019年涉及《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争端解决磋商请求
续表
资料来源: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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