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需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对前一年《原产地规则协议》各部分的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就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与各成员代表展开磋商。
2018年,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分别于4月19日和10月15日召开正式会议,主要根据WTO在2013年巴厘岛部长级会议和2015年内罗毕部长级会议上做出的承诺,审查了最不发达成员优惠原产地规则决议的使用和适用情况,同时就原产地证书带来的贸易挑战交换意见。此外,委员会在2018年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也就上述问题与部分成员之间展开了一系列双边磋商。
原产地规则为确定产品的国家(地区)来源确定了标准,其在执行和适用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工具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地标记和保障措施中非常重要。随着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从多国优惠的免关税免配额市场准入中受益,遵照原产地规则证明产品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对有效利用这些优惠待遇至关重要,因此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简单、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以来,《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内罗毕决定》(简称《内罗毕决定》)授权的重要技术工作已经展开。特别是在2017年3月,WTO成员就通报面向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机制的共同模板达成一致,其目的是提高要求之间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确保这些规则本身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一、原产地规则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
2018年4月19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一次正式会议,根据2015年内罗毕部长级相关决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有优惠原产地方案的WTO成员向WTO通报了它们的方案以及有关其优惠进口的数据。
《内罗华决定》是在2013年《巴厘决定》的基础上做出的,首次制定了一套多边商定的准则,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更容易有资格获得优惠的市场准入。《内罗毕决定》旨在根据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单方面优惠贸易安排(如免税/免配额市场准入),便利最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
WTO秘书处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报告说,几乎所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有这种优惠的WTO成员都向WTO通报了它们的方案。自委员会于2017年10月举行会议以来,哈萨克斯坦就其方案提交了一份新的通知,加拿大则向各成员通知了其方案的修正案。这些通知是以旨在提高透明度和促进更好地了解这些优惠安排的商定模板为基础的,该模板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目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偏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涉及优惠制度中使用的详细原产地标准,还涉及与认证、货物运输和原产地核查有关的义务。
了解这些要求很重要,因为遵守这些要求是优惠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委员会已开始更详细地审查这些通知,并进行跨国比较,这将有助于确定最佳做法和建议。按照商定模板通知其方案的成员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欧盟、印度、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新西兰、挪威、俄罗斯、瑞士、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的国家(地区)来源所需的标准。它们的重要性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关税和限制取决于进口来源。那些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优惠的国家往往以符合其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最低“最不发达国家含量”的进口为条件。
坦桑尼亚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向成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内罗毕部长级决定执行情况的问题清单,特别是关于执行情况、灵活性和透明度的第4段。坦桑尼亚回顾了最不发达国家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并请给予优惠的成员解释它们为履行《内罗毕决定》的承诺所采取的步骤、取得的成果以及它们每年向WTO秘书处提供进口数据所采取的步骤。6个成员发言表示,他们已经充分履行了内罗毕决定的承诺,或提交了关于如何遵守这些承诺的资料。坦桑尼亚说,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希望成员进一步了解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多重困难,并承诺改进其原产地规则体系,以便实现充分利用。
瑞士向成员报告了它与有关代表团就其通过消除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固有的贸易壁垒促进贸易的倡议举行的会谈。16 个成员参加了讨论,瑞士提出目前讨论的重点是提高透明度。一些代表团表示支持这一倡议并强调透明度问题。
会议结束时,成员们确认任命Thembekile Mlangeni女士(南非)为委员会新主席。
二、原产地规则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
2018年10月15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二次正式会议。委员会进一步审查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商优惠计划的利用率以及如何给予优惠的成员在起草“实质性转变”原产地规则时如何应对关税分类标准的变化。
当一种产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时,如果它在最不发达国家经历了实质性的转变,它就有资格成为一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制造品”,从而获得优惠准入。
2013年的《巴厘决定》列举了可用于确定实质性转变的三种主要标准,其中之一是改变投入和最终产品的关税分类。随后的《内罗毕决定》要求WTO成员允许对关税税目或子税目进行简单的更改,以满足实质性的转变,尽可能避免排除和限制,并允许对不符合要求的投入进行适当的宽容。
WTO秘书处为委员会会议编写的一份背景说明指出,一些给予优惠的成员(中国、印度、日本、挪威和瑞士)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一般或主要规则,或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欧盟)中适用,以确定实质性转变,而向WTO通知其原产地规则的其他成员(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俄罗斯、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则根本不适用这一标准。此外,秘书处报告发现,采用原产地规则标准的大多数优惠给予成员仍然保留各种排除或限制,主要是排除具体关税章节标题的材料或规定对关税分类的变化提出附加要求的条款。(www.daowen.com)
坦桑尼亚代表WTO成员中的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做了发言,概述了给予优惠的成员使用原产地规则的最新情况,强调了原产地规则的例外问题,指出一些给予优惠的成员对整章标题或关键部门给予例外使规则极其严格。同时,许多给予优惠的成员在其自由贸易协定中使用原产地规则,但在适用免税/免配额承诺时不使用原产地规则,这意味着后者的规则有时可能比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更严格。
关于今后的道路,坦桑尼亚说,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敦促给予优惠的成员改革这些严格的规则,从而更充分地利用贸易优惠,例如取消“双重要求”(同时适用原产地规则和从价百分比规则,以符合实质性转变的条件)。坦桑尼亚指出,最终目标是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尽可能简单和透明,以便最不发达国家利用贸易帮助它们摆脱贫困。
会议就偏好利用、内罗毕和巴厘部长级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三个主要议题展开讨论。
1.偏好利用
成员们审查了WTO秘书处关于优惠利用率的另一份说明,该说明依据的方法是计算据报从优惠中受益的进口价值与符合此种贸易优惠条件的进口总值。
该说明强调,对某些产品类别而言,利用不足的偏好可能非常重要。例如,在所有最不发达国家出口的“水果、蔬菜、植物”和“化学品”中,尽管有资格享受优惠,但仍有近50%没有得到优惠待遇。就“糖和糖果产品”而言,这一比例接近80%。总的来说,秘书处指出,最不发达国家在2016年对70多亿美元本应受益于关税优惠的贸易支付了关税。
秘书处还提出,低优惠利用率可能表明原产地规则要求太高,在一些情况下无法满足。然而,与原产地规则无关的其他因素也可能解释优惠利用率低的原因。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存在若干相互竞争的优惠计划。事实上,有时出口商可以在不同的优惠计划之间做出选择:一个或多个非互惠计划(例如,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度)和一个或多个互惠计划(区域贸易协定)。因此,考虑到其他因素来解释利用率是很重要的。所有人都同意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做更多的工作,WTO需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调查结果简化原产地规则,提高利用率。
坦桑尼亚还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向成员提供了按优惠给予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受援国分列的利用率详细情况。坦桑尼亚表示,很明显,一些给予优惠的国家在所有产品部门的利用率都很低,即使是利用率高的国家,也有很大一部分利用率不足,其中很大一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受到最惠国关税的限制,尽管这些进口产品有资格获得较低的优惠税率。坦桑尼亚表示,利用率对于评估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至关重要,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将在下次委员会会议之前分发一份文件,分析低利用率与原产地规则之间的联系。一些成员呼吁进一步努力,更好地了解关税优惠利用不足的原因。
2.内罗毕和巴厘部长级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国向成员通报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两项部长级决定的执行进展情况:目前,来自43个最不发达国家的8 200多个进口关税项目享受优惠待遇,97%的国家享受免税待遇,从而使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商的总关税减少了70亿美元。中国指出,这些优惠的最大受益者是孟加拉国、埃塞俄比亚、苏丹、坦桑尼亚和塞内加尔。在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发言时,坦桑尼亚要求中国向秘书处通报关税和贸易数据,以便成员能够更好地评估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优惠利用率,中国表示将很快转发该数据。
欧盟还向成员介绍了其注册出口商计划的最新实施情况,该计划将用出口商的自我认证取代目前由各国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欧盟(连同挪威和瑞士)于2017年初开始应用新系统,并将在2020年年中完成对注册公司进行自我认证。
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秘书处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和通知方面向委员会做了介绍。介绍简要概述了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现有的通知义务,重点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通知状况摘要和对现有信息差距的评估。根据秘书处的数据,35.8%的成员已通知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41.6%的成员已通知不适用,22.6%的成员未根据《反垄断法》第5条提交通知。《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各成员必须将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决和行政裁决,包括不适用非优惠规则的裁决和行政裁决通知秘书处。
委员会还听取了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提供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要求的资料的介绍。世界海关组织说,信息的缺乏意味着缺乏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削弱了海关收税的能力,从而危及许多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此外,在处理跨境贸易时缺乏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和可靠的数据,以及可执行和具有约束力的程序和标准,是海关程序现代化、精简和简化的重大障碍。
国际贸易中心向成员介绍了其新的“原产地规则调解人”。这是新启动的一个有用的原产地规则门户(https://findrulesoforigin.org),旨在提高原产地相关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将其转化为贸易情报。它提供最详细的关税产品级的关税和原产地信息,包括:201个国家(最惠国和特惠国)或地区实施的关税;100多个国家或地区87项贸易协定和优惠计划中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欧盟、美国和瑞士的非特惠原产地规则。门户是国际贸易中心、世界海关组织和WTO合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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