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装运前检验协议通知机构及程序:海关估价委员会讨论

优化装运前检验协议通知机构及程序:海关估价委员会讨论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7年11月举行的海关估价委员会会议上,埃及曾提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并未确定应向WTO提交此类通知的相关机构。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成员应向秘书处马上通报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埃及还表示,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20条,装运前检验只有在核实价格时进行的

一、海关估价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

2018年4月23日,海关估价委员会召开了2018年度的第一次会议。委员会主席指出,装运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是海关估价委员会议程上的一个常设项目,有4个要讨论的事项:(1)通知的状态;(2)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问题和回复;(3)有关PSI计划的信息;(4)第四次审查草案的资料。

(一)各成员通知的现状

海关估价委员会副主席提请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编制通知,包含在文件G/PSI/N/1/Rev.2、G/PSI/N/1/Rev.2/Add.1、G/PSI/N/1/Rev.2/Add.2、G/PSI/N/1/Rev.2/Add.3和G/PSI/N/1/Rev.2/Add.4中。

(二)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问题和回复

委员会副主席回忆,在上一次会议中,他们已经同意回应美国和印度尼西亚各自的问题和回复。美国已在文件G/PSI/W/167、G/PSI/W/180和G/PSI/W/237中向印度尼西亚提出问题,印度尼西亚则在文件G/VAL/W/256、G/VAL/W/257和G/VAL/W/257/Corr.1中做出回复。美国已在文件G/VAL/W/258中提出了额外的问题,印度尼西亚则在文件G/VAL/W/278中做出回复。

美国代表感谢印度尼西亚的声明,其代表团期待收到印度尼西亚即将到来的通知和书面答复。

海关估价委员会注意到了印度尼西亚所做的声明,并同意在下次会议上回复这个问题。

(三)有关PSI计划的信息

委员会副主席提请注意文件G/VAL/W/63/Rev.22,文件包括从国际检验机构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spection Agencies,IFIA)收到的适用装运前检验最新更新的信息。海关估价委员会提请注意该信息。

(四)技术援助

主席回顾说,如G/VAL/5号文件B.4节所示,海关估价委员会在1995年5月12日的会议上表示将确保提高技术援助活动的透明度。G/VAL/8/Add.34号文件载有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各成员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秘书处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的最新资料。欧盟的代表表示赞赏各成员和秘书处提供的技术援助。

世界海关组织的代表兰·克里默(Ian Cremer)先生向委员会通报说,近年来会员的要求更多的是实际应用估价协议。如何制定风险管理,以及如何整合和执行后续检查,这两项都是《贸易便利化协议》的组成部分。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都制定了开发和应用评估数据库的最佳做法指导方针,并在这方面向成员提供了很多建议。世界海关组织协助成员制定战略计划,加强评估基础设施,确保合法提取收入,这往往是各国政府的首要任务。他们还协助成员促进其遵守贸易规则,并达到《建立WTO协定》规定的目标。世界海关组织正在与OECD推动更密切的海关和税务合作。由于一些领域的重叠,海关估价援助有可能与《贸易便利化协议》相联系,世界海关组织愿意与WTO进一步就如何推进这一重要的技术援助领域进行接触。

主席还回顾说,委员会关于执行和管理WTO关于《海关估价协议》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工作方案,现在已被纳入WTO的总体技术援助方案。WTO正在执行文件WT/COMTD/W/211所载的2016—2017年双年度技术援助计划。技术援助请求可以由个别成员随时提出,并通过使提出需求的国家成为技术援助接受者的方式予以满足。

(五)瑞士—阿曼对香烟的海关估价和选择性税收的引入

瑞士代表表示,该国代表团于2016年10月在市场准入委员会的框架内首次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在双边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重新确定其对香烟的最惠国关税的具体部分。此后,瑞士与阿曼当局举行了多次双边会议,包括瑞士、阿曼及哈萨克斯坦之间的三次会议。目前的问题不是阿曼的最惠国关税与卷烟约束税率之间的一致性问题,而是与边境地区这些产品的海关估价有关。

瑞士在与阿曼海关的双边讨论中了解到,阿曼对进口香烟申报价值的准确性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个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阿曼当局没有考虑到进口香烟申报的交易价值。因此,瑞士认为,阿曼海关不是没有使用申报的交易价值作为评估有关货物价值的依据,而是使用了他们不清楚的计算方法去更正价值。瑞士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税务法”第7条第2款,该条明确禁止国家海关当局使用“最低关税价值”和“任意或虚构的值”。在这种情况下,阿曼海关以“太低”为由拒绝接受申报的交易价值,并将最低关税价值作为确定关税的依据的做法与“税务法”相悖。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过去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海关当局怀疑申报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最新资料。瑞士希望知道阿曼是否在本案中采用了这些更新的程序。瑞士认为,阿曼计划对烟草产品征收新的选择性税在之后几个月也不会解决目前的问题,甚至可能使情况恶化,因为任何这类立法变化都将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无论如何,瑞士打算在市场准入委员会的范围内更详细地处理这一问题。

阿曼代表表示,除了瑞士驻马斯喀特大使与阿曼海关当局官员举行的会议外,他们的海关官员还将于6月来到日内瓦,以便向瑞士当局澄清这一问题。瑞士代表感谢阿曼代表团的答复,并欢迎阿曼海关官员拟议的访问。

(六)美国—埃及对装运前检验的声明

美国代表说,第991/2015号法令规定了《装运前检验协议》第1条所述的使用装运前检验的要求。因此,美国认为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应将这一法令通知海关估价委员会。在2017年11月举行的海关估价委员会会议上,埃及曾提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并未确定应向WTO提交此类通知的相关机构。1999年,理事会通过了G/L/300号文件,决定协议的监测应首先由海关估价委员会进行,装运前检验应是一项常设议程。美国不同意埃及对其通知义务的解释。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成员应向秘书处马上通报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变化。

埃及还表示,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20条,装运前检验只有在核实价格时进行的检验才与海关估价有关。美国不理解埃及立场的依据,因为第2.20条只是为防扩散安全倡议实体进行价格核查提供了指导方针。此外,第1.3条明确规定,核查质量和数量价格、汇率财务条件和分类的所有活动都是“防扩散安全倡议协定”规定的活动。埃及还指出,第991/2015号法令的执行机构是进出口控制总局,而不是埃及海关管理局。

埃及代表感谢美国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埃及代表团重申埃及承认透明度的重要性和埃及对WTO协定全部透明度规定的遵守。正是本着这一精神,埃及已经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报了第991/2015号法令。埃及还就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的边缘问题与感兴趣的成员举行了几次双边会议。这些会议在适用方面是非常有建设性和积极的。然而埃及意识到还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提高透明度,埃及目前正在考虑以前没有采取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和条例,以便在WTO有关委员会的范围内适当提交这些通知,并修订以前提交的通知,以确保相应的措施也已通知有关委员会。

埃及表示美国在文件G/Val/W/299提出的密切关切目前正在首都进行研究,会议期间提出的所有意见和关切也将转达至首都。

(七)世界海关组织工作报告

世界海关组织代表兰·克里默先生报告了由世界海关组织进行的一项在非洲中西部地区使用装运前检验或目的地检验情况的调查。在分类和控制估值的背景下,私营企业积极支持海关工作,在该地区的大部分合同仍在执行中。该地区终止合同的势头强劲,这对于TFA第10.5条是一个好的迹象。在过去的几年里,加纳和尼日利亚成功地终止了合同,其他国家也照此做法积极计划。

世界海关组织认为成员计划提出此倡议至关重要,世界海关组织与管理部门积极合作来鼓励各成员做出详细规划,并确保海关控制的交接有效完成以及实施符合估值协议的估值控制。

2013年,世界海关组织和非洲西部及中部地区的总董事会签订了一个文件,被称为“尼亚美宣言”。这是那些国家就政府、海关总署和检验公司承诺、角色和职责的意向声明。作为后来加入的成员,世界海关组织已编制指导材料,在通过终止程序的国家中分享。至于有效实践,他们纳入的诊断方法仅仅涉及两个方面:成员评估当前弱点和他们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这是一个关键的工作,并且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也许世界海关组织可以分享该项调查,它详细地指示了该地区各种合同的地位,并与之前提到的技术援助活动有所联系。

海关估价委员会主席感谢兰·克里默先生的报告并鼓励海关估价委员会继续做出有价值的工作。

二、海关估价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

2018年11月19日,海关估价委员会召开了本年度的第二次会议。委员会主席指出,装运前检验是海关估价委员会议程上的一个常设项目,有3个要讨论的事项:(1)通知的状态;(2)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问题和回复;(3)有关PSI计划的信息。

(一)各成员通知的现状(www.daowen.com)

海关估价委员会主席提请注意根据《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条编制通知,包含在文件G/PSI/N/1/Rev.2、G/PSI/N/1/Rev.2/Add.1、G/PSI/N/1/Rev.2/Add.2、G/PSI/N/1/Rev.2/Add.3和G/PSI/N/1/Rev.2/Add.4中。文件G/PSI/N/1/Rev.2/Add.3包括委员会自上次会议以来收到的装运前检验通知的最新信息。

海关估价委员会提醒各成员关注上述提及的文件。

(二)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问题和回复

主席回顾说,在上次会议上已经同意重新审议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问题和答复。美国在G/VAL/W/167、G/VAL/W/180、G/VAL/W/237和G/VAL/W/278号文件中对印度尼西亚提出了问题。印度尼西亚已在G/VAL/W/256,G/VAL/W/257和G/VAL/W/257/Corr.1号文件中做出了答复。美国在G/VAL/W/278号文件中提交了其他问题。

美国代表感谢印度尼西亚对其早期问题的回答,他的代表团期待能够在随后的会议上审查印度尼西亚对其后续问题的反应。

印度尼西亚感谢美国代表团对于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对于美国在文件G/VAL/W/278中提出的问题,印度尼西亚在准备回复中。

海关估价委员会注意到了印度尼西亚所做的声明,并同意在下次会议上回复这个问题。

(三)有关PSI计划的信息

海关估价委员会主席提请注意文件G/VAL/W/63/Rev.23,文件包括从IFIA收到的适用装运前检验最新更新的信息。

(四)技术援助

主席回顾说,如G/VAL/5号文件B.4节所示,海关估价委员会在1995年5月12日的会议上表示将确保提高技术援助活动的透明度。G/VAL/8/Add.37号文件载有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编写的关于成员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的最新资料。欧盟的代表表示赞赏成员和秘书处提供的技术援助。

主席还回顾说,委员会关于执行和管理WTO关于海关估价协议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工作方案,现在已被纳入WTO的总体技术援助方案。WTO正在执行文件WT/COMTD/W/227/Rev.1所载的2018—2019年两年度技术援助计划。

(五)泰国—巴基斯坦确定纸张的海关价值

泰国代表说,2018年1月巴基斯坦修订了其估价裁定并降低了从泰国进口的纸张的海关价值,这减轻了对泰国纸张出口的不利影响。然而,泰国仍然关切的是巴基斯坦没有将交易价值作为进口纸制品海关估价的依据,而是使用海关当局在估价裁决中公布的价值。因此,巴基斯坦的措施似乎不符合GATT第7条。泰国要求巴基斯坦接受交易价值以供估价,泰国将密切关注今后的事态发展,一旦此问题得到解决,就把它列入议程。泰国愿意与巴基斯坦进行双边接触,并表示希望这一问题将在近期得到友好解决。

巴基斯坦代表提到该国代表团在委员会前几次会议上所做的发言,巴基斯坦的海关估价裁决符合其WTO的义务。巴基斯坦代表团表示愿意与泰国进行建设性接触,为这一问题找到一个双方都方便的解决办法。

(六)美国—亚美尼亚与货物估价有关的参考价格制度

主席回顾说,委员会在上一次会议上商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亚美尼亚于2003年8月在文件G/Val/N/1/ARM/1中通知了其国家立法作为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载于文件G/Val/N/2/ARM/1中。委员会在2005年10月18日的会议上结束了对这项立法的审查。亚美尼亚在G/Val/W/213号文件中答复了美国在G/Val/W/208号文件中提出的后续问题。加拿大随后在文件G/Val/W/214中提出了问题,亚美尼亚在文件G/Val/W/316中做出了答复。美国在文件G/Val/W/314中提出了其他问题。

加拿大代表感谢亚美尼亚的答复,并表示对2012年亚美尼亚立法提出的关切,由于亚美尼亚随后于2015年通过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根据该海关法“定向价格”或“管制价格”不用于对货物进行估价。

亚美尼亚代表表示,亚美尼亚代表团将与加拿大举行双边会晤,以提供更多的详细资料。

(七)乌克兰—塔吉克斯坦与海关估价有关的问题

乌克兰代表表示他的代表团要求列入海关估价这一项目,以便更好地了解塔吉克斯坦的海关估价程序和做法。乌克兰的一些利益攸关方报告说,塔吉克斯坦海关部门在对高于乌克兰公司申报价值的货物进行估价时使用了参考(指示性)价格。因此,乌克兰商品的进口征收了更高的关税和增值税

虽然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双边讨论了这一问题,但对现有资料的分析表明,塔吉克斯坦的海关做法似乎不符合《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

乌克兰要求塔吉克斯坦提供资料,说明其适用的参考价格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塔吉克斯坦在确定海关价值时如何使用参考价格。同时,乌克兰要求塔吉克斯坦详细说明参考价格制度,包括说明指示性价格如何计算和如何定期更新。乌克兰鼓励塔吉克斯坦遵守WTO的规则,特别是《海关估价协议》,以确保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

塔吉克斯坦代表说,两国之间没有悬而未决的海关估价问题。他请乌克兰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以供审查。

三、独立审查

《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设立一个独立实体,负责管理协议第4条所规定的独立审查程序。独立实体(IE)由1995年12月13日总理事会决定(WT/L/125/Rev.1)设立,按照其职能部门(WT/L/125/Rev.1附件二)规定,IE将每年至少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一次,但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再报告。在报告期内,IE没有收到独立审查请求。

四、《装运前检验协议》相关案件

(一)DS477&DS478:印度尼西亚——园艺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口

2014年5月8日,新西兰和美国分别向印度尼西亚就园艺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的某些措施请求磋商,声称相关措施不符合《装运前检验协议》的第2.1条和第2.15条的规定。2016年12月22日,专家小组向成员发布最后报告。2017年2月17日,印度尼西亚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报了决定向上诉机构上诉小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的决定。2017年4月1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第17.5条规定的60天期限届满后,上诉机构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上诉机构报告中,将不能在60天期限内分发上诉机构的报告,也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第17.5条规定的90天期限内分发。上诉机构提到了本次争端和同时进行的上诉程序中所包含的问题的数量及其复杂性,以及这些同时发生的申诉对WTO秘书处翻译服务的要求以及上诉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短缺。2017年10月18日,上诉机构主席向DSB主席通报说,这些程序中的上诉机构报告将不迟于2017年11月9日分发。2017年11月9日,上诉机构的报告已分发给各位成员。

(二)DS484:印度尼西亚——关于进口鸡肉和鸡肉产品的措施

2014年10月16日,巴西要求与印度尼西亚就其对进口鸡肉和鸡肉产品实施的某些措施进行磋商。巴西声称相关措施不符合《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1条和第2.15条的规定。2016年8月31日,专家组主席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报说,专家组预计将在2017年4月初之前按照与各方协商后通过的时间表向专家们发出最终报告。2017年3月31日,专家组主席通知DSB,由于争议非常复杂,专家组预计将按照与双方协商后通过的修订时间表,于2017年5月初向双方发布最终报告。2017年10月17日,专家组报告已分发给各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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