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
东帝汶环保法规定了管理环境事务的中央机构及其职能、社区的环保职责、战略环境评估制度、环境标准、环评方法与许可证发放制度、环境监测、土地规划及环境保护与发展各产业的关系等内容。
菲律宾
菲律宾环保法律法规主要为:
(2)984号总统令《污染控制法》
(3)1152号总统令《菲律宾环境法典》,主要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管理、水质量管理、土地利用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及保护、废弃物管理等。
(4)8794号共和国法案《洁净空气法》,该法案颁布了空气污染物标准(初版),并规定处罚方式如下:固定源污染超标的,根据偿付能力、是否疏忽、污染历史处以每污染持续日10万比索以下罚金(每三年增长10%,起自1999年),至污染消除为止,此外还可处停止或中止施工、营业等处罚措施,如三次违反该法,将永久停业;机动车污染超标的,将扣留机动车直至交清罚款(初犯不2000比索以下,再犯2000以上4000比索以下,累犯4000以上6000比索以下并处吊销驾照一年)并修理车辆直至符合标准;其他污染源的,处每污染持续日1万比索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上6年以下监禁,或两者皆有。
(5)9275号共和国法案《洁净水法》,该法案界定构成水体污染行为的要件,并规定处罚方式如下:对每污染持续日处以1万比索以上2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每两年增长10%,起自2004年),此外还可处停止或中止施工、营业、减少工程量、暂停水供给等处罚措施,直至污染方改进相应的排放保护机制和设备,直到排放达到该法标准为止。因重大疏忽或故意不采取清理措施的,处以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每污染持续日5万比索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如造成人员因污染重大伤亡或死亡,则处以6年零1日以上12年以下监禁,并处每污染持续日50万比索罚金。严重违法行为可提起刑事诉讼,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故意排放6969号共和国法案规定标准以上的有毒污染物的;二是2年内发生5次或以上侵权行为的;三是无视相关部门处罚,拒交罚金或继续营业的。上述三种情形下,处以每污染日50万比索以上30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或判处6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皆有。内湖区水体污染的参照4850号共和国法执行。
(6)705号总统令《森林法修订案》,该法案第四章规定了刑事案件及处罚的情形,如偷伐按盗窃罪判处等。此外,非法占有或毁坏林区的,在处以定额罚金并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的基础上,按合法占有林区价格(租金等)的10倍缴纳额外罚金;烧荒的,处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所毁木材价值8倍的罚金。
柬埔寨
根据柬埔寨《环境保护法》,任何私人或公共项目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提交柬埔寨王国政府审定前,由环境保护部予以检查评估;未经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项目及待办项目均需进行评估。环境保护部与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任何工厂、污染源、工业区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所在区域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提供样品,编制档案,并提交记录及报告供审核。环境保护部应依据公众建议,提供其相关作为信息,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企业不得拒绝或阻止检查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否则将处以罚款,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处以监禁。
老挝
老挝环保法规定,个人或组织在实施项目中必须负责预防和控制水、土地、空气、垃圾、有毒化学物品、辐射性物品、振动、声音、光线、颜色和气味等污染;禁止随意向沟渠、水源等倾倒、排放超标污水和废水;禁止排放超出空气质量指标的烟雾、气体、气味、有毒性化学品和尘土;生产、进口、使用、运输、储藏和处理有毒化学物品或辐射性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随意倒放垃圾,必须在扔弃、燃烧、埋藏或销毁前进行划定或区分垃圾倒放区域;禁止进口、运输、移动危险物品通过老挝水源区、境内或领空。
个人或组织违反环保法的,情节较轻者处以教育、罚金;情节重者可按相关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进行处罚。
马来西亚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投资环境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作为生产的一部分。根据《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必须进行环评的项目包括:将土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地、水面面积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造、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等。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马来西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的标准主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加以判定。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内陆水污染,视情况处以10万马币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施;污水排放、油污排放、公开焚烧、使用有毒物质或特定设备进行生产,处以50万马币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施。
缅甸
缅甸主要环保法律法规的要点如下:
【缅甸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职责,并要求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工业等领域的项目需提前办理项目许可,在工业区、经济特区企业或环保部指定的企业需履行相应的责任。环保部具体职责如下:(1)落实环保政策;(2)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3)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4)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5)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6)协助调解环境纠纷,并视情成立工作组;(7)负责规定工业、农业、矿业、排污等领域的化学废弃危险品的分级分类;(8)规定对环境具有现实及中长期影响的物品种类;(9)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10)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11)开展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方案的讨论、合作和落实工作;(12)按照联邦政府及委员会的工作意见,落实被缅甸认可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13)针对政府部门、组织或个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估规范;(14)为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海滩环境,减缓全球变暖、气候异常,治理沙漠化及管理持续污染物,制定环境管理、维护工作要求;(15)管理处理环境污染赔付,环境服务机构盈利缴纳及自然资源开采经营企业的部分利润的归口缴纳工作;(16)完成联邦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
【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在单独规范动物健康和发展工作的同时,就促进家畜发展、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性疾病、规范兽医行医资格、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国际贸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进行进出境检验检疫,以及防止虐待动物等作了综合性规定。
【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主要针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等货物进出口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水果、花卉等植物进行检验检疫。该法规定,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需要获得缅甸农业服务局批准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并规定了申领许可和申请检疫的程序。
【缅甸森林法】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保证林产品的产量,经政府批准,林业部可以建立以下类型的储备林:(1)商业采伐储备林;(2)供应当地储备林;(3)分水或集水储备林;(4)保护环境和生物差异储备林;(5)其他类型储备林。同时,为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保护旱地森林和红树森林,运输林产品应当持有有效的运输通行证,并接受林业局设立的税务站的检查和收费。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者,将会受到一定金额的罚款和6-36个月的监禁。
【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规定,自然区域是指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或者重要的自然风景区以及有代表性的地理、地貌特征而划定并加以保护的专门区域。分为科学研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海洋公园、鸟兽禁猎区、意义重大的地球物理保护区等。该法律规定:(1)除了科学研究、环境调查和环境改造外,禁止在自然区域开展其他活动;(2)科学研究在自然区得到保护;(3)在不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允许公众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参观国家公园;(4)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发展;(5)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保障禁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护候鸟栖息地和湿地;(6)在地球物理保护区内,保护并保存独特地理地貌特征和传统风俗习惯;(7)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三类:即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正常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季节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未经林业部部长批准和相关部门核准,捕猎、杀死、饲养、保管、销售、运输、转让、出口野生动物,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和相应时间的监禁。(www.daowen.com)
泰国
泰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于空气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和危险物质排放等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有关各项标准的详细规定请参照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质量促进厅网站有关公告(www.deqp.go.th/website/52/)。此外,泰国1975年第一次提出关于环境影响评估(EIA)的强制要求,目前,相关规定详见1992年《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第46条。在泰国自然环境委员会的批准下,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有权规定必须进行EIA的项目规模和类型。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型项目,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提交EIAs报告,接受审核和修改。EIAs报告必须由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注册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
文莱
(1)投资商应在项目计划初期对环境因素予以考虑,考虑因素包括项目位置、采用清洁技术、污染控制措施、废物监管等。
(2)项目发展商需提供以下说明材料:①将在项目场地上开展的贸易及加工;②申请人将为控制土地、空气、水及噪音污染采取的措施;③废料的管理和处理等;④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工业和机动车气体排放是新加坡国内空气污染的两个主要来源。周边土地和森林焚烧产生的跨境烟霾也是在8月至10月西南季风期间间歇性影响新加坡空气质量的问题之一。城市和工业的综合规划和开发控制已使政府在规划阶段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空气污染控制措施。此外,立法、严格的实施措施和空气质量监测已有助于新加坡政府在密集的城市开发和存在大规模工业区的情况下保证优良的空气质量。因此,新加坡的空气质量比亚洲很多国家好,而且比得上美国和欧洲一些城市的空气质量。新加坡的空气污染指标在2014年97%的时间里是“良”和“中”。
鉴于国际空气质量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指引》(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Air Quality Guidelines )在被持续审阅,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于2010年7月成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咨询委员会,为新加坡确保公共卫生所需的一系列空气质量指标提供建议。该委员会于2011年7月完成工作且其建议是基于对《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指引》为国际认可且严格的评价。
因此,在空气中散布污染物的工业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散发出来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在工业污水处置方面,规定对工业废水的排放进行污染控制的方法有两种:(1)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允许自行处理后达标排放;(2)监测排水口,防止污染。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装置,超标排放时,闸门自动关闭,非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人员无法启动闸门。
水污染和水质关乎新加坡污水系统、内陆水体和沿海区域。由于新加坡水资源有限,水污染和水质的严格监控和规制至关重要。由于土壤污染物可能流入或通过地下水进入水系统,因此土壤污染控制也很重要。新加坡的土壤污染控制主要关注对抗土壤中昆虫的已批准杀虫剂的正确使用。
新加坡有毒工业废物的处理、运输和处置依据1988年的《公共环境卫生(有毒工业废物)法令》进行。根据该法令,所有有毒工业废物的收集方需要取得许可。运输超过该法令规定量的有毒工业废物需要取得运输许可。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控制的危险物质一般是指可能引发大规模灾难的,具有高度毒性和污染性和/或产生需要通过很大困难才可以处理的毒性废物的物质。此外,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环境保护和管理(危险物质)法令》和《环境保护和管理(破坏臭氧层物质)法令》对有害环境的化学品进行管控。
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等法规和规定,都视为犯罪。环保部门有权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2万新元至10万新元的罚款,逮捕责任人并处以1年以内监禁,或逮捕责任人并提起诉讼。
此外,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简称“标新局”)作为国家标准认证机构,推出SS 530建筑服务与设备能源效率标准。采用该标准,电费可节省1/3。在SS 530标准里,对冷气空调设备的要求更严格,符合国际标准和最新科技。和以往标准相比,达到SS 530标准的冷气空调设备能节省30%能源。近年来,由于化工产业和柴油车辆导致二氧化硫和PM2.5浓度超标,新加坡政府决定逐步收紧车辆和燃油的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局从2012年8月24日起,每天3次公布PM2.5浓度。新加坡也是东南亚首个每天公布PM2.5的国家。
印度尼西亚
1997年的《环境保护法》是印尼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单项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环境单项法律法规不得与本法相冲突和抵触。
本法较注重对生态和环境的保护,明确规定:“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到环境的有限容量和资源,使发展既满足现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生存需要的发展模式。”这表明,印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采取优化合理的方式,关注到环境的承载能力,力求使人民获得最大利益,形成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谐关系。
印尼森林、动植物等生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以《生物保护法》和《森林法》为基础。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语定义、限制行为及罚则等,结构完善,但条文的细节解释有模糊之处,且缺少对详细事项的规定,当前法律明确禁止的保护种捕获及森林刀耕火种等问题仍然存在。
越南现行《环境保护法》鼓励保护、合理使用和节约自然资源,严禁破坏和非法开发自然资源;严禁采用毁灭性的工具和方式开发生物资源;严禁不按环保技术规程运输、掩埋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严禁排放未处理达标的垃圾、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禁将有毒的烟、尘、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严禁进口或过境运输垃圾;严禁进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严禁进口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械设备。
越南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其国内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核查,环保部门定期对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企业须马上进行停工整顿并接受处罚。所有生产企业须安装污染控制和处理设备,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2016年11月18日,越南政府出台关于环保行政处罚规定的第155/2016/ND-CP号议定,提高了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该法令,个人环保违规行为最高将被罚以10亿越南盾,机构组织罚金最高为20亿越南盾。个人违反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贸易区和贸易镇的环保法规,将被处以500万至5亿越南盾的罚款。个人违规排污,特别是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将被处以30万到10亿越南盾的罚款;个人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将被处以2.5亿至10亿越南盾。如为机构或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则罚款为个人罚款的2倍。
越南对部分行业征收环保费。根据2016年2月越南政府颁布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费的第12号决定(12/2016/ND-CP),原油环境保护费收取的幅度为10万越盾/吨;天然气、煤气收费幅度为50越盾/立方米,开发原油(天然气)过程中的天然气收费为35越盾/立方米。石油和天然气、煤气开发环境保护费归国家财政所有,100%上缴中央;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费(原油、天然气和煤气除外)100%归地方财政所有,以扶持对环境的保护和投资。
越南法律规定,所有在越南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遵守越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TCVN)和相关技术规范(QCVN)。标准由相关组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愿采用,而技术规范由国家职能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是强制实施的。
越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周边环境质量和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周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各种用途的土地环保标准;各种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保标准;服务于水产养殖和娱乐项目的沿海水域环保标准;城市和农村居民区空气标准;居民区噪音环保标准。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包括:工农业生产废水排放、工业气体和固定排放及有毒物质排放环保标准。
越南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废水排放技术规范(21项)、废气和噪音技术规范(8项)、危害性污泥(土)污染度技术规范(6项)、水源和生活用水技术规范(6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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