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详解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详解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不仅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还需遵守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海关规定,逐步降低东盟国家间的关税减免,最终实现东盟国家间零关税。与此同时,各海关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合作,加强和提高海关的工作水平,促进东盟各成员国按照时间表实现关税减免的承诺。表5-5东南亚十一国海关管理规定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详解

东南亚十一国除东帝汶外,均属于东盟成员国。各国不仅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还需遵守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海关规定,逐步降低东盟国家间的关税减免,最终实现东盟国家间零关税。

1.东盟自贸区关税措施

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初主要关注关税减免,签署的文件有《有效普惠关税协定》(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CEPT-AFTA)。该协定是一项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成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成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成员国关税仍由各国自行决定。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例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根据《有效普惠关税协定》规定,东盟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内部的关税必须降到5%以下,东盟新成员国最晚可以推迟到2008年。1999年1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上,东盟领导人同意将东盟六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简称“东盟6个老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时间从2015年提前到2010年,新成员国则从2018年提前到2015年。2003年1月,在《有效普惠关税协定消除进口关税协定的修改框架》签署后,东盟6个老成员国同意取消清单中60%商品的关税,在《有效普惠关税协定》框架下,东盟6个老成员国的平均关税从1993年的12.76%已经降到了1.51%。

2010年1月,东盟6个老成员国再对7881种商品取消关税,合计共有54467种商品实现零关税,占《有效普惠关税协定》项下免关税商品的99.7%。在7881种免关税商品里,优先一体化领域(Priority Integration Sectors)项下的货物占24.2%,钢铁占14.9%,机械设备占8.9%,化学品占8.3%。柬埔寨、老挝和越南新增2003个进口品种的关税降至0-5%,关税减免品种达到34691个,占享受进口关税0-5%待遇全部商品的99%。此外,原产地为东盟成员国的加工食品、家具、纸张、水泥陶瓷、玻璃和铝制品等出口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享受免税。

2018年,东盟六国(包括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的CEPT列表所包含的99%以上的商品其关税税率已经降至0-5%的范围。东盟新成员包括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也将本国近80%的商品纳入到各自的CEPT列表中,列表中所提及的商品66%的关税税率已经降至0-5%的范围。

2.东盟海关现代化

东盟各成员国开始着手加速提高海关技术和简化通关手续的现代化工作,制定了《海关发展战略计划》(SPCD),其中要求集装箱通关时间不超过30分钟;按照国际标准实行电子化清关,减少清关手续,降低清关费用。与此同时,各海关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合作,加强和提高海关的工作水平,促进东盟各成员国按照时间表实现关税减免的承诺。(www.daowen.com)

表5-5 东南亚十一国海关管理规定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