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南亚十一国的外贸法律的稳定性不同。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国为了鼓励出口,都相继制定了鼓励加工贸易出口的法律法规,引进外资和技术,利用本国的廉价劳动以促进出口换取外汇。
东南亚十一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已经或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但由于东南亚十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各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印尼、柬埔寨等国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越南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出于对本国经济保护的考虑,在对外贸易方面还通过关税、许可证等方式设置限制;缅甸的政局长期动荡,其对外贸易政策还将长期存在不确定性;老挝加入世贸组织时间不长,其国内的对外贸易法律还不完善,但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是一个趋势。
东南亚各国都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以换取所需外汇,而对进口则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对进口的限制最小,关税水平最低,泰国、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则通过关税等方面对进口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当然,由于东南亚各国大部分都是东盟成员,东盟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降低关税并制定了时间表。
东南亚十一国的外贸法律的稳定性不同。东南亚大多数国家的外贸法律制度相对稳定;而在越南,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许多法律包括外贸法律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其不稳定是必然的;老挝也具有与越南相似的特点;在缅甸,政治因素导致其外贸法律制度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大多数东南亚国家都制定了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出口的政策法律。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国为了鼓励出口,都相继制定了鼓励加工贸易出口的法律法规,引进外资和技术,利用本国的廉价劳动以促进出口换取外汇。
表5-3 东南亚十一国进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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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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