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退回。
小丽所在公司有一批产品销售出去后由于质量不合格,被客户退了回来,已不能修复只能作为废品报废,公司决定不退入成品库直接报废处理。该批产品售价5 000元,增值税850元,成本4 000元。小丽不知该如何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经购买的商品退回给卖方。对销售单位来说,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属于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凭对方开具的“销售退回证明单”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如上例,应作如下处理:
同时,该项损失要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只有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该项损失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销售折让。
A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是按销售量和回款率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折扣的。
①销售量<1 000吨。
年回款率<70%,无折扣。
70%≤年回款率<80%的,折扣为600元/吨。
80%≤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650元/吨。
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700元/吨。
②1 000吨≤销售量<2 000吨。
70%≤年回款率<80%的,折扣为750元/吨。
80%≤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800元/吨。
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850元/吨。
③2 000吨≤销售量<3 000吨的。
70%≤年回款率<80%的,折扣为900元/吨。
80%≤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1 000元/吨。
年回款率≥90%的,折扣为1 050元/吨。
……
但每月月末并不知道经销商年销量及年回款率的情况,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合理?
如果该公司在发货时就确认收入,可以先假设全部回款,按此确认收入,到年底时,假如:
当某经销商只回款70%,应将与应确认收入之间的差额补充确认收入。
当某经销商只回款80%,应将与应确认收入之间的差额补充确认收入。
当某经销商只回款90%,应将与应确认收入之间的差额补充确认收入。
①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51—1】甲公司2013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
②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核算。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惠。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在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51—2】甲公司2013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 (58 500×2%)1 17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③“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随货赠送”或“买一送一”、“买100赠50”等,是指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或赠券,实际上这种赠送是有偿的,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赠物、赠券的核算。
具体涉及两个问题:销项税额的确定和所赠物券列支的科目。显然,首先需要确定销项税额,不然会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而且企业可利用赠送方式逃避流转税。即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其计税价格必须合理,如果所赠物品原进货时也为所赠则另当别论。(www.daowen.com)
列支科目应先考虑这种赠送的性质,是无偿还是有偿?如果是为了推销商品,应列入营业成本或销售费用;如果赠品与所购货物关联也可计入营业成本;若客户未使用赠券,则不作会计处理。
也有的销售方是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物、附券等,换取赠品或免费旅游等服务。会计处理为:销售时,根据销量及预计的回收率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及赠券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待领取赠品或赠券时再减少赠品及或有负债。
•在实际处理中有多种做法,下面举例说明(赠物也类似)。
【例51—3】某商家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送30元赠券。(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方法一: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7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30元折扣额,30元赠券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销售取得100元库存现金时: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其他应付款 30
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
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30
贷:营业外收入 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
方法二: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或列入销售费用。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30
贷:库存商品 30
上述处理,只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税务部门以方法二为规范,它有利于税务部门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
④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
这里包括以旧换新、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18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账务上要作购入处理。
【例51—4】丙企业生产的20台产品,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 000元,换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可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例中换入的货物作进货处理,换出的货物作销货处理。另外,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作销售账务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51—5】某商场对某品牌冰箱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500元,新冰箱售价3 510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冰箱60台,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216 402
原材料——旧冰箱 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 802
这里实际上用旧物抵顶了部分购物款。
⑤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即厂家返利给商家,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返利名义较多,如贴息返利、规模返利、年终一次性返利、另行补偿返利等。返利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折扣与折让。
一般在购买方进货开票时,直接从销售方所开票的票面上体现,也可在进货结束后取得经购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上体现,销售方据以红字冲销。
•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或实物。
实物返利一般为经销商所经销的生产厂家商品,也存在少量的非经销商品或固定资产形式的返利。
•购买方在经销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报销有关费用,如广告费、促销费、佣金、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安装维修费用等。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投资、捐赠资产。
销售返利在税务上还没有较具体的规定,一般按收入来认定,收到返利还是支付返利都会碰到税的问题,原则上收到返利要作进项税转出,支付返利要有合理的票据。会计处理有:在发票上直接扣减,类似于销售折扣处理;返还所销商品,支付方计入销售费用并视同销售,收到方则调整原进货成本计交增值税;支付货币资金,支付方列为销售费用,收到方冲减销售成本,并转出进项税。
折扣与折让是返利资金的最好表现形式。它可规范返利行为和会计核算,也平衡了生产地与销售地增值税款不均的现象。对于实物返利,可以理解为取得的货币资金返利转作货款。
对于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明确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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