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标准的主体分类
按标准制的主体,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即国际标准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分别为ISO标准、IEC标准和ITU标准;第二部分是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区域标准的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目前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标准,欧洲广播联盟(EBU)标准,独联体跨国际标准、计量与认证委员会(EASC)标准,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标准等等。
3.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我国国家标准代号,用“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表示。强制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4.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是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目前,国务院标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58个行业标准代号。例如机械行业标准的代号为“JB”。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5.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机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6.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标准的性质分类
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www.daowen.com)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性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这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标准方法的证实
标准方法在引入质量控制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这些证实通常需要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进行证实。“人”方面要证实实验室人员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机”方面要证实配备齐全以及正确配备了标准方法中所要求的设备;“料”方面需要证实测试需要的各类标准物质、试剂等均配备齐全和正确;“法”方面要证实实验室在运用标准方法测试时,能达到标准的检测限、准确度、重复性以及与其他实验室之间相比,测试的一致性,具体要做哪些技术指标的证实,需要具体分析确定。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这里标准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变化、标准中的处理流程、使用试剂、测试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等。
标准方法证实的内容有:
(1)对执行新标准所需的人力资源的评价,即检测、校准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相关标准培训,保留全部的培训教材、培训效果的证明材料,考核合格后上岗。
(2)对现有设备适用性的评价,如设备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是否具备有所需的标准物质,必要时进行补充。
(3)对标准要求使用的培养基、试剂等辅助材料,都进行技术性验收,确定符合标准要求。
(4)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评价,环境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验证。
(5)样品的制备、前处理、存放等各环节是否满足方法的要求。
(6)作业指导书、原始记录表格和报告内容、格式的审查或修订,以适应新标准要求。
(7)标准方法按照标准的要求,按照相关体系流程进行实际实验操作,做好原始记录,出具检测报告。
标准方法证实应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及其证实的记录,标准方法变更后应重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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