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工程项目生产顺利进行,避免人员、财产损失和环境的破坏,确保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对策、方针和行动的总称。
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从宏观上来说,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三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内容。安全法规,也叫劳动保护法规,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来规范操作和管理行为,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侧重于生产过程中对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预防伤亡事故和减轻劳动强度所采取的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条例等;工业卫生,也叫生产卫生、职业卫生,侧重于在生产过程中对高温、粉尘、振动、噪声、毒物的管理,包括防止其对劳动者身体造成危害所采取的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承包方(施工单位)承担着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工程各参与方的共同责任,要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就要求承包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机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和协调,共同来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通过对施工项目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最终实现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
5.1.4.1 施工单位的工作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的直接实施者,对能否实现施工安全目标承担着主要的责任;所以施工单位能否建立一个具有高水平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之下,以“安全第一”为目标方针,以“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对施工全过程中各种工种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施工安全保证要求,采取相应的排除事故隐患的方法。
施工单位要紧跟建筑市场的变化而发展,其安全管理工作应结合建筑施工的特点,不断强化管理,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向科学技术要安全,向安全生产要效益,最终创建以文明工地和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为目标的施工现场,做到规范化管理,做好“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工作。
“一管”:设专职安全员;
“二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
“四不放过”: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此外,从微观的具体安全生产操作出发,承包商要明确以增强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其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真正做到培训与生产相同步,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
5.1.4.2 建设单位的工作
目前,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认识到在建筑项目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现状会带来更多的隐形利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场地材料布置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工地现场流水作业有序,这些情况都可能为业主客户带来好的印象。目标客户的增多,使建设单位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建设单位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没有建设单位对建筑产品的需求,建设项目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应先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强调安全生产目标;其次,在标前会议中进一步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积极参与现场安全管理的手段来完成;由于承包商在项目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将承包商的选择范围限于过去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企业是合理的。如果一个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安全状况来筛选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就可能实现很大的安全效益,而这种筛选主要是基于过去的安全状况的选择。还可以通过对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从宏观源头控制建设项目的安全。(www.daowen.com)
其次,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参与施工安全工作,减少伤害事故,使自身利益得到保证,还可以帮助承包商建立“零事故”的观念。事实上,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勘察设计方、监理方等单位的选择以及在合同中提前对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将激励各参建方把同样的信息传达给他们的员工或分包商,从而共同促进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5.1.4.3 监理单位的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一般来说,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主要的工作有:
(1)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的执行并切实搞好安全生产自控。
(2)严格审查施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做好预控工作。
(3)加强季节性生产的安全防范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5)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常见事故隐患的发生做好预防。
(6)认真审核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要求。
(7)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整改措施。
5.1.4.4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
勘察单位的工作主要在建筑施工之前的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对建筑物基础的质量安全验收或其他需要勘察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部位的质量安全验收时,勘察单位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好相关单位的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树立一种“施工安全设计理念”,即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设计思想对后续的施工安全生产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方案的决策会直接影响建筑安全,设计人员设计内容、选择材料、安排设备构件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都会直接影响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应以安全考察报告作为参考依据,结合自身设计经验来进行设计工作。另外,设计单位还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所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从传统设计观念,即未在勘察设计文件中考虑建筑工人施工安全的旧观念,转变到在施工安全设计观念下,考虑建筑工人的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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