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实施。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关联审批项目的报送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2.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主办部门报送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www.daowen.com)
3.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协办部门报送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 000 m范围现状的1∶2 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做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结论;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
提交的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④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0 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0 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0 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 m范围内)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报送的材料: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②1∶2 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 m范围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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