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四项制度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也为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2年11月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业主责任制”。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有助于落实投资责任,初步改变了筹资建设与经营还贷脱节的弊端,这对于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发现,项目业主责任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项目业主身份不清,项目业主班子不规范,项目业主难以行使法律权力等。为了进一步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于1996年3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经验,项目管理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原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监理试点工作。1995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737号文件,1997年11月,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2000年12月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2013年5月修订并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www.daowen.com)
1983年6月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这是第一个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国家法规。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是由建筑生产特有的规律决定的。
4.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我国从1979年开始相继颁发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等法规文件,开创了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事业。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工程建设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科学化的新时期。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自2012年3月27日起执行。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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