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国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应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发生争议,只能以仲裁的形式解决而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交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该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无法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案例3
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皮革服装,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文件称:上述皮革制品有60%发生霉变,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问: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本案涉及CFR条件下商品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首先,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说明产品变质发生在德国公司内地,由此可见此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其次,德国该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书是该国某内地出具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再次,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国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www.daowen.com)
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案例4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交货,但到了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参考答案:
(1)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2)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因此卖方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货。
案例5
美国A公司从国外B公司进口一批圣诞服装,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卖方违反合同,到10月7日才装船,致使该批服装到美国时圣诞节已过,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分析:A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
(1)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2)本案例涉及违约问题。所谓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违约可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若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能预知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也没有理由可以预知会发生违反合同的这种结果,即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都可称为非根本性违约。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可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只可请求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
(3)结合本案例,由于B公司迟延交货而使该批服装到达美国时圣诞节已过,致使A公司无法从该批货物拿到预期的利润值,故B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案例6
我国从印度进口真丝原料200t,交货期为8月,然而4月印度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印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
问:中方应如何对待?
参考答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印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印商可以从其他地方收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个月可供印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印方要求,应要求印方如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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