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考虑要点

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考虑要点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案例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服装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 100美元。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考虑要点

案例1

服装货物从我国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大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木板松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

问: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参考答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是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是②。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礁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3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服装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 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 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第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 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案例4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用塑料袋包好,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 000美元。根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www.daowen.com)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10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若是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口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5

我国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服装,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服装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 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服装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 500美元。

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1 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及CIF的风险分界点问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10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3)结合本案例,1 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 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责任的,另外,根据CIF风险分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案例6

某合同中规定:“6、7月分两批平均装运”,我方某公司于5月12日收到美国某公司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

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由于合同规定“6、7月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因此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虽然并无冲突,但由于买卖双方又要受合同及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故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