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国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购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加之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更加以确认,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案例2
我国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受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
(2)这个案例涉及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规定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为逾期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第一,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第二,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第三,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第四,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3)本案中,我国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国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案例3
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为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该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方星期二上午的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信联络一切情况正常。
试问:应如何处理该客户复电,为什么?
参考答案:(www.daowen.com)
(1)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迅捷的通信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3)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发盘需24h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h到达(即当日下午到达),可见撤回的通知是先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的,故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受无效。
案例4
法商于9月5日向我国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电我国该外贸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国该外贸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认为不能同意其撤销发盘的要求,2h后,我国该外贸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的发盘内容,法商收到我国该外贸接受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
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第一种是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第二种是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
(3)结合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所以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而我国该外贸公司表示接受的通知是在法商规定的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的,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5
我国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纺织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在我方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的变化,故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的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1日接受无效。
(2)这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的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我国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国出口企业于6月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6月2日的还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国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5日的接受无效,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国出口企业愿意以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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