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别差异对伊斯兰金融发展的影响

国别差异对伊斯兰金融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伊朗位列伊斯兰国家金融资产排名榜首,在全球最大伊斯兰金融机构排行榜中,伊朗的伊斯兰银行也占据了绝对领先地位。目前,沙特有4家金融机构进入全球最大伊斯兰金融机构排行榜。这一理念为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金融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其金融基础设施非常完善,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伊斯兰金融中心。目前,各国对伊斯兰银行监管的主要分歧集中于伊斯兰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上。

国别差异对伊斯兰金融发展的影响

1.发展模式的差异

在伊斯兰金融不长的发展历史中,因伊斯兰教并没有独立的律法在规范金融活动,某些国家如伊朗和巴基斯坦,其境内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就被伊斯兰教法所制约,必须完全符合伊斯兰教义,可说已经完全“伊斯兰化”了。还有些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等,则实行所谓“二元制”,亦即通过制定专门的法案来对伊斯兰金融业务进行规范,进而让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能适用不同法律而并存经营。概而言之,主要有三种发展模式。

(1)以伊朗为代表的金融体系全部伊斯兰化。虽然伊朗、巴基斯坦和苏丹都宣布将本国金融系统全部伊斯兰化,但只有伊朗执行得最彻底。伊朗以哈乃斐派穆斯林[18]为主,该学派强调理性对待圣训,该理念对伊朗伊斯兰金融较快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伊朗位列伊斯兰国家金融资产排名榜首,在全球最大伊斯兰金融机构排行榜中,伊朗的伊斯兰银行也占据了绝对领先地位。

(2)以沙特为代表的伊斯兰金融系统形式。沙特政府宣称其国内金融机构都是根据伊斯兰金融原则创办和开展业务的,因而没有必要统统冠以伊斯兰的名称。沙特以罕百里派穆斯林为主,该派别重视传统和理论,对伊斯兰教法观点极为严苛,这也部分解释了沙特伊斯兰金融起步较晚且非常保守的发展模式。目前,沙特有4家金融机构进入全球最大伊斯兰金融机构排行榜。

(3)以马来西亚为代表的伊斯兰金融与传统金融并存。大多数中东和东南亚的伊斯兰国家实施的是传统金融与伊斯兰金融并存的金融体系。两类金融机构凭借在竞争中凸显的优势吸引顾客,广大顾客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自由选择。以马来西亚为例,近年来该国伊斯兰金融发展势头迅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沙菲仪派穆斯林在该地区占据主导地位,该派别以中庸、温和、平衡为特征,既尊重传统,又不僵化于传统。这一理念为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金融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马来西亚是世界上第一个发行伊斯兰债券的国家,目前全球2/3的伊斯兰债券都在该国发行。其金融基础设施非常完善,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伊斯兰金融中心。

2.商业原理的差异(www.daowen.com)

不同国家的伊斯兰银行在各种业务上遵循的教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各银行优先采用某些原则以及应用特定原则到何种程度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伊斯兰银行的监管部门。如果某国制定了伊斯兰金融体系发展政策,那么其货币当局将决定或建议该国伊斯兰银行应遵循的商业原则;而如果伊斯兰银行所在国货币当局没有相关规定,则这些原则的选择和应用则取决于银行自身。比如,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银行更偏好采用买卖原理和费用厘定原理来设计产品,围绕这两类原理共设计了14种商业原理的变体;而伊朗和巴基斯坦的伊斯兰银行则更偏好盈亏共担原理。总体来看,马来西亚在各种原理上的运用最为灵活,创新形式也更为丰富,这也解释了过去10年中马来西亚快速成长为东南亚最重要的伊斯兰金融中心的原因。

造成不同国家的伊斯兰银行会遵循不同伊斯兰商业原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伊斯兰银行只受所在国家伊斯兰教法的约束。各国的伊斯兰银行只接受其所在国家法律的制约,同时,每个伊斯兰国家还有自己的宗教权威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国的伊斯兰银行活动,特定国家的宗教权威不受他国宗教权威的支配,所以特定国家颁布的特定法律指令不适用于超出其司法管辖范围的区域。其次,目前尚缺少一个能有效监管全球伊斯兰银行的国际组织。虽然已成立了国际伊斯兰银行协会、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但它们尚不具备对成员进行法律控制的权力,它们的会员资格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因此,每家伊斯兰银行都可以自由选择希望采纳的原则,并应用于自己的金融业务。再次,尚未建立起全球统一的伊斯兰商业原则综合列表,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与审计组织(AAOIFI)设定的标准中也没有要求伊斯兰银行对外披露这样的列表。

3.监管制度的差异[19]

随着全球伊斯兰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及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伊斯兰银行的监管也显得越发重要。由于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很难将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监管法规框架直接套用在伊斯兰银行上,针对传统银行的监管工具也难以起到理想效果。1991年成立的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与审计组织(AAOIFI)先后发布了50多项行业标准,涉及会计、审计公司治理、伦理等多个方面。2002年成立的伊斯兰金融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和发展各成员国广泛遵循的伊斯兰金融体系标准,其作用相当于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巴塞尔委员会。其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为基础,结合伊斯兰金融特点,制定了与BASELII三大支柱相对应的相关准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伊斯兰金融监管框架(瞿强,2008)。但由于地区宗教差异及各国的伊斯兰金融机构发展水平不同,上述机构制定的标准在实际推广中并非一帆风顺,统一监管还处在摸索之中。

目前,各国对伊斯兰银行监管的主要分歧集中于伊斯兰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上。马来西亚、也门等国认为监管伊斯兰银行的制度应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其他国家(如巴林、卡塔尔等)虽然承认伊斯兰银行活动的特殊性,但仍倾向于将其置于传统银行的监管体制中,仅对已颁布的法规、指导原则略作修改。在采纳国际标准方面,多数国家对伊斯兰银行的监管都采纳了BASELII、IFSB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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