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经历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但现行国际货币秩序的基础仍然是经1976年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基本秩序。[5]其主要内容如下。
1.“黄金非货币化”
废除黄金条款,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也就是使黄金与货币完全脱离联系,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活动,但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须用黄金支付的义务一律取消。在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总额中,按市场价格出售1/6(约2 500万盎司)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1/6按官价归还成员国,剩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85%做出的决议进行处理。
2.浮动汇率合法化
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方面的安排,因而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并存。但各成员国将与基金组织合作来“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促进汇率稳定的制度”。基金组织要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缩小波动幅度,使汇率符合各国长期基本情况,不准成员国操纵汇率来阻止对国际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或对其他成员国赢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它还有权要求成员国解释它们的汇率政策,并推行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www.daowen.com)
3.确定成员国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主要储备资产
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将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参加SDR账户的国家可以用SDR来偿还欠基金组织的债务,使用SDR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SDR进行借贷。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4.确立了基金协定的责任制度
基金组织成员国在不履行基金协定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将受到丧失使用普通资金、停止行使投票权、强制退出基金组织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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