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元二十二年十月六日又发布《命钱物兼用敕》云:“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既然丝织品能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那么山东作为一个丝织品重要产区,人们对于丝织品这种货币的强烈追求是不言而喻的,而恰恰是这种追求也成为推动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纸币出现以前,以绢帛充当货币的做法古已有之,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绢帛以其轻便而成为当时的主要货币,正如清人赵翼所说:“魏文帝时并罢钱,令民以谷帛相易。六朝则钱、帛兼用,而帛之用较多。”(《陔余丛考·银》)只是当时没有明文的法令规定而已。至唐代,不仅政府三番五次下令“钱货兼用”,甚至出现了以“布帛”为本、“钱刀”为末的状况,如玄宗开元二十年(732)九月二十九日发布《令钱货兼用制》云:“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唐会要·杂录》)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六日又发布《命钱物兼用敕》云:“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下》)在唐代,像这样以法令形式对交易过程中的钱帛兼用做出明文规定的事例不在少数,如宪宗元和六年(811)二月规定:“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旧唐书·食货志》)又如文宗大和四年(830)诏:“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新唐书·食货志》)既然丝织品能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那么山东作为一个丝织品重要产区,人们对于丝织品这种货币的强烈追求是不言而喻的,而恰恰是这种追求也成为推动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的因素之一。(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山东丝绸史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