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立初期,政治形势不容乐观,连年的战争,令百姓痛苦不堪,许多人采取了隐匿户籍、逃租避役手段,致使国无劳力,生产发展无从谈起。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山东也很明显,如《隋书·食货志》记载:“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曹土旧俗,民多奸隐,户口簿帐恒不以实。”(《隋书·乞伏慧传》)面对这种局面,隋文帝一方面采取了强硬的“大索貌阅”措施,令各地州县政府对在籍的编户成员,按年龄、长相及身体特征等进行登记造册,验明正身;另一方面采取了轻徭薄赋、发展个体小生产及家庭副业手工业的措施,推动了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开皇三年(583)规定:“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原来调绢一匹为四丈,现减为二丈,赋税明显减轻。开皇十二年(592),因府库充盈,积满为患,故下令“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隋书·食货志》)。这更是方便了个体小生产者。但隋炀帝即位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炀帝“征求无度,侵夺任己。下民困扰,各靡聊生。丧乱之余,百不存一”,终致出现了“干戈未静,桑农咸废”[10]、“百姓凋残,酷法淫刑,役烦赋重,农夫释耒,工女下机”[11]的局面,正常的个体小农生产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生产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唐朝建立,吸取隋亡的教训,实行均田制,劝课农桑,发展经济,山东蚕桑丝绸业再度发展起来。唐制规定: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新唐书·食货志》)凡授田者,一律以二十亩为永业田,且明确规定永业田必须种植包括桑树在内的适宜树木,这就为蚕桑丝绸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对于永业田中是否置桑,政府也是有一定的监察与管理措施的,如唐宪宗《劝种桑诏》中明文规定:“农桑切务,衣食所资。如闻闾里之间,蚕织犹寡,所宜劝课,以利于人。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检一亩,令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至年终,委所在长吏检察,量其功具殿最奏闻,兼令两税使同访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长吏重加责科。”[12]以往朝代统治者也都重视蚕桑丝绸业,往往将之看作本业,与农业并提,并且从北魏开始正式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将所均之田分成露田与桑田,即唐代的口分田与永业田,明确规定桑田中种桑的数额。但是,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当时只是将未种之地收回,并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到唐宪宗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劝种桑诏》第一次以诏文形式明确地表明政府对于蚕桑生产的重视,其中不仅指定了检察人员、机构,规定了奖惩办法,而且有开始将蚕桑生产与考核宦绩联系在一起的趋向。这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制规定:“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桑麻尽者,免其调。”(《新唐书·食货志》)调即为随乡所出,就山东来说,大多以丝织品为主。此外,庸是一种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也促进了丝织业的发展,以绢代役,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丝织品数量,另一方面,节省了劳动力,劳动者可以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耕织业中。反过来说,加役一定天数还可以免除调的负担。此外,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出现了桑麻俱尽的情况,则免其调。总而言之,当时的政策是既宽松又灵活的,这种政策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www.daowen.com)
唐代由少府监掌管百工伎巧之政,下辖织染署掌供天子、太子、后妃、群臣之冠冕、组绶及织纴、色染。并规定了丝织品的规格定制,同时专设监察御史,分察百僚,巡按州县,其六大职能之三就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新唐书·百官志》)。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要每年巡视一遍属县,“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敷五教”(《旧唐书·职官志》),并将所考察情况作为褒贬官员的依据。正是由于政府的重视及相应政策的推动,许多官员勤政,据《新唐书》记载,武则天年间,鉴于青、徐、曹、沧等地,“或困水旱,或顿兵疫,死亡流离略尽”,陈子昂曾上书进谏,主张“修文德,去刑罚,劝农桑,以息疲民”;唐中宗景龙年间,朝廷以河南、河北两道蚕产为佳,虽水旱也可以以蚕桑折租,封户多有怨言,时任刺史的张廷珪便上书请求折免田租,以减轻蚕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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