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政局动荡,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每届政权建立时,为了巩固政权,都想方设法变革政策,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其中就包括鼓励蚕桑丝绸业发展的政策。
(一)各届政府的土地制度为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提供了土地保障
曹魏时实行屯田制,利用军民垦荒种田,以保证军队供给和税收。西晋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实行了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晋书·食货志》)魏晋时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所屯或所占之田的用途,但屯田制与占田制政策的实行为社会提供了比较安定的环境,客观上促进了蚕桑丝绸业的发展。到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实行了均田制,二是明确将土地分成了露田和桑田。太和九年(485)下诏:“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并且限三年种完,如没有全部种完,就没收未种之地,如果在地里多种桑榆,不受限制;露田不准买卖,桑田可以买卖定额20亩的不足或多余部分;露田在身没后须归还国家,但桑田实行世业制,可世代传承。北齐如同北魏,授露田与桑麻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规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隋书·食货志》)北周也有露田与桑田之受。从北魏开始实行的、以永业方式授予百姓的桑田,非常有利于稳定蚕桑生产基地和发挥人民经营蚕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
(二)历代政府的劝课农桑政策对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起到了保护和推动作用(www.daowen.com)
曹魏明帝时,大司农司马芝奏言:“国家之要,惟在谷帛。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廪充实,百姓殷足……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可见,曹魏武帝和明帝都实行了专以农桑为务的政策。西晋武帝泰始四年(268)下诏劝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八年(272),司徒石苞提出:“州郡农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属令史,有所循行。”(《晋书·食货志》)东晋元帝于太兴元年(318)下诏:“二千石令长当只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晋书·元帝纪》)后赵石勒曾“遣使循行州郡,劝课农桑”(《晋书·石勒载记》)。北魏太祖皇始元年(396)征战时规定:“军之所行,不得伤民桑枣。”(《魏书·太祖纪》)明元帝神瑞二年(415年)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农桑。世祖太武帝太平真君四年(443)曾提出:“牧守之徒,各厉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听妄有征发,有司弹纠,勿有所纵。”(《魏书·世祖纪》)高祖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诏曰:“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九年(485)冬十月下诏:“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魏书·高祖纪》)世宗景明三年(502)十二月下诏:“民本农桑,国重蚕籍,粢盛所凭,冕织攸寄。比京邑初基,耕桑暂缺,遗规往旨,宜必祗修。”(《魏书·世宗纪》)此外,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所实行的,百姓以上,皆可服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的政策,使市场上丝织品的需求量大增,这也为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政策保障。
(三)众多官员的劝课农桑推动了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
曹魏政权建立初期,要向州郡收取绵绢租税,长广太守何夔上书,请求给州郡一定时间的自由,他说:“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无所不至矣。”(《三国志·魏书·何夔传》)魏明帝景初初年,泰山平阳人高堂隆曾上疏曰:“士民者,乃国家之镇也;谷帛者,乃士民之命也。谷帛非造化不育,非人力不成。是以帝耕以劝农,后桑以成服,所以昭事上帝,告虔报施也。”(《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此外,前秦丞相、北海剧(今山东寿光南)人王猛,刘宋时的青州刺史申恬,北魏孝明帝初期的清河内史杜纂,也都是劝课农桑的典范,他们的行为都起到了推动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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