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汇总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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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农工办,由市委农工办发文公布,颁发“高密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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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高农工办发〔2013〕5号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胶河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咸家工业园管委会,胶河生态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本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二条 凡在高密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标准见附件2)。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委农工办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同时,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专业生产率占90%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3.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他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

4.有相关财务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5.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防灾抗灾能力。从事粮食、黄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机械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

6.围绕所从事产业,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用地相对集中连片,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www.daowen.com)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高,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90%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本镇街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8.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取得资格认定。

2.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区提出申请,镇街区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街区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材料。(粮油、露天瓜菜、设施农业、果树、黄烟等产业到农业局申报;苗木花卉到林业局申报;养殖业畜牧局申报;水产养殖到水利局申报;种养结合的到农业局申报,由农业局会同畜牧局认定。)

3.认定。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农工办,由市委农工办发文公布,颁发“高密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4.工商登记。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高密市或以上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5.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①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②家庭农场基本情况;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④生产经营有关账簿;⑤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⑥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2年审定1次。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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