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农工办发〔2013〕5号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胶河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咸家工业园管委会,胶河生态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高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密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本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二条 凡在高密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标准见附件2)。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委农工办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同时,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专业生产率占90%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3.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他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
4.有相关财务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5.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防灾抗灾能力。从事粮食、黄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机械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
6.围绕所从事产业,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用地相对集中连片,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www.daowen.com)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高,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90%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本镇街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8.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取得资格认定。
2.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区提出申请,镇街区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街区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材料。(粮油、露天瓜菜、设施农业、果树、黄烟等产业到农业局申报;苗木花卉到林业局申报;养殖业到畜牧局申报;水产养殖到水利局申报;种养结合的到农业局申报,由农业局会同畜牧局认定。)
3.认定。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农工办,由市委农工办发文公布,颁发“高密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4.工商登记。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高密市或以上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5.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①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②家庭农场基本情况;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④生产经营有关账簿;⑤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⑥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2年审定1次。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