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中的“家庭”强调了其基本经营单位仍然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严格一点说,应该是夫妻二人、不常年雇工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农场”当然隐含着规模化的意蕴。在平原地区,辅以发达的机械化程度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个家庭完全可以承受6.67~20公顷的粮食作物经营规模和劳动强度。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了它适宜于以家庭为基本的经营和劳作单位,这种形式最具活力和效率,最能激发农民的创造性,也最能保护耕者的积极性。
中国古时便有“耕者有其田”的传统,历代统治者总会在业权和佃权之间摇摆不定。过于倾向后者,会使整个产权结构发生紊乱,使富者心生恐惧,进而引发“移民潮”;但过于倾向前者,保护物权,对于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变动进而人地关系发生变动、农村租佃结构发生变动的事实视而不见不做回应,在那种低水平经济状态下,不仅粮食安全不保,还可能引发流民造反。
保护耕者权利,更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条经验。国民党到台湾后,保护经营权,准确地说是小农耕作权,1950年,对企业法人包地高度警惕。日本从20世纪50~70年代也是保护经营权20多年,后来几次修改《农地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规模集中。总之,都是从效率角度考虑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在过去半个世纪以来致力于保护和鼓励“自立经营农户”的巨大努力,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经济体进入到现代化深水区后,对农业这种幼稚产业采取怎样的政策姿态的问题。(www.daowen.com)
近年来,一些地区借发展农业、推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名,强制推动土地的规模化集中,甚至突破农地用途管制,攫取土地增值收益,侵害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权益。为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农地用途管制是一个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当前,一些土地流转活跃的农村中,实质上出现了一种“三权分立”的经济结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承包权属于作为地主的小农,经营权则通过流转转移到作为佃户的小农或作为佃户的公司手中。如果承包权流转到乐于从事农业的农户手里,这个经营权是弱势的;如果流转到公司手里(所谓“资本下乡”),这个经营权就是强势的。如果这个公司与其他势力结合(资本与权力联合),那就很可能无法、无天、无敌了。因此,在家庭农场、合作组织、资本农业三者中,最值得鼓励的应当是家庭农场,让那些真正的耕者享受规模经营的市场利润和相应的政策支持。30年前的农村改革,开启了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今天的土地流转,则标志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随着农村老龄化和劳动力转移的加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对耕者经营权的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全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各个省份都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政策制定了家庭农场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现在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本文将以山东省的《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为例,为大家简单罗列一下审批管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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