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国营农场内的职工家庭农场,还有一种民营农场的农户家庭农场形式的存在。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也就是上述的职工家庭农场类型。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样的文件,更多的鼓励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
它不同于职工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共有符合本次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 174万公顷,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
从美国的家庭农场形成、发展及特点来看,美国农业的发展是基于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以及政府调控与保障的结果。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也在不断努力探索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发展模式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私有化和农业产业化等观点。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现状来看,实行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也就会失去土地为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土地私有化道路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并不相容;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农场与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同样存在着土地分割细化,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上一直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实质上就是“包产到户”或“均田制”,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平均主义。这一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无不都在经历巨大的变革,作为家庭联产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已逐步暴露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能力的增强,但现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则处于一种“独立、分散、无序”的状态。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生产发展的先进经验,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在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为构建民营农场制度。
民营农场是指由投资者出资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有农民以资金、技术、机械、土地等入股并借以取得股份分红,独立经营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现状,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民营农场可以采取股份制方式,这样既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农民得到土地所提供的基本保障。
民营农场不同于国外的家庭农场,其基本区别为:
第一,土地性质不同。我国的民营农场在土地性质上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西方国家的土地则归私人所有;
第二,经营模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而西方国家的农场经营则由农场主做主;
第三,报酬分配方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农业工人,既可以取得薪金收入也可以取得土地分红,西方国家的农业工人仅仅取得薪金收入;
第四,接受宏观调控方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宏观调控手段的影响,既有政策调控也有市场调控,而西方农场的经营管理与生产主要依赖市场调节。
目前,我国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上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效应。
(一)可以优化土地资源政策,实现集约化经营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解决现行土地分散经营产生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走规模经济道路。在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生产方式下,土地被分割细化,浪费严重。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经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这可以从大部分的农户弃田抛荒看出。在农村,不管是土地,还是其他资源都存在一个集中的趋势。土地向会种田、想种田的农户集中,资源向大户集中。只有集中才能获得规模效益,只有集中才有可能使土地经营的边际效益大于土地经营的边际成本,从事农业生产才有可能生存下来。通过建立民营农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规模不经济问题。同时,由于农场生产规模较大,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中可以实现批量购买,降低生产成本,即使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也可以获取较高利润。(www.daowen.com)
(二)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走与国际农业接轨之路。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和把握,一般农户都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加之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农场制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并顺应市场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变。
(三)可以提高农业商品化水平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提高农业商品化水平,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尽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多年,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商品化程度仍然较低,基本维持在小农经济状态,实物分配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劳动力的劳动付出从来没有得到货币承认和回报,农户在计算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时也从未考虑过劳动力费用概念。建立民营农场制后,农户转变为农业工人,其收入也必然实行货币化分配。随着劳动力收入的货币化必然带动相关领域的商品化进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状态,使得这块维持在商品经济边缘的产业及早进入商品经济行列。
(四)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我国工业化水平。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对土地的依附性方面大大降低,农民就业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非农就业收入比重大,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大大淡化。由于城乡二、三产业的发展,有些地方,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和部分城市郊区,土地收入已经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了。也就是说,农民不再仅靠土地经营来维持生计了,土地也不是唯一的生存就业保障了,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弱化了承包土地的社会功能。民营农场制度建立后,可以使更多的农民脱离土地对自身的束缚,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五)有利于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有利于吸引资金向农业领域流动,解决农业发展中资金不足问题。长期以来,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倾斜与呵护,无论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还是农业专项资金的运用,都不难看出政府的良苦用心,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资金具有趋利性,这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常识,通过建立民营农场,可以吸收社会富余资金,缓解农业发展资金的不足,同时民营农场是按照企业化模式进行运作的,投资者可以成为农场的股东,投资必然会获得回报,我们相信民营农场一定会成为投资者投资的乐园。
(六)可以起到示范试点的作用
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便于在全国推广。就我国目前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各地农业生产的具体状况不同,环境也存在差异,如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业生产方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全国统一推行和实施民营农场制度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我们可以通过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然后在全国推广,从而推动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转变。
(七)可以提高和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农业生产的单元作业,农户在生产品种及农业生产的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尽管基层政府在农业生产的引导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盲从性,弱化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理论更加强调社会的分工与协作功能,民营农场制度建立后,可以实现生产组织、销售组织、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只有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才能使我国农业生产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八)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从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在涉及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采取避实就虚的态度,缺乏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具有实质性的触动,到目前为止,学术界提出的构建民营农场理论缺乏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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