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农场的历史并不算是很悠久,它是随着历史的变迁慢慢出现的新的农业发展组织形式,下面将从我国农业发展历史进程的角度来分析,家庭农场这个新生事物又是以怎样的农业发展背景来出现和成长的,见表1。
(一)按国民经济计划时期划分
表1 家庭农场的发展背景
(二)以重大事件为标志划分
1.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2) 从192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就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并在苏区进行了实践。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将刘少奇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作为党内文件,发至各解放区贯彻执行,在广大的解放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台湾省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使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4 667万公顷土地,摆脱了每年向地主缴纳地租的负担。土地改革运动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地租剥削制度,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了48.5%;粮食增长44.8%,年增长13.1%;棉花增长193%,年增长43.1%。1952年农业生产已达到和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1936年,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从农产品流通方面看,在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之前,我国的粮食市场是一种自由市场,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即公粮外)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当时经营粮食的,除国营商业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外,还有私营粮商。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全国上市粮食1 740万吨,国家和供销社收购69.9%,私商收购30.1%。由此可以看出,私营粮商在当时的粮食市场上还是很有力量的。
2.农业集体化阶段(1953-1957)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农村变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1953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1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全国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2月,中共中央正式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根据上述决议和命令,农村流通体制和生产体制相应发生迅速变化。
1953年,粮、油统购统销。1954年,棉花和棉布统购统销。1955年,生猪派购。1956年,统购范围扩大到烤烟、麻类、甘蔗、茶叶、蚕茧、羊毛等农产品。1957年,进一步将相当多的经济作物和药材纳入统购范围。随着统购统销制度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的推行,农产品传统流通体制框架遂告形成。(www.daowen.com)
在流通领域中强化指令性计划、弱化市场调节的同时,生产领域中也逐步加快集体化(当时称为农业合作化)步伐。从1953年初开始到1956年底,用了不到4年的时间(实际上主要1956年),完成了农业集体化进程。到1956年底,全国96%的农户已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其中88%的农户参加了高级农业合作社。
集体化运动在一定意义上是正在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流通体制向生产领域的延伸。反过来,农业生产集体化的完成又为农产品传统流通体制的巩固和顺利运转提供了制度保证。正是在集体化运动基本完成的1956年10月6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规定统购统销一般以社为单位。这样,在集体化之后,国家便不再与农户直接发生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购销关系,而是以合作社为购销主体,从而使国家在农村的统购统销对象,一下子从原来的1亿几千万农户,简化为几十万个合作社,明显增强了国家对农业经济活动的控制能力。国家从此建立起了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等各个环节,高度集中的传统农业经济管理体制。
3.人民公社阶段(1958-1978)从1958年开始,我国经济建设明显向生产发展上的高指标和生产关系上的所谓高级形式过渡,在农村,则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共产风,是从两个方面推行当时的农业发展战略的。一方面,从变革所有制入手,试图一举实现生产力的大跃进;另一方面,从斩断商品交换关系入手,试图一举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捣毁滋生资产阶级的温床。在进行所有制变革和经济管理方式试验的同时,对农产品流通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1958年4月,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附近的2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一个包括9 369个农户的大社,当时曾叫大社和集体农庄。7月份,根据《红旗》杂志第4期《在毛泽东的旗帜下》一文中引证的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的指示,改称嵖岈山人民公社,从而在中国诞生了第一个人民公社。公社化运动从7月份开始发展,经过8月份普遍规划、试办,9月份进入全面高潮。10月1日,新华社报道,全国农村基本实现公社化。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病。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造成了我国农业长期徘徊不前的状况。实践证明,人民公社不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及时地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体制,而是采用了“农业学大寨”这样的群众运动来维持这种体制的继续运转。
4.家庭承包制阶段(1978年至今)旧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对农民来说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了,并且不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发地开始搞起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承包制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生机和希望。党和政府顺应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在全国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制,提出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政策,调整了工农关系,增加了农业投资,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这一系列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到40 730万吨,比1977年的28 270万吨增长了44%。农业总产值以每年6%的速度持续增长。
家庭承包制的实质是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离,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仍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但通过承包,实行统分结合,把经营权分解为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两个层次,一方面发挥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发挥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
国内外实践证明,农业生产适宜于家庭经营,即使在发达国家,家庭经营仍然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形式,社会化的服务则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此,家庭承包制是适合中国农业实际情况的大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制。1986年以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业出现的徘徊不前的情况,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有所下降,实际上并不是家庭承包制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国家农业政策,特别是农业投资减少、农业生产资料涨价等失误和家庭承包制的不完善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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