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项目造价变更管理的有效方法

项目造价变更管理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首要的是明确界定所发生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及时地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十分重要的是合同双方都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去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最为困难的是对“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

项目造价变更管理的有效方法

尽管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有上述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按照表8-1给出的工程项目成本变更分类,本章就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按照如下几个方面去展开讨论。如前所述,这是以工程项目的造价变更(或叫合同价款调整)为例给出的这类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所以其主要依据是我国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我国规定)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FIDIC合同条款

(一)项目客观变化需要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这是表8-1中给出的第一类,即项目客观变化需要造成的项目成本或造价变更。这一类总共有四项项目造价变更,它们的具体变更管理方法讨论如下。

1.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按照国际通行准则,由此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是:首先要确定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的时间,只要是在基准日(我国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之后和项目竣工之前,法律法规发生改变(包括实施新法或法律修订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法规改变)而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产生影响或带来损失时,项目造价就应相应进行变更。其具体管理方法是首先要由承包商根据实际和预计的时间与造价增减情况向业主发出通知,项目业主在收到这类通知后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然后双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的项目造价变更方案。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项目造价变更协议,则可按照后面讨论的项目造价变更争议解决办法去解决,从而确定并执行项目造价变更的方案。我国的做法唯一的不同在于:按照我国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造价确定和变更的决定方面还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这与国际上由市场对此起决定性作用是不同的。

2.项目所需资源价格变化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当项目所需资源(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等)的市场价格与基准日期比较出现涨落时,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应就此进行项目造价变更(即使是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国际通行准则,由此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是:双方应该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时),根据项目所需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以及其他资源的价格升降差进行计算、协商、确定和变更项目的造价。按照我国规定,其中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承包商采购(甲供情况除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其单价变化超过规定比例后按超过部分的价格进行变更,这类造价变更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计算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的变更。这种变更也需要由承包商先提出书面报告,业主在收到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后(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商书面报告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项目造价作出变更。

3.项目暂估价与实际价偏差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在许多情况下,项目所需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某些独特专业的工作都是无法在签署项目合同时确定的,所以此时只能按照这些材料、设备和独特专业的工作的暂估价确定项目合同造价,然后等实际采购(招标或购买)后再按照实际价去进行项目造价变更。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主要有三种具体管理方法:其一是项目合同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某些独特专业的工作按照招投标采购的,需要将中标价格与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费用全部列入变更后的项目合同造价。其二是项目合同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某些独特专业的工作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需要将经业主确认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价格与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费用全部列入变更后的项目合同造价。其三是项目合同中的暂估价专业项目工作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我国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其中,项目合同中暂估价的独特专业的工作的招投标一般由合同双方依法组织招标并选择专业工作分包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双方的初始造价中。

4.项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在项目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涉及十分繁杂的情况而具有较独特的管理方法。具体分别讨论如下。

(1)“不可抗力”情况的确认。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首要的是明确界定所发生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况。按照国际惯例,“不可抗力”是指某种人们无法控制的异常事件或情况。这种情况在人们签订项目合同之前无法预知,故无法进行合理的准备,而且在这种情况发生后人们也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并且人们不能归因于项目合同某一方。所以“不可抗力”主要包括战争、判乱、恐怖活动、内战、罢工和自然灾害等。

(2)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及时地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或受阻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时,应尽早(多数规定在14天内)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情况的通知,并明确说明无法履行或受阻履行的各项合同义务。发出这种通知的一方,可以在这种“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并且不应因此而遭受另一方支付的损失。

(3)减小“不可抗力”的损失。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十分重要的是合同双方都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去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特别是当发出通知的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相应通知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所造成的额外损失应由相应的责任一方承担。

(4)“不可抗力”的后果处理。在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中,最为困难的是对“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具体管理方法是:如果承包商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因“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并使其遭受延误和增加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提出相应的工期和费用索赔。项目业主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应对这些索赔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如果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使项目受到阻碍连续或累计超过一定时间,合同任一方均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这种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此时项目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已完成合同工作及为项目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费用以及合理的任何其他费用。

(5)我国的规定管理方法。按照GB50500-2013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综上所述,由于项目客观变化需要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涉及多种情况,从项目造价管理的角度开展这种管理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努力将项目客观环境发展变化所造成的成本损失降到最小,其次是合理安排好这种损失相关的项目合同造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们主观意愿变化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这是表8-1中给出的第二类,即人们主观意愿变化所造成的项目成本或造价变更。这一类中也有四项项目造价的变更,它们的具体变更管理方法讨论如下。

1.项目设计发生变更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对于因项目设计发生变更而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因为国内外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分工合作情况不同,所以管理方法也不同。由于我国项目设计和施工多数是分别由设计院和工程公司实施的,所以在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中,项目业主承担因项目设计变更而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责任。因此按照我国规定,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即项目设计变更),则导致的项目综合单价、项目工作量、各种规费、措施项目费以及承包商的合理利润都必须由项目业主承担,所以必须按照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是国外多数是采用设计与建造总承包的方法,所以项目总包商需要对项目设计变更承担责任,因此在这方面的国际惯例是如果在承包商设计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承包商需要自费对这些设计缺陷及其带来的问题进行改正。但是如果项目设计错误是由于项目业主在设计要求中的数据和资料出现问题,尤其在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对项目的预期目的说明和性能标准与要求等出现问题时,则项目业主需要对此负责,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项目设计变更所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是业主承担。

2.项目进度计划变更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项目进度计划的变更在国内被称为“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但是在国际上很少有这种项目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赶工”会导致项目质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和损失)。国内有关项目进度计划变更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的主要规定是:项目业主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时,应首先征得承包商同意后再与承包商商定所应采取加快项目进度的措施,并随后修订合同项目进度计划。当项目业主要求项目提前竣工时就应承担承包商由此而增加的项目成本,并向承包商支付提前赶工补偿费用。但是国际上在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实际进度提前或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会有造价奖惩的规定(国内也有类似的项目合同),并且还有借助价值工程去加快竣工的规定和管理方法。该方法要求承包商可随时向业主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会加快竣工的建议,如果业主同意则承包商要提交对设计和所需工作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变更以及对调整项目合同价格的建议书,项目业主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回复并发出执行变更的指示,然后双方商定或确定对项目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的调整,最重要的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这些项目造价变更中应该包括合理的承包商利润。

3.项目范围计划变更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项目范围计划变更多数是与设计变更相关联的,对于非设计变更造成的项目范围计划变更(零星变更),国内的管理规定称其为“计日工”,国外的管理规定称其为“计日工作”。国内外这方面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国际规定是项目业主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商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种计日工作必须是原有合同计划中有同样的工作,否则不属于计日工作范畴),然后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报价单,在业主同意造价变更并实施变更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凭证申请支付,在项目期由项目业主一并给予(即包括承包商利润)。国内的规定是项目业主通知承包商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在该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应的工作和所用资源的报表与凭证给业主复核。如果某计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现场签证报告,业主在收到后2天内予以确认以作为计日工作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到支付期时承包商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的签证汇总表并列入进度款支付。(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可知,不管是项目业主还是承包商,都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自己主观意愿的变化(或者说人们对项目认识的调整)而形成项目变更,对这种项目变更所采取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的关键是:谁造成的变更就由谁来支付变更的代价(包括合理利润)。

(三)主观与客观不相符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这是表8-1中给出的第三类,即主观与客观不相符而造成的项目成本或造价变更。这一类中也有四项项目造价变更,它们的具体管理方法讨论如下。

1.合同造价暂列金额变化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所谓“暂列金额”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合同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以用于在项目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和发生索赔与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很显然,这是人们为了预防主观与客观不相符而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有关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我国的规定是: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按照实际需要支付后如果尚有余额则归项目业主。国际这方面的规定是: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业主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按照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业主指示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业主对每笔暂列金额可用于支付给承包商实施相应工作的造价或其代为购买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的费用以及按照合同规定以百分率支付承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由此可见,暂列金额属于项目风险管理储备的范畴,是一种人们应对项目造价变更的独特管理方法。

2.项目活动清单有缺项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项目范围的计划是按照从项目目标、项目产出物、项目工作包到项目活动逐层分解得到的,但是在项目范围分解过程中人们会因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而出现某个或某些项目活动的缺项,从而导致这种人们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的项目变更。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将这种情况称为“工程量清单缺项”,这种项目造价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时,合同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其中,只是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单独确定综合单价和调整项目合同造价;如果引起措施项目也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商提交新方案并获批后再计算和调整项目的措施费用以及合同造价。国际这方面的规定与国内有较大差别,因为他们是由承包商进行项目设计和计划安排的(而我国则是由项目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承包商是据此投标报价的),所以这种情况多数归为错误。如前所述,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3.项目工作量计算偏差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项目工作量计算偏差也是人们在项目范围计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而这种问题同样会导致项目造价的变更管理问题。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将这种情况称为“工程量偏差”,这是项目承包商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实施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由此所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招标工程量偏差时,合同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规定算法见GB50500-2013)。如上所述,国际这方面的规定与国内有较大差别,因为他们是由承包商进行项目设计和计划安排的,所以他们需要对自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因而出现这种情况也会多数归为错误。如前所述,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4.项目要求的描述不当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项目要求的描述是指项目业主对自己的项目各方面指标和特性的说明,但是由于项目业主对项目及其管理不专业,所以会出现这种主观与客观不相符的情况,因为很多时候人们“想要”和“说要”与“实际需要”多少都会有不符之处。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界将这种情况称为“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即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实际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特征描述不符。其管理方法是,由此而引起工程量变化和项目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项目实际实施的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作的综合单价并计算和调整项目的合同造价。如上所述,国际工程管理界认定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业主要求(包括业主的设计标准和各种要求数据),然后他们进行了项目设计和计划安排,就应对自己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但是项目业主必须对给出的数据或资料中任何不准确性或非完整性的表示、合同中规定由项目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要求数据和资料、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项目竣工工程试验和性能的标准的正确性负责,同时要对承包商无法核实的那些要求和数据问题负责,此时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由项目业主予以支付(包括利润部分)。

5.现场签证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现场签证是项目业主现场代表与承包商现场代表就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在上述计日工作或其他方面变更的一种管理文件和管理程序,所以这方面的管理也属于主观与客观不相符所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之一。国内规定的管理方法是:承包商应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非承包商责任的工作等,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并提供相关资料,承包商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并提交现场签证报告,业主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及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果现场签证工作是计日工作则按照上述方法管理,否则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工作所需的资源数量及单价,在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应按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业主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国际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变更权和程序:项目业主可发布变更指示或要求承包商以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而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或及时向业主通知说明不能变更的理由,此时业主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变更指示。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建议书,则承包商提交的建议书中应包括对变更的设计和需完成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和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业主应尽快给予批复并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这种合同造价调整应包括承包商应得的合理利润。

由此可见,项目业主和承包商都会在项目设计和计划中出现各种主观与客观不相符的情况,由此而造成的项目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很简单,国内外都是按照“谁出错,谁负责,谁付款”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这是表8-1中给出的第四类,即其他原因造成的项目成本或造价变更。这一类中也有四项具体的项目造价变更,它们的具体管理方法讨论如下。

1.项目误期造成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这种项目造价变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被称为“误期赔偿”,这是由于项目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而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情况发生而导致的项目造价变更。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国内的规定是:首先项目业主应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以设法实现合同工期;其次项目合同工程实际发生误期则承包商应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这不能免除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具体计算办法是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幅度从项目承包商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国际工程管理界认为: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项目竣工时间要求则应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项目误期损害赔偿费,该费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与误期天数计算,但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2.项目承包商索赔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将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统一叫做“施工索赔”。其中有关项目承包商索赔的规定是: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并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项目业主收到承包商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对索赔处理结果进行答复(逾期未作答复视为认可),最终若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则进行造价变更(包括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合理的预期利润、违约金和延长工期等)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否则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关承包商索赔的规定是:承包商认为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追加付款,应及时向业主发出通知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否则丧失索赔权),随后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说明情况和合同变更要求的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业主收到通知后需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记录,随后承包商在规定或商定时间内应向业主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承包商应按月向业主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最终可获得项目费用的索赔和(或)工期的顺延等相应的损失赔偿。

3.项目业主索赔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如上所述,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将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统一叫做“施工索赔”。其中有关项目业主索赔的规定是:项目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认为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项目业主的损失时,应参照上述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项目业主要求的赔偿包括:要求承包商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和违约金。承包商应付给项目业主的索赔金额可从项目业主拟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商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项目业主。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是:如果项目业主认为他有权得到任何索赔(事件和费用等)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这种通知应在业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的依据和业主认为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双方应按照要求商定或确定业主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期限的延长,业主可将索赔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应付款中扣减。

4.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造价变更管理方法

除了上述四类中给出的15种造价变更管理方法以外,还有许多其他事项也会造成造价的变更而需要使用相应的管理方法。例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化石时,国内外也都有相应由此造成造价变更的管理方法。其中,按照国际规定:如果在项目施工现场发现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将它们置于项目业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业主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业主再次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承包商的索赔规定提出竣工时间延长和将因此造成的费用加入合同价格并给予支付的要求,业主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照规定与承包商商定或确定这些索赔事项并支付造价变更款项。

综上所述,这类项目造价变更都是由于其他意外情况造成的,但是很显然项目承包商的任何“意外损失”都可以向项目业主索赔,当不是项目业主的责任造成时,则项目业主先赔偿项目承包商,然后可再向第三方(如向政府部门索赔文物保护费用)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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