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有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方式问题优化方案

现有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方式问题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有这种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不科学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的这些情况都不同,如按照项目工程量“统一或标准”定额去确定项目成本和造价,根本无法体现这些方面的差异。有关如何区分和确定项目的收入与支出预算以及相应的确定模式和方法,将在本节的后续部分中进行讨论。

现有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方式问题优化方案

虽然我国对项目成本预算确定模式已经进行了很多改革,但现有项目成本预算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关我国项目成本预算中的现存主要问题分述如下。

(一)基于统一标准定额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问题

如前所述,按照国家规定,我国自2005年应该停止使用原有计划经济模式下基于统一标准定额的项目合同造价或成本确定方法。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现有项目成本和造价的确定模式中已经取消了国家或地区有关价格方面的项目合同造价统一定额,但是国内仍有很多地方在使用基于项目工程量的统一标准定额去确定项目合同造价的方法。虽然相对于以前这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继续保留基于工程量定额的项目成本与造价确定方法,仍然是一种基于计划经济的“资源平调”的定价模式,已不适合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了。我国现有这种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不科学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1.项目合同造价确定依据方面的问题

以项目工程量的统一标准定额作为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的依据是现有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模式的首要问题,即便是依据由地区或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量标准定额也是很大的问题。这使得我国至今各省市和行业仍有众多的造价定额站,他们仍在负责有关项目的工程量和取费指标等方面的定额制定与管理工作。这种使用项目工程量的“统一或标准”定额确定项目成本和造价的模式,从根本上说无法体现不同项目所处不同实施环境与条件、所用不同实施技术进步程度、所在不同施工季节和地区与气候等差异。每个项目的这些情况都不同,如按照项目工程量“统一或标准”定额去确定项目成本和造价,根本无法体现这些方面的差异。作者在很多地方调研发现,有人在2013年还在使用1993年的工程量定额,不顾20多年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变迁确定的项目合同造价无法正确。

因此,这种以工程量统一标准定额为依据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的根本问题是依据方面的相对静态与滞后问题,即使在计划经济时,这种定额每隔两年制定一次也有两年的固定和滞后问题。人们在项目中所使用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管理技术和方法等是动态变化的,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市场行情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动态变化不但会影响项目实施工作的效率,而且会影响项目所需资源的数量和价格,从而全面影响项目的造价。所以这种基于标准定额的项目合同造价模式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项目合同造价比例取费方面的问题

现有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某些项目成本或造价是按照既定比率取费的方式确定的,如项目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就是按照比率取费的部分(见GB50500-2013中的综合单价)。这仍然是以项目直接费为基础,按一定取费比率来确定项目某些成本的方法。然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任何项目的管理工作或活动也都属于项目活动的范畴,都需要按照基于活动的成本核算方法去确定。

3.各种取费比例不合理的问题

我国现有这种确定模式中的另一个根本问题是各种取费比例不合理的问题,这涉及两方面的具体问题:其一是由此确定出来的项目成本取费比例无法反映项目真实需要开展的管理和辅助活动所需成本。例如,我国的方法就无法区分项目总包商实际开展项目组织与管理活动的成本与他们的“操心费”情况,但是国际上这两个部分是分开的(具体见后续的案例分析)。其二是这种基于比例取费的模式会鼓励人们(设计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等)为获得更多的取费而对项目成本直接费进行高估冒算,结果造成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方面的诸多错误以及项目合同造价欺诈与腐败等问题。例如,我国至今规定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等级来确定项目管理费的比例,并且规定企业资质等级越高则项目管理费取费比例就应该越高。这不但完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明显是鼓励和保护落后,因为企业资质越高应该劳动生产率越高且生产与管理的成本越低,所以其取费比例应该越低才对。(www.daowen.com)

(二)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问题

我国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必须使用现行的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这虽然比以前基于量价两种统一标准定额确定项目成本和造价的模式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我国现行2013年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仍然有很多项目工程造价确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没有区分项目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问题

我国现有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成本与造价确定模式是用于承发包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的模式,所以这种模式中并没有区分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也没有说清楚项目合同造价与项目收入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关系。如前所述,不管是项目业主还是承包商的项目预算都必须有收入和支出两种预算,并且必须做到项目收入预算大于项目支出预算。但是我国现行的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模式并不区分项目收入与支出成本或造价的概念与内涵,所以借此确定出的项目合同造价不但有概念混乱的问题,而且有混淆项目收入与支出预算以及项目合同造价等概念的问题。有关如何区分和确定项目的收入与支出预算以及相应的确定模式和方法,将在本节的后续部分中进行讨论。

2.没有区分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成本预算的问题

我国现行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没有区分和给出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然而任何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各自都有这两个方面的预算。实际上,项目业主的支出预算并不等于项目的造价(因为项目业主的支出预算还必须包括在项目合同造价基础上准备应对各种项目意外风险的成本储备部分);项目承包商的收入预算也不等于项目合同造价(因为项目合同造价中还包括项目税金和规费等),当然项目合同造价更不等于项目承包商的支出预算。这些也是我国现行的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合同造价确定模式的问题,其解决方法也将在本节后续部分予以讨论。

3.项目成本和造价中按比例取费的问题

我国现行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模式也有按照比率取费的项目成本和造价确定方面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项目成本与造价确定模式中的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是按照一定比例在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取费确定的,如在第五章中表5-6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不管是单价还是合价,都有按照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工作或活动的管理费与利润的部分。这就不符合国际通行基于活动的项目成本核算方法与原则了,因为这种模式没有将项目管理活动看做项目的基本活动。实际上,在项目总包等项目中的组织与管理方面的活动是主体,因为项目总包商将多数甚至全部项目实施活动都分包给项目分包商了,此时按照比率确定管理费的方法会使项目总包商的造价确定陷入困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最新的GB50500—2013规定了项目总包商可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并认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且要求“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但是这都属于按照比例取费而无法解决项目总包商成本和造价确定的问题。因为真正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出路就是将项目全过程中组织与管理活动“一视同仁”,对它们也按照基于活动的项目成本核算方法去确定,而不是按比例取费的方法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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